何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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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法律意见书
保定市人民检察院:
重庆互大律师事务依法接受贩卖毒品案件嫌疑人何某家人的委托,指派徐晋红律师为何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律师,本律师认为对何某的行为应当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现提出如下法律意见,请贵院予以考虑:
xx市公安局并公诉字(20xx)000317号起诉意见书认定嫌疑人何某在20xx年2月、3月两次贩卖毒品给张某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对何某的中间行为定性为贩卖毒品罪不符合法律规定。

一、侦查机关认定20xx年2月何某贩卖毒品200克给张某没有证据。

侦查机关认定20xx年2月何某贩卖200克毒品给张某,即没有何某收取毒资的证据,也没有查获的毒品,更没有对毒品的鉴定,仅以口供定案不符合刑事证据规则。

二、侦查机关认定20xx年3月何某贩卖给张某494.5克甲基苯丙胺定性错误
本案中,何某不是毒品交易直接当事人,其是为张某寻找介绍毒品卖主,其作用为居间介绍人,其在20xx年3月收到张某的钱全部转给何秀川。

居间介绍人为吸毒者介绍卖毒者,帮助吸毒者购买毒品的。

在这种情况下,居间介绍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对卖毒者的贩毒活动起到了帮助作用,促成了毒品交易,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从主观上看,居间介绍人并没有帮助卖毒者进行贩卖毒品的故意,而仅是为了帮助吸毒者能够买到毒品,使其达到消费毒品的目的。

因此,原则上不能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也明确指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代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构成犯罪的,托购者、代购者均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该规定表明,即便是为吸毒者向贩毒者代购毒品的,只要不是以从中加价牟利为目的,都不能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如需定罪处罚的,也只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张晓杨杰购买毒品用于自我吸食,何某为其联系毒品卖主,其应当与张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共犯。

另外,侦查机关在20xx年2月发现有毒品犯罪嫌疑后,不及时查获,20xx年3月的毒品交易有诱惑侦查的嫌疑。

辩护人认为,何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应予以从轻处罚;其交代何秀川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立功。

本案涉案毒品全部查获,没有造成重大社会危害,何某系初犯,希望贵院予以考虑以上情节。

请贵院明查。

重庆互打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xx
20xx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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