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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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案例
2007年7月至2008年8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上海德英真空照明设备有限公
司修理工期间,利用维修公司售后产品和保管公司仓库钥匙的职务便利,从公司位于本市邯郸路524弄15号地下室仓库内,私自提出真空泵及真空泵零配件,先后用于向吉尔生化(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为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申巨高温线缆有限公司、华胜电脑雕刻公司、同济大学、上海科利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上海宁瑞生化技术有限公司、成都智诚科灵仪表有限公司、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奥博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高丰医疗电器有限公司、药源药物化学(上海)有限公司、白鹭医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彩迩文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现代药物制剂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销售及维修,并通过现金或转帐的方式收取销售、维修款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以销售、维修不开票或以上海瑞研真空电
子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开票,将上述款项占为己有。
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案例分析】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这里,要强调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是指“非国有的”,因为若是“国有的”,就构成贪污罪,而不是本罪,所以这也是本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还有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如果侵占公司、企业财务十万
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上海德英真空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修理工期间,利用维修公司售后产品和保管公司仓库钥匙的职务便利,从公司位于本市邯郸路524弄15号地下室仓库内,
提取零件卖与其它机关。其身为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挪用资金罪
2008年3月份,被告人李逢春利用其担任开封联昌药业有限公司销售总监的职务便利,
于2008年3月7日将山东省济宁市客户徐宜仿预付货款27000元汇入其个人银行账户,用于个人使用。同年3月12日,被告人李逢春又擅自将山东省平原县客户赵书萍预付货款40000元中的30000元汇入其个人账户,用于个人使用。2009年1月14日被告人李逢春在郑州市租房暂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2008年12月12日,被告人李逢春将挪用的20000元货款交还开封联昌药业有限公司。2009年1月22日,李逢春家属将余款37000元退出,公安机关已发还被害单位。被告人李逢春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分析】
所谓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构成本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董事、监事以及工作人员、职工等,且必须是“非国有的”,如果是“国有的”,则构成挪用公款罪;另外,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逢春为开封连昌药业有限公司的销售总监,符合主体要件规定,其利用职务的便利,将本单位的客户货款挪用归自己使用,但未利用该笔款项进行营利活动,因而有三个月归还的期限限制,挪用资金的日期分别为08年3月7日和12日,且资金数额分别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较大”的“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限额,因而其行为属于挪用本单位资金归自己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予归还的情况,因此被告人李逢春构成挪用资金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