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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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性质和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
【发文字号】郴政办发[2010]1号
【发布部门】郴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1.08
【实施日期】2010.0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性质和变更和容积率调
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性质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八日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性质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郴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性质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的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郴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涉及用地性质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简称“用地性质”),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中类进行分类。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与建设净用地面积的比值。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性质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的受理、审查和呈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负责审议。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的审查、呈报和管理,并与受让人依法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五条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过程中,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用地性质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必须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该地块确定的容积率指标相一致。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组织技术论证并按有关规定下达规划条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以及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进行开发建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控制指标及其他规划强制性内容。
第七条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一个地块由不同建设单位(个人)分别开发的,各分别开发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确定的建设总量,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地块建设总量相符。对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应与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确定的容积率相符。
第八条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变更用地性质或调整容积率:
(一)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调整或修订,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造成地块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规划的主要内容在实施中发现明显不适当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变更建设用地性质或调整容积率后的项目,应当符合周围环境要求和市政公共设施承载条件,必须满足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
第十条变更建设用地性质或调整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