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集团利弊简析及运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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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利弊谈
主要介绍内容
一、(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概述
(一)金融控股集团界定——什么是金融控股公司?
对于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欧洲委员会的定义是:不同类型的相互辅助性金融服务被组合在一个集团内部,金融业务是集团业务的主体。
而我们给出一个公认的、流行的定义。
就是,依据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和国际保险监管协会三大金融业务的国际监管组织共同支持设立的“金融集团联合论坛”,它于1999年发布《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原则》中的定义,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大规模地服务的金融集团公司”。
一般地,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母公司以金融为主导,并通过控股的下属主要从事金融业务的子公司,同时可兼营工业、服务业等业务。
根据国际惯例,大多数的金融集团都以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形式存在。
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种金融制度的创新,具有规模经济优势、范围经济、协同效应、分散和减少风险、降低税负、实现信息共享、增加客户满意度等方面的优越性。
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也就是说在原有的、以美元为核心的国际货币体系——也叫“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以来,全球范围内的放松市场监管,加上以网络技术对金融业各个方面的战略性影响,使得金融服务业发生了巨大变化。
各类金融机构开始向其他金融服务领域渗透,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的金融业开始从分业经营体制向综合经营体制转型。
一个标志性事件就是,1999年底,美国的克林顿政府敦促国会通过了一个叫《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新法律,彻底拆除了银行、证券和保险业之间的藩篱(fanli),宣告以金融控股集团公司为主要载体的金融机构所谓“综合经营”时代的来临。
而1999年,也是上述由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三大国际监管组织支持设立的金融集团联合论坛,发布《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原则》,里面就针对金融控股集团做了明确界定。
而提到我们国内的金融控股公司,可能在座的业内人士首先会想到一家公司,中信控股公司——这种判断呢,对不对?也对,也不完全对!说不完全对,是因为十年前的2002年,国务院关于正式设立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正式批复,只是批准它设立一家“控股公司”,不是我们这里所讲的金融控股公司。
起码,在公司名称里没有允许它带上“金融”二字。
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即“中信控股”,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信集团于2002年8月8日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和管理境内外中信公司所经营的各类金融业务的企业。
这样,中信控股公司就可以统一配置和有效利用资源,建立统一的金融信息平台,强化风险管理,发挥品牌和协同效应,管理和协调各金融性子公司开发金融交叉产品,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一站式的金融服务。
所以,当时的报道几乎都以“中国首家金融控股公司正式成立”为
标题报道的。
实际上,中信控股是接受中信集团的委托,同时所投资和管理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所属境内外的金融性资产和金融性业务,是非常广泛的,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租赁、基金、信用卡等金融服务项目。
