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合同的保全
第四编
债权
第二分编
合同之债
第一节 一、合同保全的概念
合同保全概述
合同保全(Preserves the measure),是指为了防止因 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时, 允许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二、合同保全的特点
1、合同的保全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是债的对外 效力的体现。 2、合同的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 3、合同的保全的基本方法是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
三、合同保全与其他保障债权形式的区别
• (一)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区别
Hale Waihona Puke • (二)合同的保全与财产保全区别
案例
第二节
代位权
• 1A公司为研制开发产品X,遂向B公司举债500万元; 在后来的经营中B公司出现资金短缺,于是向C公司 借款1000万元。两债权均届清偿期,此期间,B公司 一直向A公司索要借款,但由于A公司的市场预测失 误,X产品供大于求,且出现严重的积压状况,无法 按期还款。同时,B公司由于自己的经营不善,亦陷 入资不抵债之境地,因此,C公司几次催讨欠款,B 公司均无法归还。得知A公司对B公司仍有到期未偿 之债权时,于是C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A公司 偿还B公司的欠款500万元。 • 2甲对乙有1000元人民币的债权,同时又欠丙1500元 人民币,在履行期到来之际,甲宣称放弃对乙的1000 元人民币的债权,同时又对丙说自己无力偿还欠款。 丙得知甲对乙的债权后,于是找到乙以甲的名义要求 其归还所欠之债。乙以甲已放弃了其债权为由而拒绝 还款。
第四编
债权
第二分编
合同之债
二、撤销权行使的条件
(一)客观要件 (二)主观要件 三、撤销权的行使 (一)撤销权诉讼的主体和方式 (二)撤销权行使的范围 (三)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四)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 四、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1、对债权人的效力 2、对债务人的效力 3、对受益人的效力
6 合同法-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一方所享有的撤 销权的区别:
• 两者分别属于合同效力制度与合同保全制度。 • 从主体上来看,可撤销合同制度中的撤销权人一般是意思 表示不真实的人或受害人;而在合同保全制度中,撤销权 的主体是债权人。 • 从两种撤销的对象来看,撤销权人请求撤销是自己的行为; 而后者这种撤销权的行使撤销的是他人的行为。 • 从效力上来看,在可撤销制度中撤销权的行使只是在当事 人之间发生效力。而在合同的保全之中,撤销权将对第三 人发生效力。 • 从权利的存续期间来看,两种撤销权的行使都要求从撤销 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 使。但 《合同法》第75条的诉讼时效规定并不适用于可撤销合同 制度。
* 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
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 合同保全的特点:
*合同保全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 *合同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 *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二、 合同保全与其他保障债权形式的区别 • 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四、撤销权行使的范围
• 根据《合同法》第74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 值得注意两点:
• 能够成为撤销权标的的一般只能是法律行为,并 且是有效地法律行为 • 撤销权的标的的行为,一般仅限于债务人的债权 行为。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五、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一)对债权人的效力 (二)对债务人的效力 (三)对于受让人(受益人)的效力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三、撤销之诉的主体
• 在撤销之诉中,撤销权人应当是因债务人的 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使债权受到损害的债 权人。 • 关于撤销之诉的被告,是撤销权制度中的一 大难题,学者对此众说纷纭。我国的司法实 践仅承认撤销之诉的被告为债务人,至于受 让人则不得作为撤销之诉的被告,而只能作 为诉讼中的第三人。
合同的保全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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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权人代位权
四、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与性质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享有的权 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 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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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权人代位权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1款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 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 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 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代位权行使的范围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2款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 债权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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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权人代位权
四、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合同法解释(一)》第二十条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 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 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 务关系即予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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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债权人撤销权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与性质
撤销权(废罢诉权、保罗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 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人民法院子以撤销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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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债权人撤销权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1款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 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 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 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 人的行为。
第六章.合同的保全和担保
(七)保证的效力 1.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关系 (1)债权人的权利 债权人对保证人享有请求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 (2)保证人的权利 保证人对债权人不享有请求给付的权利,所享有的只 是抗辩权或其他防御性的权利。 a.主张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包括抗辩权和其他防御性权利 b.基于保证人的地位特有的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此权。 c.基于一般债务人的地位应有的权利
(三)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1.行使主体 2.行使方式 债权人的撤销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在诉讼 上行使。 3.行使对象 《合同法解释(一)》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依照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 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 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 人。
(三)保证的设立 1.保证人 《担保法》第7-10条规定,保证人必须是具 有代偿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未获授权 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国家机关以及以公益事业为 目的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法人不得担任保证人。 2.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为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保 证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保证合同是诺成合同; 保证合同是附从合同。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被保证的主 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 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 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和担保
第一节 合同的保全
一、合同的保全概述 (一)债的保全的概念 (二)设置债的担保的法理基础 (三)债的保全的手段 一是代位权制度,二是撤销权制度
二、债权人的代位权 (一)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概念 1.概念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 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 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 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 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 负担。 2.代位权的性质 (1)属于债权的对外效力 (2)是债权人的固有权利 (3)代位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是债权的一种法 定权能) 有形成权和法定权能两种观点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第二节 债权人的代位权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 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于债务人怠于 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 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二)特征 1.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的消极不行使权利的行为; 2.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使债权人直接获得清偿; 3.代位权是主体的代位,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来行使代 位权; 4.代位权行使的具体方式,是裁判方式。
总结:
1、代位权诉讼的主体 原告——债权人; 被告——次债务人; 第三人——债务人 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和费用负担 范围: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并不得超过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费用负担: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
例7:乙欠甲10万元到期未还,乙的财产仅有一辆汽车,价值15
万,乙将汽车赠给了丙,丙不知甲乙之间的债务关系。问:甲可 否对丙行使撤销权?
