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仲裁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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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仲裁管辖范围
一、劳动仲裁管辖范围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当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北京市各仲裁委的管辖范围分别是:
1、用人单位注册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东城区、西城区、海淀区、丰台区、朝阳区和石景山区,注册资金在壹仟万美元以上(或者相当于壹仟万美元以上)的中央、市属单位与外商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含港澳台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由市仲裁委管辖。
2、用人单位注册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东城区、西城区、海淀区、丰台区、朝阳区、石景山区的除市仲裁委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注册地仲裁委管辖。
3、以下案件由用人单位注册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管辖:
(1)用人单位注册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房山区、门头沟区、通州区、大兴区、顺义区、平谷区、怀柔区、昌平区、密云县和延庆县的劳动争议案件;
(2)用人单位注册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劳动争议案件;
(3)用人单位注册地位于东城区、西城区、海淀区、丰台区、朝阳区、石景山区,但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其他区县的劳动争议案件。
4、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本市而注册地在外埠的劳动争议案件,可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区县仲裁委管辖。
二、人事仲裁管辖范围
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由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管辖。所在地尚未成立仲裁院的,发生的人事争议暂由北京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管辖。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所在地与聘用合同履行地不在同一地区的,其所发生的人事争议由两地已成立仲裁院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两地均成立仲裁院的,由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上述各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所属的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由市仲裁委管辖。
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上述各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所属的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由区(县)仲裁委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