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法律法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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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法律法规有哪些
1,《公司法》第七十二72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出了限制。
即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股权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但是有一点不过,若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又不愿意购买该股权的,视为同意转让。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股东可以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人,当然进行股权转让的还是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那具体来说▲股权转让法律法规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法律依据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
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二)、法律限制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出了限制。
即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又不愿意购买该股权的,视为同意转让。
但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股权转让事项应具体包括:股权受让方基本情况、股权转让数额、股权转让价格、受让款项的支付方式及时间等。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现就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涉及的法律问题浅析如下:
1、其他股东的同意权。
现行公司法“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与原公司法“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相比,两法对于股东同意权的归属和同意程序表决方式的具体规定明显不同。
原公司法允许拟出让股东参与表决,“过半数同意”是指包括拟出让股东在内
的“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现行公司法排除了转让股权的股东的表决权,即“过半数同意”是指除拟出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这一修改表明现行公司法根据世界各国通行的规则,在股东同意权的归属问题上采用了利害关系股东的回避制度,即股东会或董事会在讨论与某位股东或董事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事项时,该股东或董事应当回避,以保证决议的公正性。
因此作为决议事项的直接关系人,转让股东不应当享有同意权。
2、表决采取的是人头主义,即按股东人数表决,要求股东人数过半数同意,而不是所代表的股份过半数,现行公司法对股东同意程序的表决要求比原公司法严格。
以实例为证:某有限责任公司共有股东5人,因对公司的经营方式产生不同意见,甲股东拟出让自已的股权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如果按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参与表决的将是除甲股东以外的4名股东,按照“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要求,必须有3名其他股东同意方可;而如果按照原公司法的规定,参与表决的将是包括甲股东自已在内的5名股东,根据“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要求
,只要有3名股东同意即可,其中允许包括拟出让的甲股东。
3、股东同意权的行使程序:首先,股东就其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次,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最后,反对股东有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