(二)主观要件: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但对第
三人的有偿和无偿要作区分,无偿处分行为,则不以受让人 主观上是否有恶意或过错为要件 ) 注意:实践中存在以下可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1)放弃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 2)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4)以抵押物折价对后顺序担保物权人的利益造成侵害。 (5)恶意串通产生的抵押对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产生损害。
例5:设例4中甲举证,为代位之诉共花费诉讼费用8000
元。问:该费用由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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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管辖。
2.合并审理。 3.费用的承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
• 怠于行使的标准: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 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到期债权
• 4.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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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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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位权的行使
1. 行使的方式——诉讼程序 2. 代位权诉讼
原告未列 的 法院可追 加
债权人
原告
次债务人
被告
债务人
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 权的第三人
管辖法院 :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1)不得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
金钱之债
债权人(原告) 债务人(诉讼第三人)
次债务人向 债权人清偿
金钱之债
次债务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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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到期 •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已到期,且为非 专属性的金钱债权 • (1)须合法有效存在 • (2)须已届清偿期 • (3)须为非专属债权: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 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 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 权等权利为专属性债权 • (4)须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债权人的代位权 第三节 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权保障机制:违约责任——合同保全——合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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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保全概述 • 一、合同保全的概念和特征:
• 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能现实增加或不当减少而 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 以保护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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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
合同保全
债权人的行为 从债权人角度设置的权 利
履行抗辩权
债务人的行为 从债务人角度设立的权 利
合同的保全
三、通过撤销权方式保全的债权须具备 的条件 1、须在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发生之前就 已经有效存在 2、债权主要是以金钱给付为标的的债 权
3、债权一般不附有担保
四、撤销权的效力 1、对债务人的效力:自始无效 2、对相对人和受益人的效力 3、对其它债权人的效力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第一节 合同保全概述
一、合同保全的概念与特点 1、概念: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了防止 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 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务 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 权。
2、特点 1)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 2)其基本方法主要是两种:代位权和撤 销权。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 的财产不当较少;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 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3)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 4)目的在于保障合同债权人的权利的实 现。
第二节 债权人的代位权
一、代位权的概念与特点 1、概念: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 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 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 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 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2、特点 1)其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 务人主张权利; 2)其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当事 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 3)其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 的权利; 4)其在内容上并不是对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2、效力 1)对债权人的效力,观点 A、入库原则 B、债权人平均分配 C、代位权人优先受偿 2)对债务人效力 3)对次债务人的效力
第三节 债权人的撤销权
一、撤销权的概念 1、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 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2、债权人的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 的区别 1)分属于两种不同的合同制度; 2)主体的不同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第二节 代位权(续)
四、代位权的行使 1、 代位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 权利; 2、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决; 3、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第二节 代位权(续)
六、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1、对债权人的效力: 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可以就行使此权利的结果直接受偿;债权人因行使 代位权而产生的费用,法律规定由债务人负担。 入库规则:是指依传统的债权人代位权法理,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应先归 入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然后再由债权人依据债的清偿规则从债务人那里 接受清偿。传统意义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强调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以期确保各 个债权人能平等地受偿。也就是说,代位权实行的效果,并不是为了满足债 权的实现,而是准备债权的实现,因而,有学者把它称之为强制执行的预备 功能 2、对债务人的效力: 债务人的债权受到限制,即债务人不得再对自己的债权行使处分权。 3、对次债务人的效力: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对于债务人所享有的一切抗辩权可以用 来对抗债权人。
