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合同的保全(上)_416604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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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合同债权,及其变形与延长, 如不当得利请求权、违约损害赔偿、违约金请求权 2. 非金钱债权:特定债权 3. 物权与物上请求权、形成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诉讼上的权利(申请强制执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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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代位权客体:债务人的权利(2)
不可以代位的权利:
• 《解释一》第12条: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的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 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 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 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17
六 案例分析:代位权
案情:乙是A市的建材经销商,因资金周转困难,便 从A市甲处借了5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批建材,并销售 给了B市的丙,约定价款为60万元,但丙未付款。乙与丙 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为A市。后来,甲要求乙还钱,乙说因 为丙没有支付货款,所以无力还钱。于是,甲想直接起 诉丙,要求其支付50万元人民币。 1、如果甲对丙提起诉讼,法院在下列哪些情形下不应 当受理? A.甲对乙的债权未到期; B.甲向A市法院起诉; C.乙不愿意通过诉讼的方式对丙主张债权; D.甲以乙的名义起诉。
• 撤销权:债务人的积极行为(责任财产不应减少而减少)
3
二 问题导入:代位权
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 期限为一年。借款期满后,由于甲公司经 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本息。但是丙公司 欠甲公司到期货款20万元,甲公司不积极 向丙公司主张支付货款。为此,乙商业银 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 产,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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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撤销权的规范基础
债权人的撤消权: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 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撤消该行为的权利。
• 《合同法》第74条:因债务人a. 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b. 无 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c.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 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三 代位权之行使要件(2)
• A. 应行使能行使而不行使:不行使是消极不作为, 不问债务人是否故意过失。 • B. 仅承认通过诉讼和仲裁方式行使: 单纯的催收债务可认定为怠于行使; 赞成说:确定了判断的客观明确标准,防止债务人 与次债务人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 反对说:过分干涉债务人的权利自由,不当扩张了 代位权的适用范围(且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不仅仅 限于诉讼); • C. 只要债务人行使了权利,即使方法不当结果不佳, 位权之行使要件:规范基础
《合同法》第73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 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 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 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 债务人负担。 《解释一》第11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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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案例导入:撤销权
例一:乙欠甲10万元,到期未还。乙无其他财产, 但丙欠乙10万元也到期。一日,乙对丙发出通知,免 除丙的债务,丙不知甲乙之纠葛。问:甲可否行使撤 消权? 例二:乙欠甲10万元,到期未还。乙的财产仅有一 辆汽车,价值在15万元左右。一日乙赠与汽车给丙, 丙不知甲乙之纠葛。问:甲可否行使撤消权? 例三:设例二中乙以三万元的价格将汽车卖给丙, 丙不知甲乙之纠葛。问:甲可否行使撤消权? 例四:设例二中乙赠与汽车给丙,但是乙尚有存款 10万元。问:甲可否行使撤消权?
• 《解释二》第18条:债务人d. 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e. 放弃债权担保,或者f. 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 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 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22
七 破产法中的撤销权
• 《企业破产法》第31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 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无主观要件)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 第32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 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 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 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14
五 代位权行使效果的归属(1)
传统观点:入库规则 + 抵消/任意履行/强制执行
• 入库规则:行使代位权就是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行使
效果直接归属于债务人,成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 而不能直接作为对债权人债权的清偿。在金钱债务场合, 债权人借助于抵消制度,使得代位权效果间接归属债权 人,从而造成债权人事实上优先受偿的效果;在没有抵 消场合,各债权人平等受偿,履行顺序上,代为债权人 根据债务人任意履行或借助强制执行程序得到清偿。
• 例外:保存行为——中断诉讼时效、申报破产债权、申 请预告登记等——这些权利行使目的在于维持债务人责任 财产的现状,不构成对债务人行为的干涉(立法机关释义 9 承认,而司法机关不承认)
四 代位权客体:债务人的权利(1)
现行规范:第73条将客体限定于“到期债权”, 《解释一》第13条更限缩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 到期债权”。这一结论的原因在于立法者将“三角 债”作为代位权制度的主要对象,实质是突出债权 人代位权作为金钱债权简易回收手段的功能,忽略 了责任财产保全的功能。 可以代为行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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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代位权之行使要件(3)
三、债权保全的必要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 金钱债权——债务人无资力(以债务人现时可直接控制 的财产为限)
• 特定债权——特定物的履行或实现发生障碍 • 举证责任:债权人
四、债务人已陷入迟延:须债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人 的债权均已期满。债务人在履行之前尚有使责任财产
充实的可能,否则行使代位权对债务人的财产过度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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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代位行使的范围
金钱债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73条)
• 《解释一》第21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 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 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 存在多个债权人场合:是否考虑到其他的债权数额, 取决于代位权行使的效力是采取“优先受偿规则”还 是“入库规则”——前者以自己债务为限即可,而后 者则须另行考量。 特定债权:如给付特定不可分物,只能一次主张, 允许就整个债权代位行使。可分物?