因此,事实上中信控股主业就是金融业务,也可以说“中信控股”事实上就是一家金融控股公司。
为什么国务院给他的批复是控股公司而不是金融控股公司呢?在座的如果有法律专家的话,就会知道在中国所有的法律里,尽管金融控股公司已经在现实里成为一种金融领域的实践,但在正式的法律法规中实际上你还找不到金融控股公司这6个字,没有法律依据的事情,国务院当然是无从批复起的。
尽管我国目前金融业实行的仍是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我国法律也没有明确金融控股集团的法律地位,但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存在像中信控股、光大金融控股、平安集团等直接控股金融企业的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控股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控股的中银控股公司和中国工商银行控股的工商东亚金融控股集团等。
此外,也存在不被人们关注的以各种形式控股证券、保险、城市信用社等金融企业的工商企业,一些民营企业也已经在积极尝试。
比如,2004年12月,刘永好的新希望集团联手IFC(国际金融公司)在上海重组“新希望投资有限公司”,一举跨入了金融控股集团行列,其中,新希望控股80%。
也有些商业银行也通过控股、参股的形式组建了子公司,向其他行业进行渗透。
(二)金融控股集团特征分析
为什么,金融控股集团,或者金融控股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形态能够为众多金融机构所青睐呢?主要在于它具有其他组织形式不具备的特点或优点。
以下结合控股公司的特点来简要分析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特点:
1、集团控股,联合经营
集团控股,是指存在一个控股公司作为金融控股集团母公司、控股公司或者是一个单纯的投资机构,也可以是以一项金融业务为载体的经营机构,前者如金融控股集团,属于投资型、纯粹型控股公司,后者如银行控股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等,属于经营型控股公司。
从发展趋势看,目前的经营型控股公司逐渐在向投资型控股公司转变,如美国的银行控股公司多向金融控股集团转变。
控股公司组织结构之所以适用金融集团的多元化经营,与金融业的资产特性密切相关。
就整个金融业来说,不仅银行、证券、保险各业之间存在着很强的关联性和互补性,而且,由于其经营对象是货币资产而非实物资产,因此相互转换十分的容易和便利,比如贷款可以转换为证券、债券可以转化为股权,开放式基金又可以转换为银行存款,保险既是投资又是储蓄,等等。
金融控股集团各子公司虽然是分业经营,但已经不是纯粹意义上的
单一经营、互不往来了。
而是互相联合起来,共同从事多种金融经营,保证集团整体效益的实现。
金融控股集团的基本作用是形成同一集团在品牌、经营战略、营销网络以及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协同优势,降低集团整体的经营成本并从多元化经营中获取更多收益。
金融资产的强关联性和弱专用性,决定了其综合经营比其他行业更能形成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而控股公司结构正是发挥这一优势的合适载体。
2、法人分业,规避风险
法人分业,是指不同的金融业务分别由不同的独立法人经营,比如银行子公司经营商业银行业务,证券子公司经营证券业务,信托子公司经营信托业务、保险子公司经营保险业务等。
法人分业的作用是防止不同金融业务风险的相互传递,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同时可对关联交易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
当然,金融资产的强关联性不仅便利了综合经营,也便利了风险的相互传递。
也就是说,金融控股集团的设立,原则上讲是规避了风险,但并不是说其风险就不存在,只是把风险首先传递给集团内部,短期内不至于对集团外部的整个金融业造成太大的伤害。
我国金融业目前仍然实行机构监管,尚未过渡到以功能监管为主的阶段,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分别行使自己的监督权。
金融控股集团下的法人分业制,更符合当前“以机构监管”为主的情况。
但是,随着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创新的迅速发展,不同的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将越来越模糊,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是迟早的事情。
