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重点项目“三个优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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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重点项目“三个优
化”扶持政策的规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潭市发[2007]2号
【发布部门】湘潭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7.01.05
【实施日期】2007.0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重点项目“三个优化”扶持政策的规定
(潭市发[2007]2号2007年1月5日)
为加快重点工程建设,规范重点项目管理,着力培育重点产业,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后劲,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列入当年的市级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重点财源建设项目和重点扶持的产业项目(简称重点项目)实行“三个优化”(即优化政策、优化生产要素配置、优化环境)的扶持政策。

为落实好“三个优化”扶持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一、优化政策
1.优先享受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崛起”战略的有关政策支持。

重点项目优先申报国、省专项资金支持,优先申报享受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崛起”战略有关财政、税收、金融、土地等优惠政策。

2.优先享受市本级各类财税政策支持。

进入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各园区的项目,享受高新区和各园区现有各类财税支持政策;对重点财源建设项目,根据项目投资总额中银行信贷资金到位情况和项目建设进度情况,由市财政给予贴息补助或奖励扶持。

3.优先享受市本级各类收费优惠。

对重点项目涉及的市本级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一事一议”制度给予减免收费优惠。

项目法人根据该项目建设需要缴纳的费用及相关政策规定,向市重点办提出费用减免申请,经市重点办与有关部门会商,提出减免费用建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决定后,由有关部门具体执行。

二、优化生产要素配置
1.优先土地供应。

对重点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市政府将国、省国土资源部门批给我市当年用地指标的60%用于重点项目的建设。

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对重点项目进行评审,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用地规模;同时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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