(3)在代位权诉讼中,关于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 人三方的关系,下列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A.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C.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 D.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 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4)如果甲在向丙提起诉讼前,已经向乙提起了要求 返还借款的诉讼,在甲对乙提起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 力以前,法院对甲与丙之间的诉讼应当如何处理? A.延期审理 B.中止该诉讼 C.终结该诉讼 D.继续诉讼,作出判决
债权债 务关系
债权债 务关系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合同的保全本章的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教学,要求学生掌握基本的概念并能在学习中熟练使用;掌握合同保全的特点及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所符合的条件;了解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范围和效力。
通过本章的学习,学生要认识到合同的保全属于合同的一般担保,其目的在于保全一般般债权人的债权。
第一节合同保全概述一、合同保全的概念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了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二、合同保全的特点合同保全的特点主要体现为:(一)合同保全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合同之债主要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但法律为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允许债权人享有并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
这两种权利的行使都会对第三人产生效力,这种现象可以看作为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
(二)合同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
即在合同生效后至履行完毕前,都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三)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
第二节债权人的代位权一、代位权的概念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二、代位权的特点代位权具有如下特点:(一)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的消极不行使权利的行为,即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
(二)代位权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三)代位权的行使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
(四)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
三、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符合的条件代位权的行使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三)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第六章合同的保全
(二)主观条件: 主观条件: 撤销权的行使是否须以主观过错为要件? 撤销权的行使是否须以主观过错为要件? 通说: 通说:视行为有偿还是无偿而存在区别 1、无偿行为:推定有过错 、无偿行为: 2、有偿行为:须债务人及第三人均有过错。 、有偿行为:须债务人及第三人均有过错。
思考
撤销权的行使是否须以债权人的债权到期 为条件? 为条件? 否定说 幻灯片 12 肯定说(笔者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 年最高院《 年最高院 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 条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 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 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 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代位权制度可否由上述强制执行制度取代? 问 : 代位权制度可否由上述强制执行制度取代 ?
三、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司法解释第11条) 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司法解释第 条 :(司法解释第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 成损害; 成损害; 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3、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 。(解释第 解释第12条 权。(解释第 条)
实例
欠15万 万 欠10万 万
丙
次债务人
甲
债务人
乙
债权人
1、原、被告分别是谁? 、 被告分别是谁? 2、行使代位权的范围(解释第 条)? 、行使代位权的范围(解释第21条 3、费用负担(《合同法》73条,解释 条) 、费用负担( 合同法》 条 解释19条
第六章 合同保全ppt
(二)代位权费用的负担
诉讼费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诉讼费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最终由债 务人承担费用。 务人承担费用。
六、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一)对债权人的效力 如果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没有人对债务 如果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 人提起诉讼并已经获得胜诉判决, 人提起诉讼并已经获得胜诉判决,则通过代位权行 使所获得的财产,应当由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获得。 使所获得的财产,应当由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获得。 (二)对债务人的效力 一旦法院通过裁判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一旦法院通过裁判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则债 务人不能就被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做出处分, 务人不能就被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做出处分,也 不得妨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不得妨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三)对次债务人的效力 代位请求一旦成立, 代位请求一旦成立,次债务人便应当依据法院的 裁判向债权人作出履行。 裁判向债权人作出履行。
(二)代位权的性质
代位权作为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 代位权作为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既不是债 权的请求权,也不是形成权, 权的请求权,也不是形成权,由于此种权利 必须通过诉讼才能行使, 必须通过诉讼才能行使,是一种特殊实体法 上的权利。 上的权利。 一方面代位权由实体法所规定的由债权人所 享有的一种债权的权能, 享有的一种债权的权能,它是依附于债权人 债权,并与债权不可分割的权利。 债权,并与债权不可分割的权利。债权人通 过行使代位权可以有效地消除因债务人怠于 行使其债权而給债权人造成的损害。 行使其债权而給债权人造成的损害。另一方 面,由于代位权是为了保全债权而代替债务 人行使权利,因此它不是诉讼上的权利, 人行使权利,因此它不是诉讼上的权利,而 是一种实体权利。 是一种实体权利。
二、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1.诉讼当事人: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 务人;债务人为第三人(可以追加)。
2.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诉讼费用:由被告即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债权中优先支付。
2.次债务人可针对债权人不具备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提出抗辩,也可援用 自己对债务人的抗辩权对抗债权人,也可援用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权对抗债权人。
三、债权人的撤销权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
因债务人实施不当减少其财产的行 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债权人的撤销权又称为废罢诉权。
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四)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债权人的撤销权被法院确认之后,债 务人的行为被撤销,该行为自始无效。
在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被撤销 后,如果财产已经为受让人占有或收益的, 应向债务人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债权人 并不直接获得财产。
[判解研究]
