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证券股份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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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证券股份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确保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制度》、《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决策体系与委员会组织架构
第二条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实行董事会-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资产管理业务总部投资决策小组三级决策、执行机制,对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行使决策和管理的职能,公司董事会是资产管理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公司业务战略发展规划,授权委员会进行资产管理业务的具体运作管理。
第三条委员会成员由公司总经理、公司分管领导,资产管理业务总部、风险管理部、合规法律部、财务部、研究所等部门人员组成。公司总经理担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1-2名。公司合规总监及首席风险官为列席人员。委员会审议事项涉及其他部门时,在不违反公司隔离墙制度的前提下可以邀请相关部门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条委员会成员中分为委员和备案委员。同一部门委员和备案委员数目相同。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如委员无法参加,可委托本部门备案委员参会。
第五条出席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其在决策过程中接触到的相关信息及会议决议,应严格按照《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密制度》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其他委员会成员组成及调整需报请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第七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立在资产管理业务总部。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八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的规定,根据自身管理能力及风险控制水平,在公司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安排确定不同时期资产管理业务规模;
(二)根据需要审查资产管理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并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三)根据公司的经营方针,审议并批准资产管理业务总部提出的年度计划与实施方案;
(四)审议确定并授予资产管理业务总部项目审批权限,本阶段投资业务决策权限(包括但不限于大类资产配置比例,权益类资产仓位上限,被动管理类项目的投资等);
(五)根据公司的经营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重大事项、新交易模式、新产品进行审议并作出决策;
(六)审议主动管理投资项目及其投资管理方案等事项,并提出明确的投资决策意见;
(七)审议投资项目退出方案,提出明确的决策意见或操作建议意见;
(八)听取风险管理部关于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一)组织委员会会议,包括组织拟定委员会议题,准备会议文件资料,发出会议通知等;
(二)负责会议记录,汇总表决意见,整理表决结果;
(三)跟踪、反馈委员会会议落实情况;
(四)建立委员会文件资料档案;
(五)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第十条委员会主要通过季度例会和不定期会议两种形式进行决策,会议形式包括现场会议和会签会议。
(一)季度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在每季度结束两周内由主任委员召集。会议召开前三天由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书面材料。
会议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上一季度投资决策的执行情况;
2、下一季度主要操作思路及计划。
(二)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一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与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票设同意票、附条件同意票和反对票,投票时项目组人员需回避。
第十三条委员会成员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对议案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议案进行表决。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同意,为通过委员会审核,主任委员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五条会议结束后,由风险管理部拟定出具委员会会议决议,参会成员应当在会议决议、表决票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会议决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议题、表决结果,涉及具体投资项目的决议事项,还应包括项目关键控制要素、实施条件等。
第十六条委员会的会议决议应根据决策事项抄送项目组、合规法律部、财务部、运营管理部等相关部门,每年年终由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收入公司文书档案。
第五章委员会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项目组拟将项目投资或产品设立等议案提交委员会审议的,应先将项目或产品材料提交资产管理业务总部内控团队审核,并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将拟上会材料及内控团队审核意见一并发送合规法律部、风险管理部审核。上述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可就项目疑点或问题进行书面询问,项目组需积极配合并补充、完善有关资料。
经上述部门审核出具意见后,项目组可以提出召开委员会会议的申请,并将全部项目(产品)资料、议案及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送达委员会办公室。送达材料以电子文件为主,纸质材料为辅。
项目投资或产品设立之外的议案由议案发起人直接将议案材料发送至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委员会办公室收到上述文件经确认无遗漏后,应在委员会召开前至少1个工作日向所有委员会成员转达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上述材料均齐备后,委员会办公室方可提请召集人召开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条委员会会议议程为:
(一)项目组或议案发起人进行简要陈述;
(二)资管内控团队、合规法律部、风险管理部发表意见;
(三)委员会成员分别对议案发表意见,项目组或议案发起人接受委员会成员的询问;
(四)会议成员讨论;
(五)委员会召集人确定进行表决或暂缓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