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绿色食品畜禽可食用副产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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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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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

绿色食品 畜禽可食用副产品

Green food -Edible livestock and poultry by-product

(报批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发布

NY/T 1513—2007

前言

本标准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建新、韩奕奕、孟瑾、夏兆刚、吴榕。

I

NY/T 1513—2007

绿色食品畜禽可食用副产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畜禽可食用副产品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绿色食品畜禽可食用副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

GB/T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

GB/T 4789.6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检验

GB/T 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27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T 5009.28 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

GB/T 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

GB/T 5009.33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GB/T 5009.44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108 畜禽肉中己烯雌酚的测定

GB/T 5009.116 畜、禽肉中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2694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GB 19303 熟肉制品企业生产卫生规范

GB/T 20366 动物源产品中喹诺酮类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NY/T 391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技术条件

NY/T 392 绿色食品食品添加剂使用准则

NY/T 468 动物组织中盐酸克伦特罗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NY/T 658 绿色食品包装通用准则

NY/T 1055 绿色食品产品检验规则

NY/T 1056 绿色食品贮藏运输准则

SN 0125 出口肉及肉制品中敌百虫残留量的检验方法

SN 0208 出口肉中十种磺胺残留量检验方法

SN/T 0212.1 出口禽肉中二氯二甲吡啶酚残留量检验方法液相色谱法

1

NY/T ××××—××××

2 SN 0289 出口禽肉中二甲硝咪唑残留量检验方法

农业部781号公告-1动物源食品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农业部781号公告-4动物源食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畜禽可食用的生鲜副产品 raw edible livestock and poultry by-product

指畜(猪、牛、羊、兔等)禽(鸡、鸭、鹅、鸽、雀等)的舌、肾、肝、肚、肠、心、肺、肫等可食用的生鲜食品。

3.2

畜禽可食用的熟副产品 cooked edible livestock and poultry by-product

指以生鲜畜禽副产品经酱、卤、熏、烤、腌、蒸、煮等任何一种或多种加工方法而制成的直接可食用的制品。

4 要求

4.1 产地环境与加工条件

4.1.1产地环境

应符合NY/T 391的规定。

4.1.2加工条件

应符合GB 12694和GB 19303的规定。

4.2 感官

4.2.1畜禽可食用的生鲜副产品

应符合表1的规定。

4.2.2畜禽可食用的熟副产品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 2 畜禽可食用的熟副产品感官指标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75号文的规定。

4.4卫生指标

4.4.1畜禽可食用的生鲜副产品

应符合表3的规定。

NY/T 1513—2007

应符合表4中的规定。

3

NY/T ××××—××××

5试验方法

5.1感官

将样品置于一白色托盘中,在光线充足、无异味环境条件下,观察外观、色泽和杂质;直接或水煮后嗅其气味;熟制品需品尝滋味。

5.2净含量

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

5.3卫生指标

5.3.1 挥发性盐基氮

按GB/T 5009.44 的规定执行。

5.3.2无机砷

按GB/T 5009.11的规定执行。

5.3.3总汞

按GB/T 5009.17的规定执行。

5.3.4铅

按GB/T 5009.12的规定执行。

5.3.5镉

按GB/T 5009.15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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