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合同的保全-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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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 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已经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是非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司解一》第13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 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 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 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 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三、代位权的行使
(一)代位权行使主体---债权人 (二)代位权行使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 的方式 (三)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四)行使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三)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 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 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的要求:( 1 ) 债权人行使 代位权只能以自己的债权为基础,而不能以全体 债权人的债权为保全的范围;(2)债权人行使代 位权,其代位行使的债权数额应与其债权数额大 致相当(非绝对一致);(3)如果债权人行使债 务人的一项权利,已足以保全自己的债权,则不 应对债务人的其他权利行使代位权。
(二)对债务人的效力
债权人对因行使代位权所支付的必要费用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 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 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 付。 代位权行使的直接效果归于债务人。
(三)对次债务人的效力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 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 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 人的起诉。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 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 人清偿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 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二)合同保全与违约责任
二者在功能上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责任 财产是担当违约责任的前提, 合同保全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1、违约责任是对债权的消极保障。而保 全制度是积极保障债权制度。 2、适用的期间不同。
第二节 债权人的代位权
一、代位权的概念 二、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三、代位权的行使 四、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五、代位权行使的限制 随堂练习
二、合同保全与其他保障债权形式的区别
(一)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 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一致的是都是为了保障 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 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别: 1.合同的担保没有超越合同效力对内的范畴。 2.合同担保主要是因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 而合同保全是依法律规定产生的。 3.合同的担保比合同保全对债权的保障作用 更为重要。 4.适用的前提不同。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 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2)债务人构成迟延履行。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对次债务人的权利, 造成自己无力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
4、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是非专属 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 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 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 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 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第七章 合同的保全
第一节 合同保全制度概述 第二节 债权人的代位权 第三节 债权人的撤销权 本章习题
第一节
合同保全制度概述
一、合同保全的概念和特征 二、合同保全与其他保障债权形式的区别
一、合同保全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 产不当减少或应增加而未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 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 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的一种制度。 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 其主要特点: 1、合同保全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 2 、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主要是确认债权人享 有代位权和撤销权,这二种权利在保全债权功能 有所不同。 3 、合同的保全主要是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 间。
2、甲于2000年10月10日向乙借款1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 限为 2 午。2019 年 10月 16 日,甲还没有还款。乙经调查, 发现甲家里除了一台黑白电视机外没有什么值钱的。但甲 帮丙运输百货,丙还有2万元运输费未付,巳到期近7个多 月。由于丙是甲的亲戚,甲不好意思向丙要钱,一直就拖 着。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乙可以甲的名义向丙要回欠款 2 万元,其中, 1 万 元用于偿还自己的债款 B .乙可以扣押甲的电视机来行使其代位权,代位权 就是只要还钱就行 C .乙可以请求丙偿还所欠甲的运输费,以便偿还自 己的债款 D .乙可以直接享有债权人的代位权,而无须甲的同 意或与甲协商
一、代位权的概念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 的名义代位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代位权的基本特征。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 (第三人)主张权利,因此债权人的债权对第三人产生了 拘束力。 2、代位权是一种法定的权能。 3、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因此不同于代理。 4、代位权行使的方式——诉讼 5、代位权的性质为实体权利、形成权。
四、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一)对债权人的效力 1、《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 :债权人向次 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 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 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 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如果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拒绝受 领,则债权人有权代债务人受领,但接受后应返还 给债务人。而不能独占并用以充抵自己的债权。 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其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 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五、代位权行使的限制:
(1)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行使 (2)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 (3)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数额为限, 并不得超出债务人的权利的范围 (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处分债务人的 权利
随堂练习
1、下列可以作为债权人代位权对象的权利 的是( )。 A.丁享有的其父母为其设定的人寿保险 金领取权 B.戌替家里无人的邻居已家修理被台风 刮塌的房屋而享有对已的无因管理费用请 求权 C.甲与乙之间因委托合同而产生的债权 D.税务局局长丙享有的工资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