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分类及划分(第3讲)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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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均绿地与广场用地标准加强与《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国家 生态园林城市标准》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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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标准主要调整
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 分为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两大类,城乡用地市(县、镇) 域全覆盖通盘考虑,统筹城乡发展。将为区域服务的区域交 通设施、公用设施、特殊用地从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剥离, 纳入城乡用地分类。 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 将政府必须控制以满足基础民生需求的服务设施单独列为大 类;将市场调节的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服务设施单独列为大 类。按照政府与市场要求调整部分地类,适应政府职能转变
与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的“公用设施用地”和“商业服 务业设施用地”互不重叠。
其中,水工设施指人工修建的闸、坝、堤路林、水电厂 房、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设施,与《土地利用现 状分类(GB /T21010-2007)》中的二级类“水工建筑
用地”内容基本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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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按小类划分
T1
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T21 T2
T22
T
T23
T3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 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高速公路用地
一、二、三级公路 用地
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建设用地
非建设用地
英文同(近)义词 English
development land
non-development 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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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0.1 城乡用地汇总表
用地 代码
用地名称
建设用地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H 其中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特殊用地 采矿用地 其他建设用地 非建设用地 水域 E 其中 农林用地 其他非建设用地 城2乡020用/3地/10
和其它具备条件 的镇的
总体规划和 控制性详细规划
的编制
和城市用地 统计工作。
用地统计 和用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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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版国标
本版国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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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 系。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 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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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用地分类
• 城乡用地 town and country land

指市(县、镇)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
与非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
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
用地以及其他建设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
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
代码 codes
H
E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T4 T41 T42
港口用地 海港用地 河港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 等用地
海港港口用地
河港பைடு நூலகம்口用地
T5
机场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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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 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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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按小类划分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 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 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
第三讲
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标准 基础资料收集 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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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标准
一、新标准的修订意义 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随着城市发展环境、规划编制 环境、规划管理环境的逐步改变,原标准在施行 过程中出现了诸多不适应性。 体现2008年1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 划法》的要求;
用地面积 (hm2)
现状 规划
占城乡用地比例 (%)
现状 规划
100
10011
建设用地小类划分
H1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H11
城市建设用地
H12
镇建设用地
H13
乡建设用地
H14
村庄建设用地
便于用地总量的调控 便于各类统计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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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小类划分
H2 H21 H22 H23 H24 H25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铁路用地 公路用地 港口用地 机场用地
管道运输用地
取消了原来的城市对外交通 用地统计,划入区域交通设 施用地。
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 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 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地面按实际用途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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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 属设施等用地
”改为 “公园绿地”,将娱乐用地中的游乐用地定义为“绿地率小于 65%的大型游乐设施用地。
3、人均居住用地标准加强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2002年版)的衔接,分为Ⅰ、Ⅱ、Ⅵ、Ⅶ以及Ⅲ、Ⅳ、Ⅴ两类气 候区,推导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
4、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标准加强与 《城市公共设施规 划规范》GB50442-2008 、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2002年版)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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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城乡统筹发展要求
应对快速城市化带来的城乡新问题 原有规划体系难以满足城市发展要求
体现城乡规划公共政策属性
对公益性用地与营利性用地的甄别 完善社会保障
加强“两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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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与相关国家标准的衔接 1、加强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21010-2007的衔接。 2、加强与《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的衔接,“公共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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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 按照气候、地域、城市规模等要素调整完善规划人均城
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 标准以及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 4、对相关条文进行了补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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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与范围
城市中 设市城市的
总体规划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 所在地镇
H4
特殊用地
H41
军事用地
H42
安保用地
军事用地: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 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 不包括原标准“特殊用地”中的外事用地,该用地计入 A8. 安保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 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公安局计入A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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