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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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跃集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集团及所属各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定义

固定资产,是指集团及所属各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的购置

1、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向所在公司经理及财务主管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采购申请表,公司经理批准后,由财务部门组织安排资金并通知采购部门进行购置。由财务部根据资金情况签署是否同意采购之意见;

2、财务部签署意见后,送至公司经理审批;公司经理批准后,通知采购部门领取支票进行采购。

3、集团所属各企业采购单价在二万元以上或者一次采购超过五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时,除按上述程序审批外,还应报送集团公司审批。

三、固定资产的管理

1、集团及所属各企业的固定资产均应设立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和固定资产卡片。各类帐簿设专人管理,遇业务发生时要及时、准确地进行记载,做到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

2、集团及所属各企业对全部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底进行一次实地盘点。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经公司经理、集团经理批准后,在期末结帐前处理完毕。

3、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等事故责任人按固定资产的价值进行赔偿。

4、集团及所属各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要保证固定资产的完整无缺,加强日常的维护和保养。对多余和闲置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封存、妥善保管,并提出处理意见。

5、集团及所属各企业遇固定资产的出售、清理、报废和企业间的内部转移等情况,也应当向集团主管固定资产的部门申请报批后办理相应的会计手续。

四、固定资产的核算

1、集团财务部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定义,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各所属企业应参照执行。

2、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取得的成本入帐。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

3、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中,还应当包括为取得固定资产而交纳的契税、耕地

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费用。

4、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的确定,集团财务部应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和其他因素合理选择。同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备案。集团及所属各企业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5、集团及所属各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期末时按照帐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本制度自2001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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