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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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 合同的生效

一、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将对合同 当事人产生的法律后果。对于已经成立的 合同而言,它的效力可以是生效、无效、 可撤销或效力待定四种形态。



二、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 1、签订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 能力。 案例 行为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案情 张某于15周岁上高中时,张因上网花费过大,张某先是向同学 错钱,后不得不将摩托车以5000元 的价格卖给李某。张父发 现张某不骑车上学,经追问才知张某将车出卖给李某,于是张 父找到李某,提出张某尚未成年,不能擅自出卖摩托车,要求 李某将车返还。而李某则认为,买卖摩托车为双方自愿,且价 格也公平合理,买卖有效。双方发生争执。张父作为代理人诉 到法院,主张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摩托车。 问题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之间买卖摩托车的合同是否有效?张某能 否要求李某返还摩托车?






总结各种具体情形: 1、绝大多数合同,成立即生效(《合同法》第44条第1款) [例1]甲、乙于6月1日签订一水果买卖合同。问:该合同何时生效? [例2] 甲、乙于6月3日签订一房屋买卖合同,甲将位于A城B区的楼 房一幢卖给乙,两人于6月15日办妥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问:甲、乙 合同何时生效? 2、以下合同,成立时并不当即生效,而等待生效条件完成后始生效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并以此为生效条件 的,当事人办理了批准、登记手续后始生效(《合同法》第44条第2 款) [例3]甲将一专利技术转让给外商乙,两人于6月1日签订合同,6月2 日报到国家专利局审核,国家专利局于6月28日批准并登记。问:该 合同何时成立,何时生效? (2)合同附生效条件的,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合同法》第45条) [例4]甲与乙于今年6月1日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若明年甲出国定 居的话,乙可搬进来住。问:现这一合同的性质如何认定? (3)合同附生效期限的,自期限至时生效(《合同法》第46条) [例5]设例4中合同约定,如果甲父死亡,则甲将房屋租赁给乙居住。 问:这一合同的性质如何认定?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 合同成立只是合同有无效力的前提,有些欠缺成立要件的 合同可补上使之成为可能生效的合同 (1)构成的要件不同。合同成立的标志是合同双方当事 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合同生效的要件除此之外还必须是双 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2)成立的时间与生效的时间不一定相同。承诺生效合 同即成立。在多数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即生效,但在某些 情况下,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时合同才生效,还 有一些附有生效要件的合同,必须等待合同生效要件成就 时合同才能生效。 (3)法律后果不同。合同关系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就 产生了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未成立即指当事人之间 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成立而未生效是指当事人之间 已经存在了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只是生效的条件未成就, 合同不具备法律的约束力。






2、附期限的合同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在合同中规定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 到来作为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根据。 所附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法定的;所附期限是将 来一定会出现的事实,即是确定的。 怎么样判断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的合同?不是看合同中出 现的是日期还是事实描述,而是看所附的是一定会出现的 事实还是可能会出现的。 “本次航行终了,租赁合同即告终止” “若三年内王某死亡则将该房屋租给赵某”就是附条件 的合同。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合同所附期限届至时生效(始期)。 附始期的合同,合同成立后,始期到来前,合同的效力处 于停止状态。 附终期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合同所附的终止期限 理论上亦可称之为终期。终期起着终止合同效力的作用。


(二)意思表示不真实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且损害 国家了利益的。 [例]甲(国有企业)与乙(私营企业)订立 合同,乙欺诈甲,致使甲损失10万元。问 题:该合同效力如何?





(三)违法或违反国家、社会、他人利益的合同 1、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如: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联营协议 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如违反《合同法》第329条,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侵害他 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均归无效 [例]甲为一乘客(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乙为一小商贩。乙在火 车车厢叫卖:“红塔山香烟,10元钱一条。”甲欣然买之。经查,该 烟为假烟。甲与乙之间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注意:1、欺诈、胁迫原则上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仅损害国家利 益者为无效合同。 2、乘人之危的合同不是无效合同 3、限制行为能力人超出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不是无效合同 部分无效的合同 是指合同的部分内容无效。一般情况下,合同无效的原因及于合同的 主要、本质内容,则合同全部无效;否则,即属部分无效。
第三节 可撤销合同



一、概述 是指因具有某种事由,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撤销 其合同,使该合同自始便没有法律约束力。若享 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不依法行使撤销权,则该 合同仍然有效。 可撤销合同主要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 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 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二、无效合同的种类(《合同法》第52条、《民法通则》 第58条) (一)主体绝对不具备相应行为能力的合同 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的合同(见《合同法解释(一)第 10条》) 1、下列合同为无效合同 (1)当事人违反国家限制经营而订立的合同; (2)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合同 2、下列合同为有效合同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 合同(《民通意见》第6条) (2)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行为能力相应的合同 (3)无行为能力人处分零花钱的合同 (4)当事人超越一般性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