3、财务并表,各负盈亏,合理避税
根据国际通行的会计准则,控股公司对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必须在会计核算时合并财务报表。
合并财务报表是防止各子公司资本金以及财务损益重复计算的有效财务措施,是发现金融机构财务问题的较好手段。
由于金融控股公司股权结构复杂,一笔集团公司外注入的资本金,如果在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同时反映,子公司再用这笔资本金投资孙公司(子公司的附属公司)或其他子公司,那么就容易造成资本金的多次重复计算,导致过高的财务杠杆率,这也是这次国际金融危机中暴露的一个重要问题。
另外,在金融控股公司架构下,各金融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各子公司分别对自己的经营结果负责,盈亏的效果不会迅速传递给母公司,而是有时间上的滞后性。
金融控股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子公司相互之间的责任,还仅仅局限于出资额,而不是由金融控股公司统负盈亏,这就防止了个别高风险子公司经营失败拖垮整个集团。
比如当年从事投机交易失败的具有130多年历史的英国巴林银行,之所以导致整个巴林集团破产,一个重要教训就是没有将高风险的衍生金融交易交由独立的子公司经营、而是由设在新加坡的没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分公司来操作,最终是整个巴林集团被连带责任“拖垮”。
此外,通过财务并表,还能做到合理避税。
一是在合并报表过程中,能够抵消各子公司的盈亏。
二是各子公司在单独纳税时,除了因成本与收益差异而产生税负差异外,由于各自营业性质的不同,也可能面临不同的税制。
这样,控股公司在合并子公司报表的基础上统一纳税,就有可能降低税收成本。
4、资本控股,信誉外溢。
在控股公司架构下,通过对多级法人的层层控股关系,控股子公司所需资本的比例要求逐渐降低,控股公司的财务杠杆可能被放大多倍,这固然会增大财务风险,但巨型的金融控股集团,往往拥有较高的商业信誉度,并能带来信誉外溢的好处。
信誉外溢在商业经营上的好处主要是:
(1)便于企业以购并方式实现低成本扩张。
在企业通过收购股权购并时,股权价格很大程度上决定于企业在资本市场中的外部信誉。
因此,高信誉金融机构就能以较低的价格购并股权,从而实现低成本扩张。
这就是信誉向购并目标的外溢。
(2)信誉向消费者的外溢。
金融控股公司依托统一品牌和全能化服务,就有可能增大消费者对其的金融需求,从而实现了信誉向消费者的外溢。
信誉外溢还体现在金融市场的多个领域。
比如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有可能增强其信用评级,从而在金融市场上获得更低成本的资金。
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有可能实现整体上市,既带动了公司业务的全面发展,又能增强在金融市场和消费者中的地位和影响。
(三)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优势
这种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模式的优势,大致可以归纳如下:
1、有利于实现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转型。
在金融分业监管体制下,设立控股公司,由控股公司持有证券、银行、保险和其他金融资产的股权,而它们之间又因为是子公司而各自独立,所以这是实现由分业经营向混业转型的最佳模式。
以控股公司作为资本运作平台,通过兼并收购或设立新的子公司以开展其他金融业务,构建金融服务平台,建立全功能金融服务集团。
一旦国家转而实行更加成熟的混业经营体制,又可以迅速整合资源、拓展业务。
2、控股公司模式具有监管灵活性。
(1)监管压力。
在目前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大的分业监管体制背景下,各金融业务子公司各自持有相关业务牌照,独立经营,分别接受各自监管部门的监管,符合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精神。
同时呢,又减少单一金融机构同时开展其他金融业务带来的监管压力。
比如证券公司,要想开展存贷款类的银行业务,是绝对禁止的;而中信控股、光大集团就可以两种业务都做。
(2)公司治理。
控股公司在公司治理结构上拥有更大的灵活性,不用满足各金融业务监管当局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
例如,在香港,按照《银行业条例》,金融监管局有权审批银行董事会的委任,因而单一的银行机构在公司治理方面受到的约束就要大于控股公司。
3、控股公司模式有利于形成协同效应
