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身份越来越“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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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身份越来越“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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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我国城市街道办事处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迄今已50多年。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的法律文件,即《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系1954年12月由全国人大颁布)在施行了50多年后,于2009年6月22日废止。废止《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的理由是:50多年来,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设置、人员构成和职能权限发生了很大变化,该条例的规定明显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然而,老的条例被废除后,面对日益复杂的城市管理体系,街道办如何依法管理?法律赋予街道办事处新的权力和职责又是什么?这些
都是街道管理者和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责时,面临的极为现实的问题。
老条例带来新麻烦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街道办主任告诉记者,作为一名街道办主任,他面临的最大困惑就是:街道办到底是干什么的?它所承担的职责和法律地位该是什么?
1954年出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中,有关城市街道办的职责是这样表述的: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城市的居民工作,密切政府和居民的联系,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委员会可以按照工作需要设立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第四条规定,街道办事处的任务一
是办理市、市辖区的人民委员会有关居民工作的交办事项,二是指导居民委员会工作,三是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可以看出,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建街道办事处的出发点是为了巩固政权,密切政府和居民的联系。但是随着党和政府的工作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尤其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成为城市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的工作重点也转到城市管理方面。这些时代赋予的新职责,在那部老条例中,是无法预见和体现的。
那位街道办主任告诉记者,街道办事处在城市化过程中是一个不可替代的重要管理机构,但在法律地位和职责上,很多地方却不如乡镇。乡镇是一级政府,在组织法和宪法上的权力是明确的,但街道办却没有,唯一的依据就是《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更重要的是,现在更多任务和工作都下沉到街道办,但街道办却做不到责权一致,导致在执行任务时责权利不甚明确。哪些是街道办该承担的?哪些是不该承担的?没有一个依据。
街道办有没有“话语权”?
记者在采访其他县市区街道办事处时,被街道办事处主任反问最多的问题是:“街道办究竟该不该有话语权?或者应该有什么样的话语权?”首先,街道办只是政府的一个综合派出机构,只能起到早发现、早协调、早报告的作用。并且既然已经界定是综合性派出机构,不可能
具备相关专业性,专业性上不能和专业部门相比。但实际上,从政府的绝大多数工作“下沉”之后,街道办和社区承担的已经不仅仅只是早发现、早协调、早报告的作用,而是执行、执行还是执行。
但如何执行?问题就在这里,比如拆迁,一旦有辖区居民违反相关规定必须做强拆的,办事处在通过多次沟通、协调都不起作用的前提下,该怎么办?向上面汇报等待处理或许还要一段时间,在这一段时间里,部分情绪激烈的群众可能会不断来找“麻烦”、上访、甚至围攻等。因为老百姓不知道街道没有权利处罚,只会认为是街道的错,而一旦出了事,上面的“板子”最终是要打到街道办头上的,所以搞得街道很被动。
这样的尴尬不仅体现在拆迁工作上,在计生、绿化等方面都一样,街道没有执法权,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没有话语权,没有话语权自然就没法处理许多棘手的事情,所以很多时候不是政府说了算,而是部门说了算,而部门在某种高压下可能会有意无意分解或推卸任务,导致这些任务最终都落到街道办手上,变成了牵头部门不承担责任,而实施主体却在承担责任的“怪”现象。
还是那位街道办主任给记者举了一个例子,例如拉渣土的车在经过街道办辖区时发生漏洒,不问责城管、环卫部门,只问责街道办。按理说,街道办只起监督作用,但实际上都是在执行,由此使许多街道办负责人生出“不公平”的感概。
一位街道办主任告诉记者,目前城区街道办和乡镇最大的差别就在于,乡镇的管理权限划分很明确,而街道不明确,但街道办和乡镇拥有同等级别,同样也划出了管辖范围,却没有赋予同等的权利。最简单的就是乡镇有执法权,但街道办没有,以前街道办有一个执法中队,但现在也收走了。街道办能做的就只能是协调,如果协调不了怎么办?其次,一些设在街道办的部门专干,经常以部门权益为主,拒绝街道办分派的工作任务,又该怎么办?
小主任要当“大管家”
因为政府的多数工作都“下沉”到街道和社区,工作多、杂、小、碎,所以街道办就成了一个“大管家”。街道办事处受人力物力的限制,只好将这些工作中的大部分事务性工作下派给社区居委会,使社区居委会出现今天这种“社区是个框,样样往里装”的局面。而街道办就像一个大管家,样样都要管,但却样样都管得“名不正言不顺”。
比如,对社区的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不是街道办事处领导的下属机构,不应该由街道办来管理,但实际上,“街道办是政府的腿,居委会是街道办的腿”却是实际工作中的真实写照。
该街道办主任告诉记者,说是管家,实际上还不算真正的管家,因为管家在一定程度上是有话语权和财权的,而街道办除了没有执法权和话语权,更没有一个可以支撑的财政配套体系。比如说,处在同样位置、
同样职能、同样管理下的街道办,有的或许有资金渠道上的保障,通过这样的保障可以激励工作人员,激励社区工作,工作很好开展;而有的街道办却两手空空,工作难以开展。所以到底街道办应该有一个什么样的财政体制来保障?目前是一个区和一个区不一样,一个街道和一个街道不一样,没人研究,没有标准,大家都糊涂。
一街道办主任告诉记者,他所在的街道办事处目前承担的各类工作达100多项,其中有党群、人大街工委、街道内部事务性、行政管理和居民服务类工作等等。从环保、环卫、老龄、计划生育、殡葬改革、救济、安置,几乎是无所不包。所以街道办工作人员都是一人兼多职,很多部门又需要“专干”,怎么可能忙得过来。
而这些工作职责对照《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可明显看出,现实中的街道办承担的任务与工作和其充当的角色,已经大大地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因此在法律上难以找到依据。
谁来为街道办破题?
近年来,各地相关人大代表、政策部门、立法机构以及街道办,纷纷建议从立法的角度,加强街道办事处的职能作用,从而提高街道办事处的法律地位。
一位曾经关注过该问题的人大代表告诉记者,昆明市10年前曾经有人大代表建议在《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基础上,针对昆明街道办现状进行修改,当时也引起过一些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