3、以下合同,虽然成立,但并不能生效 (1)前述第2点下第(1)项,当事人未能成功办理批准、登记手续 的。 [例6]设例3中6月28日国家专利局决定不予批准,则该合同效力如何? (2)前述第2点下第(2)项,生效条件未能成就的。 [例7]设例4中甲明年未能出国定居,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 (3)被确认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自合同成立时即无效),故不 存在生效问题。 [例8]甲委托乙外出买一批商品,乙与丙恶意串通,订立合同,拟从 丙处购买一批残次商品。问:乙、丙订立的合同何时生效? (4)可撤销的合同被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但被撤销前或不被撤 销的,是成立并生效的。 [例9]甲、乙两人于2001年6月1日订立服装买卖合同,后乙察觉受 甲欺诈,遂于2002年3月5日提起撤销之诉,法院于9月15日作出生 效判决:撤销该合同。问:该合同现在效力如何? [例10]设例9中乙于2002年6月5日提起撤销之诉,因超过除斥期间 而遭法院驳回。问:该合同何时生效?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的内容与目的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 共利益。 不违反法律是指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 除此之外,合同在内容上不得违反社会公 共利益。——避税、跑关系、串通投标、 垄断价格等 4、合同的形式合法,手续(登记、审批、 决议等)完备。









(三)撤销权 1、撤销权的主体 一般为受害方行使撤销权(在欺诈、胁迫、乘人 之危订立的合同中尤其如此) 保证合同中如有重大误解,而该误解是因保证人 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保证人不得撤销。 2、撤销权的性质 为形成权; 适用除斥期间,该期间为1年。自撤销权人知道或 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即知道自己受欺诈之日) 起算;


二、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一)受到欺诈而订立的合同 (二)受到胁迫而订立的合同(胁迫行为 是非法的) (三)乘人之危的合同 (四)因重大误解的合同 (五)显失公平的合同





乘人之危的合同的特点: 1、一方乘对方危难或急迫之际逼迫对方。 2、受害人处于危难或急迫而订立了合同。 3、不法行为人所取得的利益超出了法律允许的限 度。 显失公平的合同特点: 1、这种合同在订立时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 2、一方所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 3、受害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缺乏经验或情况紧迫。 利用优势,如大企业利用其优势订立了不公平的 格式条款迫使对方接受。二是未履行订约过程所 应尽的告知等义务;三是利用没有经验或轻率。


3、撤销权的消灭:于除斥期间内未行使的;明示或以行为表示放弃 的。撤销权消灭后,该权利本身即消灭,转化为有效合同。 [例] 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一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 买回后被人告知实是人造钻石。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零 六个月,未果。现甲欲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其主张能否得到支 持? A、不可以,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一年除斥期间 B、可以,首饰店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 C、可以,未过两年诉讼时效 D、可以,双方系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 案例 撤销权人于法定期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4、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不得由当事人自己确 认。 5、与变更权的关系 (1)当事人请求变更,人民法院、仲裁庭可予以变更,但不得撤销 (2)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仲裁庭可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
第二节 无效合同



一、概念 无效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无效合同是指理论意义上的无效合同。 一般意义上的无效合同的狭义上的,也是法律意义上的无效合 同。是指严重违反合同生效要件的合同。 无效合同的特征 1、自始无效(合同一旦确认无效,就将产生溯及力,使合同 自订立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2、当然无效:即不论是否经过法院、仲裁庭确认,都是无效 的。(通常是:由法院和仲裁机构不待当事人请求合同无效, 便可以主动审查合同时否具有无效的因素,如果发现合同属于 无效合同,便主动确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但该合同无论是否 经过法院、仲裁机构的确认,一旦在事实上属于无效合同,就 当然无效) 3、确定无效:即无法经过当事人的补充、补正行为使之有效 4、绝对无效:即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是指当事人在订 立无效合同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 的违约责任。







注意:不得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法定抵销不得附条件(《合同法》第99条); (2)票据背书不得附条件(《票据法》第33条)。 (3)继承权的接受或放弃等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附条件 条件成就规则(《合同法》第45条): (1)原则上,所附条件将来成就与否,应以其自然状态 发生为准; (2)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者,应 视条件已成就; (3)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者,视 为条件不成就。 [例1]甲、乙约定,若甲的母牛生一小牛,则赠与乙小牛。 后母牛受孕,甲杀之。 [例2]设例1中母牛受孕后,不幸感染疯牛病,甲杀之。
(二)合同的特殊生效要件 1、附条件的合同 是指在合同中规定一定的条件,把该条件的成就(发生或 出现)作为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根据。 “条件”必须具备以下要求: (1)所附条件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能是法定的(比如 抵押房屋须登证,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发生等就不是附条件 的合同) (2)所附条件是将来可能出现也可能不出现的,即是不 确定的。如双方约定“假如地球灭亡,就赠送全部财产” (3)所附条件必须合法。 (4)条件不能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如甲向乙表示: “若将此屋卖给丙,则租给你”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 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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