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房管局《常州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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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房管局《常州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常政办发[2016]179号
【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2.13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房管局《常州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的
通知
(常政办发〔2016〕179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有关要求,市房管局制订了《常州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房屋的“养老金”,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部门要本着“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高度重视维修资金使用监管工作,切实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
使用。
二、严格把关,规范使用。各辖区政府和市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严格按照承诺时限、规定流程等相关规定开展维修资金使用工作,及时处理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维修资金使用公开透明、规范安全。
三、通力协作,高效便民。各有关单位要恪守职责,通力协作,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业主申请使用,共同做好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广大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3日
常州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范围内商品住宅、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
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市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物管中心)负责对维修资金使用进行指导、监督、考核和资金拨付;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维修资金使用的受理、审核、指导、协调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维修资金使用条件
第四条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自住宅完成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下列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及住宅专有部位、专有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占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后发生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六)其他不应列支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