19 A.延期审理 B.中止该诉讼 C.终结诉讼 D.继续诉讼,作出判决
六 案例分析:代位权
4、法院如果判决丙支付货款,那么以下何种说法 是正确的? A.判决丙直接将货款60万元交付给甲,甲扣除50万 元及利息后,将余下的钱给乙; B.判决丙直接将货款60万元交付给乙,乙将50万元 加上利息支付给甲; C.判决丙直接将50万元及利息支付给甲,并将剩下 的货款支付给乙; D.判决丙将50万元及利息支付给甲。
• 1.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非财产性权利,以及基于 特定信赖关系的权利;
• 2. 不许扣押的权利,如民诉上被执行人及其所扶 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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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代位权的行使方法
1. 自己的名义行使(73条1款) 2. 诉讼的方式行使:保存行为也必须通过诉讼行 使?合同仲裁约款如何处理? a. 诉讼当事人——原告:债权人;被告:次债务人 债务人可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解释一第16条) b. 管辖地:被告住所地法院(解释一第14条) c. 合并审理(解释一第16条) d. 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解释一第18条) • 自行学习《解释一》第14-18条
最高院民二庭的支持论点: • 1. 入库规则使其他债权人“搭便车”平等受偿,使债权人丧 失行使代位权的积极性,破坏对债权的激励机制; • 2. 若采入库规则,对于债务人拒绝受领或者滥施处分的行为, 尚无简约且妥当的对策措施; • 3. 代位权制度的重要目的是要解决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 “三角债”问题,因此需要法院将次债务人的给付直接判与 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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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案例分析:代位权
2、在代位权诉讼中,关于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三方的 关系,下列那些说法是正确的?
A. 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B.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成立的,人民法 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C. 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 D. 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 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3、如果甲在向丙起诉前,已经向乙提起了要求返还借款的诉 讼,在甲对乙提起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法院对甲 与丙之间的诉讼应当如何处理?
返还债务 债务 甲 乙 抵消 (债权人) (债务人) 代位权诉求 给付 债权 丙 15 (次债务人)
五 代位权行使效果的归属(2)
我国的规范:债权人优先受偿? • 《解释一》第20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 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 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 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合同法
清华大学法学院 汪洋
二零一四学年春季学期
1
第七章 合同的保全
2
一 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保全:也称为责任财产的保全,是债权人为 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 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债的保全是债对于第三人发生的效力,亦即是债的 对外效力的表现。 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寻求“保护债权人的债权” 与“保护债务人的经济与意思自由” 两个价值目标 之间的平衡。 保全方式: • 代位权:债务人的消极行为(责任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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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代位权行使的效果
1. 债务人处分权的限制:限于代位行使的部分 • 《解释一》第22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 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 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2. 时效中断: • 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 断的效力。(《诉讼时效规定》第18条) • 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超过代位请求数额的部分, 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诉 讼时效规定》第11条)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 《解释一》第13条: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 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 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 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 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 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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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代位权之概念与结构
债权人代位权:指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于债 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得以自 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代位权的基本结构:
甲 (债权人) 债权10万元 乙 (债务人) 债权10万元
代位行使
丙 (次债务人) 民诉法上强制执行措施的替代功能: • 协助执行措施(民诉221-222)、转付命令(民诉意见300)
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6
三 代位权之行使要件(1)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拥有合法的到期债权
• 债权:有合法性,不限于合同债权,包括金钱债权与特定 债权; • 债权人:不包括尚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 • 债务人:包括连带保证人,不包括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一般 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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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代位权行使费用的负担
《合同法》第73条: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 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解释一》第26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 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 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解释一》第19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 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 权中优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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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代位权客体:债务人的权利(2)
不可以代位的权利:
• 《解释一》第12条: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的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 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 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 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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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案例分析:代位权
案情:乙是A市的建材经销商,因资金周转困难,便 从A市甲处借了5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批建材,并销售 给了B市的丙,约定价款为60万元,但丙未付款。乙与丙 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为A市。后来,甲要求乙还钱,乙说因 为丙没有支付货款,所以无力还钱。于是,甲想直接起 诉丙,要求其支付50万元人民币。 1、如果甲对丙提起诉讼,法院在下列哪些情形下不应 当受理? A.甲对乙的债权未到期; B.甲向A市法院起诉; C.乙不愿意通过诉讼的方式对丙主张债权; D.甲以乙的名义起诉。
• 撤销权:债务人的积极行为(责任财产不应减少而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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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问题导入:代位权
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 期限为一年。借款期满后,由于甲公司经 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本息。但是丙公司 欠甲公司到期货款20万元,甲公司不积极 向丙公司主张支付货款。为此,乙商业银 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 产,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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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撤销权的规范基础
债权人的撤消权: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 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撤消该行为的权利。
• 《合同法》第74条:因债务人a. 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b. 无 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c.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 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三 代位权之行使要件(2)
• A. 应行使能行使而不行使:不行使是消极不作为, 不问债务人是否故意过失。 • B. 仅承认通过诉讼和仲裁方式行使: 单纯的催收债务可认定为怠于行使; 赞成说:确定了判断的客观明确标准,防止债务人 与次债务人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 反对说:过分干涉债务人的权利自由,不当扩张了 代位权的适用范围(且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不仅仅 限于诉讼); • C. 只要债务人行使了权利,即使方法不当结果不佳, 位权之行使要件:规范基础
《合同法》第73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 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 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 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 债务人负担。 《解释一》第11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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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案例导入:撤销权
例一:乙欠甲10万元,到期未还。乙无其他财产, 但丙欠乙10万元也到期。一日,乙对丙发出通知,免 除丙的债务,丙不知甲乙之纠葛。问:甲可否行使撤 消权? 例二:乙欠甲10万元,到期未还。乙的财产仅有一 辆汽车,价值在15万元左右。一日乙赠与汽车给丙, 丙不知甲乙之纠葛。问:甲可否行使撤消权? 例三:设例二中乙以三万元的价格将汽车卖给丙, 丙不知甲乙之纠葛。问:甲可否行使撤消权? 例四:设例二中乙赠与汽车给丙,但是乙尚有存款 10万元。问:甲可否行使撤消权?
• 《解释二》第18条:债务人d. 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e. 放弃债权担保,或者f. 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 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 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22
七 破产法中的撤销权
• 《企业破产法》第31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 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无主观要件)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 第32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 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 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 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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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代位权行使效果的归属(1)
传统观点:入库规则 + 抵消/任意履行/强制执行
• 入库规则:行使代位权就是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行使
效果直接归属于债务人,成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 而不能直接作为对债权人债权的清偿。在金钱债务场合, 债权人借助于抵消制度,使得代位权效果间接归属债权 人,从而造成债权人事实上优先受偿的效果;在没有抵 消场合,各债权人平等受偿,履行顺序上,代为债权人 根据债务人任意履行或借助强制执行程序得到清偿。
• 例外:保存行为——中断诉讼时效、申报破产债权、申 请预告登记等——这些权利行使目的在于维持债务人责任 财产的现状,不构成对债务人行为的干涉(立法机关释义 9 承认,而司法机关不承认)
四 代位权客体:债务人的权利(1)
现行规范:第73条将客体限定于“到期债权”, 《解释一》第13条更限缩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 到期债权”。这一结论的原因在于立法者将“三角 债”作为代位权制度的主要对象,实质是突出债权 人代位权作为金钱债权简易回收手段的功能,忽略 了责任财产保全的功能。 可以代为行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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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代位权之行使要件(3)
三、债权保全的必要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 金钱债权——债务人无资力(以债务人现时可直接控制 的财产为限)
• 特定债权——特定物的履行或实现发生障碍 • 举证责任:债权人
四、债务人已陷入迟延:须债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人 的债权均已期满。债务人在履行之前尚有使责任财产
充实的可能,否则行使代位权对债务人的财产过度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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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代位行使的范围
金钱债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73条)
• 《解释一》第21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 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 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 存在多个债权人场合:是否考虑到其他的债权数额, 取决于代位权行使的效力是采取“优先受偿规则”还 是“入库规则”——前者以自己债务为限即可,而后 者则须另行考量。 特定债权:如给付特定不可分物,只能一次主张, 允许就整个债权代位行使。可分物?
