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志愿服务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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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志愿服务安全、健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志愿者的管理,维护志愿者权益,按照团省委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志愿者安全、健康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志愿者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志愿者法律意识、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确保志愿者服务期间的工作、生活的基本安全和良好的卫生条件。

第三条志愿者的安全和健康管理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按照明确责任、指导先行、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要求,做好安全、健康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是在德阳市团委的领导下,由各需求志愿者服务的群众和志愿者本人具体操作实施。

第五条本办法是对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期间安全、健康管理和事故处理的规范。

第二章志愿者规范

第六条志愿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志愿者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服务地的稳定,维护国家的安全,不得参与危害社会和危害服务地稳定的活动,不能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志愿者要注意饮食卫生,注意防火、防盗等,保证自身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志愿者在工作和生活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众指挥,服从管理。

(一)发现和发生影响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报告。

(二)在学习、生活、劳动中,要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注意人身、财物和交通安全。

(三)自觉抵制邪教、黄赌毒等不法行为。

第九条志愿者组织大型文体活动,须经组织同意。组织者必须进行有关安全

方面的审查,负责整个活动的安全。

第十条志愿者要自觉维护住处的安全和卫生,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卫生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尽可能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十一条志愿者违法犯罪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章事故与责任

第十九条志愿者的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损害后,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程度给予批评教育、要求赔偿损失和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并上报省项目办。

第二十条在志愿者服务期间发生重大事故,有关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同时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迅速上报团市委。

第二十一条志愿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发生意外,由团市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关的责任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条因个人忽视安全生产、违规操作造成人身财产损失者,或志愿者未经组织批准单独行动而发生意外事故者,由志愿者本人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第二十四条志愿者不在服务活动时间中发生意外事故,团市委不承担责任。第二十五条由于不可抗力和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由团市委视具体情况而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志愿者在服务期间出现的安全、健康事故,志愿者应及时上报团市委,凡因隐瞒事故、拖延上报等原因影响事故及时顺利调查处理的,将严肃追究受援群众和志愿者服务单位的责任。

第四章其它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在德阳市团委。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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