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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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
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台建规〔2013〕382号
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温岭市建工局,台州湾集聚区建设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的质量,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市场行为,我局制定了《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2013年7月31日
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浙建法〔2006〕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台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台建规〔2007〕214号)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对已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下同)修改时,凡涉及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报审,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1.改变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能指标,改变主要岩土的强度参数、变形参数和地基承载力参数的建议值,或者改变对不良地质作用、地下水作用的评价;
2.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相符,需进行工程勘察补勘或者施工勘察;
3.设计文件在建设规模、场地、平面形状和尺寸、结构体系、荷重、基础型式、基础埋深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而进行的工程勘察补勘。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
1.改变建设规模(如改变建筑基地面积及范围、增减层数等);
2.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包括改变建筑内部的平面布局、主要功能空间布局和尺寸);
3.改变层高,改变建筑总高度;
4.改变建筑节能专项设计;
5.改变消防、人防、防雷等专项设计;
6.改变基础型式(包括桩型)或者地基处理型式;
7.改变主体结构体系,或者改变主要结构上的作用(荷载);
8.改变主要结构受力构件(包括构件尺寸、材料强度、配筋等);
9.因桩基或者主体结构质量问题需要设计进行加固处理。
(三)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强制性条文的修改,以及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要求重新进行审查的。
第四条建设单位向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报审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要求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情况说明;
(二)规划等职能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
(三)由设计单位出具的修改完成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计算书;
(四)审查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
第五条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的,由审查机构出具相应部分的审查合格书,并在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上加盖审查机构的“审查合格章”。
原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需要作废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收回,并及时将重新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应的审查合格书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自觉抵制不规范行为。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
件未经重新审查合格的,不得作为施工和监理的依据。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照重新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的,责令改正,并报相应的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条民用建筑项目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应当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审查机构应当对民用建筑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按照专业单列建筑节能设计篇(章)、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进行审查,并在审查报告书中单列建筑节能审查内容;
(二)审查机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在报审时提供《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书》、节能评估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后的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者节能评估报告表、节能登记表,下同),审查施工图的建筑节能设计对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专家评审意见的落实情况;对未落实审查意见或者未取得《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书》的民用建筑项目,审查机构不予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有关情况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上报项目所在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
(三)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审查机构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第七条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意见》(浙建设〔2012〕50号)有关规定,重视对现场作业原始记录和测试、室内试验记录等的核查。
原始记录资料内容和深度达不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或者原始记录资料与外业见证记录不符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第八条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建设科技进步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台建规〔2009〕431号)和《关于发布〈台州市建设工程优先推广(强制)应用新技术、工法目录〉的通知》(台建规〔2011〕376号)等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
第九条新建住宅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应当严格按照《台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台建规〔2011〕202号)执行,其他新建工程参照执行。审查机构应当对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进行专项审查,并加强对外墙、楼地面、门窗、屋面等渗漏防治节点措施的审查。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道路工程施工图审查应当严格按照《台州市市政道路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办法(试行)》(台建规〔2011〕411号)执行,其它类型道路(如住宅小区配套道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