金融控股公司通过出资设立,或者兼并收购不同种类的金融机构,比如平安集团收购深圳发展银行,就使得金融控股公司本身具有巨大的协同效应的优势。
此外金融控股公司在制定企业发展战略时,可以将不
同地区、不同金融品种之间的优势加以组合利用。
在金融业激烈竞争的环境下,可以有两种选择:
(1)增加单一金融服务产品的数量,如扩大银行地区分行和营业网点,可以多吸收存款。
这样作法的意义是大银行只要收购一家小银行,就可以降低小银行的高额成本,由于平均成本的降低而带来了规模经济。
(2)增加金融服务产品的种类,如银行经营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
银行的一个网点,可以同时销售证券、基金、保险等不同金融服务产品,这就大大地降低了成本,比非金融控股机构分别、单独设立网点,要大大节省许多人力和设立网点的费用。
通过增加金融服务产品的种类,由于平均成本的降低带来了范围经济。
4、控股公司模式有利于金融业务的创新与发展。
金融控股公司产生与存在的动力就在于它的创新业务,即金融部门内部各要素的重新组合和衍生。
在控股公司下,银行、证券、保险等子公司在母公司统一管理下独立运作,业务发展空间更大、自由度更高,有利于各子公司在各自领域更充分地发展业务,有利于更好地实现业务和产品的交叉销售。
比如保险公司的投资型寿险,市场上有很多投资型寿险,品种繁多,不过任何新品也无外乎都是分红险、万能寿险、投资连结险这三种的衍生。
其中分红险是一种保户享有分享保险公司经营成果分配权的险种。
但是如果允许,在一个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内部,保护就完全可能享受另一个做证券业务的子公司的更好的经营业绩,从而也促进保险产品的更好推销。
20世纪后半叶是金融创新业务飞速发展的时期,与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的金融创新业务主要内容包括“金融超市”或“一站式金融服务”以及网络金融服务。
5、控股公司模式有利于降低风险
一是有利于降低管理风险。
控股公司只行使股权投资的职能,不同业务子公司的经营上互相独立,可以保证较高的业务管理能力,避免单一金融机构同时管理其他金融业务的巨大压力。
二是有利于降低市场风险。
在控股公司模式下,银行与其他业务间的交叉销售等商业活动处于市场的监督之下,透明度更高,风险更低。
三是有助于提高风险承受能力。
各项金融业务分别在独立的子公司里进行,一家子公司无需为其他业务的风险承担损失;即使子公司出现经营危机,别的子公司还可照常经营,无需以自身的资金去承担责任,从而有利于保障其自身资金安全。
但是一旦发生经营危机,母公司首先承受压力、协助危机子公司渡过难关。
6、控股公司模式有利于资本运作
从募集资金用途来看,控股公司在资金调配上拥有更大的灵活性。
例如,当银行因资本金过剩要降低资本金水平时,需要得到有关监管部门的认可,这一过程可能会耗时较长,而控股公司则没有上述限制,有利于提高资本金的使用效率。
同时,控股公司模式在后续融资上更便
利。
例如按香港的有关规定,如果向控股公司注入其他资产,只需遵守《香港上市条例》及《收购合并守则》,不需要香港金管局批准;而任何资产注入上市银行时,都要接受证券监管机构和金管局双重监管。
(四)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风险
那么,金融控股公司在带来巨大经营优势的同时,也可能产生巨大的经营风险。
这些风险主要是外部性风险和内部性风险。
1、外部性经营风险:
(1)金融控股公司可能(或容易)破坏公平竞争。
金融控股公司一般都规模巨大、机构(子公司)众多、业务广泛,通常就具有超强的市场势力,很容易破坏公平竞争。
比如金融控股公司就有可能拒绝向竞争
对手的关联企业或者合作方发放贷款,在营销中也能更方便地采用搭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甚至伴随着强大的经济实力而来的,有可能是其政治实力的增强,这会使其有可能免受审慎性监管或消费者保护方面的监管,或使政策决策偏向于它们,从而加剧不公平竞争。
(2)金融控股公司可能(或容易)牺牲公众利益。
尤其是,当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个整体的激励机制与客户和公众的最佳利益不相协调时,就容易产生利益冲突问题。
历史上确实记载了一些利益冲突存在的事例。
如20世纪90年代英国监管当局就发现和起诉了大的金融公司或其代理以误导方式向不成熟、不专业的投资者出售复杂的保险产品的行为。
也正是认为多功能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所导致的利益冲突会使金融服务的消费者被误导,以及美国人对权力过度集中于大银行的种种疑虑,才引发了著名的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出台,规定了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等金融业务的分离。