19 A.延期审理 B.中止该诉讼 C.终结诉讼 D.继续诉讼,作出判决
六 案例分析:代位权
4、法院如果判决丙支付货款,那么以下何种说法 是正确的? A.判决丙直接将货款60万元交付给甲,甲扣除50万 元及利息后,将余下的钱给乙; B.判决丙直接将货款60万元交付给乙,乙将50万元 加上利息支付给甲; C.判决丙直接将50万元及利息支付给甲,并将剩下 的货款支付给乙; D.判决丙将50万元及利息支付给甲。
• 1.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非财产性权利,以及基于 特定信赖关系的权利;
• 2. 不许扣押的权利,如民诉上被执行人及其所扶 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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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代位权的行使方法
1. 自己的名义行使(73条1款) 2. 诉讼的方式行使:保存行为也必须通过诉讼行 使?合同仲裁约款如何处理? a. 诉讼当事人——原告:债权人;被告:次债务人 债务人可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解释一第16条) b. 管辖地:被告住所地法院(解释一第14条) c. 合并审理(解释一第16条) d. 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解释一第18条) • 自行学习《解释一》第14-18条
最高院民二庭的支持论点: • 1. 入库规则使其他债权人“搭便车”平等受偿,使债权人丧 失行使代位权的积极性,破坏对债权的激励机制; • 2. 若采入库规则,对于债务人拒绝受领或者滥施处分的行为, 尚无简约且妥当的对策措施; • 3. 代位权制度的重要目的是要解决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 “三角债”问题,因此需要法院将次债务人的给付直接判与 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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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案例分析:代位权
2、在代位权诉讼中,关于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三方的 关系,下列那些说法是正确的?
A. 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B.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成立的,人民法 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C. 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 D. 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 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3、如果甲在向丙起诉前,已经向乙提起了要求返还借款的诉 讼,在甲对乙提起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法院对甲 与丙之间的诉讼应当如何处理?
返还债务 债务 甲 乙 抵消 (债权人) (债务人) 代位权诉求 给付 债权 丙 15 (次债务人)
五 代位权行使效果的归属(2)
我国的规范:债权人优先受偿? • 《解释一》第20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 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 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 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合同法
清华大学法学院 汪洋
二零一四学年春季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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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合同的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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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保全:也称为责任财产的保全,是债权人为 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 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债的保全是债对于第三人发生的效力,亦即是债的 对外效力的表现。 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寻求“保护债权人的债权” 与“保护债务人的经济与意思自由” 两个价值目标 之间的平衡。 保全方式: • 代位权:债务人的消极行为(责任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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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代位权行使的效果
1. 债务人处分权的限制:限于代位行使的部分 • 《解释一》第22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 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 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2. 时效中断: • 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 断的效力。(《诉讼时效规定》第18条) • 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超过代位请求数额的部分, 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诉 讼时效规定》第11条)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 《解释一》第13条: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 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 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 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 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 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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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代位权之概念与结构
债权人代位权:指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于债 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得以自 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代位权的基本结构:
甲 (债权人) 债权10万元 乙 (债务人) 债权10万元
代位行使
丙 (次债务人) 民诉法上强制执行措施的替代功能: • 协助执行措施(民诉221-222)、转付命令(民诉意见300)
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6
三 代位权之行使要件(1)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拥有合法的到期债权
• 债权:有合法性,不限于合同债权,包括金钱债权与特定 债权; • 债权人:不包括尚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 • 债务人:包括连带保证人,不包括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一般 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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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代位权行使费用的负担
《合同法》第73条: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 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解释一》第26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 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 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解释一》第19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 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 权中优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