2、内部性经营性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风险,主要是指其内部存在着复杂的控股关系和关联交易。
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关联交易,既可产生于集团成员之间的贷款、投资、担保、承诺和转移定价,也可产生于集团成员之间共享品牌与标识、集团统一的“后台”服务和管理,以及集团成员流动性的集中统一管理。
由于集团内企业之间关联交易的存在,控股公司内一个企业的经营困难或危机可能会引起连锁反应,类似的案例是,给集团内其他企业带来严重风险甚至危机,甚至造成银行业危机或金融危机。
类似的案例,2001年9月,南京知名食品企业冠生园被中央电视台揭露用过期的月饼陈馅继续做月饼。
报道出来以后,不仅南京冠生园下量急剧下降,直至2004年破产被拍卖,同时,虽然名称一样、但他们之间已经毫无关联的天津冠生园、上海冠生园、重庆冠生园、昆明冠生园,以及杭州、贵阳、汉口、成都等的冠生园,纷纷遭殃,怎么撇清关系都没用,平均销量减少50%。
这就是同一品牌的下连锁反应。
何况,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子公司之间,都是头顶同一块招牌呢。
所以,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下,公司内部风险传递的现实性及危害性很大。
3、财务杠杆比率过高
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提高财务杠杆比率,比如公司总部以外来资本
(发债或借款)拨付给子公司的资本金,在总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都同时反映出来。
如果该子公司用该笔资金在集团内继续投资,则该笔资本就被重复利用,这意味着资产重复计算,可能会使整个集团的财务杠杆比率抬高,影响到集团的金融安全。
甚至会危及到集团公司自身生存。
比如,2008年的9月5日,具有158年历史的美国华尔街上赫赫有名的投资银行雷曼兄弟公司,在美国次贷危机愈演愈烈之时申请破产保护。
这一天后来被大家认为是美国次贷危机演变为对全球金融危机的转折点。
那么,作为投资银行的雷曼兄弟公司的问题就在于,为了筹集资金来扩大业务,它们过于依赖债券市场和银行间拆借市场。
比如通过在债券市场发债来满足中长期资金需求,而在银行间拆借市场通过抵押回购等方法呢,来满足短期资金需求。
然后将这些资金用于业务和投资,赚取收益。
就是说,雷曼兄弟公司用很少的自有资本、却用大量借贷的方法来维持运营的资金需求,这就是杠杆效应的基本原理。
借贷越多,自有资本越少,杠杆比率(总资产除以自有资本)就越大。
而杠杆效应的特点就是,在赚钱的时候,收益随杠杆率放大;但当亏损的时候,损失也是按杠杆率放大的。
所以说,杠杆比率导致的杠杆效,是一柄双刃剑。
虽然作为投资银行的雷曼兄弟公司的与花旗、摩根大通等综合性银行不同,但是,杠杆比率过高,毕竟会给金融控股集团埋下危机的隐患。
当然,2008年9月15日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虽然使一些大型金融控股集团遭受重创,一度引发了人们对金融控股集团发展前景的担忧。
比如,曾经号称是当今世界资产规模最大、利润最多、全球连锁性最高、业务门类最齐全的金融服务集团——花旗集团,甚至在雷曼兄弟公司申请破产之前的2008年年初,就有传言说它可能会申请破产保护。
但是最终呢,与从事单一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比如雷曼兄弟公司)相比,金融控股集团仍然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
所以,人们预计,在后金融危机时代,以金融控股集团为主要载体的金融业综合经营仍然是大势所趋。
(五)国内外金融控股集团发展现状
由于各国金融制度和金融监管体制的差异性,各国金融控股集团在具体的组织形态上有一定的区别。
例如,美国多是在银行控股公司基础上发展成为金融控股集团;比如德国由于较早实行了全能银行制度,金融控股集团的跨业经营色彩更为紧密;比如英国金融控股集团母公司多是从事商业银行业务,其他金融业务是通过控股专业机构经营;而日本基本上类似美国的架构,同时各金融子公司之间在股权方面交叉持股。
在西方发达国家,金融控股集团大多为经营性控股集团——就是说,控股集团的母公司,也是从事金融服务业的,所以,它就可以、也可能将旗下金融资产作总体整合利用,获得充分的协同效应。
再看我国。
由于我国大陆地区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制度。
这在某种程度上当然更利于监管能力的提高和行业发展的健康。
然而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一个国家很难脱离他国自我发展,作为一个经济大国,我国自然不能脱离经济全球化的潮流,造成经济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