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欠原告建筑公司工程款1400万元,原 告多次催要,被告都提出资金周转困难而无力偿还。2004年3 月12日,原告向被告催要工程款,被告提出正在筹措资金偿 还原告的债务,准备将一幢办公楼和一幢已经出租的楼房卖 掉,用卖掉的价款来偿还原告的债务。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 这两幢楼估价1500万元。2004年4月1 8日,被告与第三人达成 协议,将两幢楼卖给第三人,共得价款900多万元。2004年5 月20日,被告租用第三人的一幢小楼,租期为2年。原告了解 到被告所付的租金很低,因此认为被告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低 价买卖楼房,损害其利益,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根据 被告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行为宣告买卖合同无效。
第六章合同的保全
5、除斥期间不同。前者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后者无此规定。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要件
(一)客观要件
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 为。该要件包含以下意思:
但在我国合同法上却明确将代位权的客体局限于债 务人对第三人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见《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3条)。这实际 上大大限缩了代位权的范围,这一规定是否合理, 有待商榷。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对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判断标准,我国 法律采取了一种较为宽松和明确的规则。根据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3条的规定: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 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 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 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 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 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1、规范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了保全债权人的利益,防 止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后者是为了保障合同当事人意 思表示真实。
2、权利主体不同。前者的权利人一定是债权人;后者 的权利人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遭受损害的合同当事人。
3、撤销的对象不同。前者撤销的是债务人与第三人实 施的有害于债权实现的财产转移行为;后者撤销的是撤 销权人自己签订的合同。
1、债权人对债务人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1)主张撤销权的人如果并不享有债权,或者虽有 债权,但该债权无效或者已经消灭,则不能行使撤销 权;
(2)其次,该债权须为以财产的给付为目的的债权, 虽不限于金钱债权,但须以财产权为标的的债权,所 以不作为债权或者以劳务为标的的债权,不可行使撤 销权,但若该债权因债务人不履行而转化为损害赔偿 之债时,则可以主张行使撤销权;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合同的保全第一节合同保全概述一、合同保全的概念和特点1、传统债权保障方式的不足一是强制执行和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制度,又称为消极保障,只针对债务人现有财产,对债务人应当增加或不应减少的财产均不能涉及;二是担保责任,又称为积极保障,其需要履行特殊的法律手续。
2、合同保全的概念合同关系成立后,债务人即负有履行合同债务的义务,其全部财产(责任财产)便成为债务履行的一般担保。
为保证债权的实现,对责任财产采取的手段称为保全。
合同保全的目的在于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
3、合同保全的特点一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二是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三是基本方法在于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二、合同保全与其他保障债权形式的区别1、合同的保全不同于合同的担保2、合同的保全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第二节债权人的代位权一、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一)概念(合同法第73条)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其目的是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财产,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二)特点第一,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的消极不行使权利的行为第二,代位权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第三,代位权的行使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第四,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三)性质形成权?请求权?债权人以行使他人权利为内容以保全自己的债权的一项权利二、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法释一第11、12条)(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法释一第13条: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第六章合同的保全
于是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和周某归还借
款及逾期利息,同时要求代位行使对司机李某的
交通事故赔偿请求权。请问,原告张某的钱能要
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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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合同的保全
分析:原告张某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王某对次 债务人周某的债务,但一般应以次债务人周某为 被告,以债务人王某为第三人。
另外,交通事故赔偿金是王某由于人身损害而 获得的赔偿,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作为代位求 偿的标的,否则将使王某的治疗耽误,造成更大 损害。
A.甲对乙的 20 万元债权不合法,故甲不能行使 债权人代位权
B.乙曾向丙发出债务催收通知书,故甲不能行使 债权人代位权
C.甲应以乙为被告、丙为第三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D.乙、丙约定的仲裁条款不影响甲对丙提起代位 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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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合同的保全
【答案】ABC 【考点】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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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合同的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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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合同的保全
2、因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如何分配?理论上有 三种观点:
(1)效果应归于债务人,作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然后依债的清偿规则清偿债权人;
(2)债权人进行平均分配。次债务人清偿的财产 应当又法院进行保管,法院通知债务人的债权人申 报债权,确定所有的债权人后按债权比例进行分配;
(3)代位权人优先受偿。因为平均分配,则使全 体债权人 “免费搭车”,共享成果,这样有欠公 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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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合同的保全
3、我国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债权人向次债务 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 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 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 务关系即予消灭。”
合同法第六章
2020/8/1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第一节 合同保全概念 第二节 债权人的代位权 第三节 债权人的撤销权
第一节 合同保全概念
一、 合同保全的概念和特点 二、 合同保全与其他保障债权形式的区别
一、合同保全的概念和特点
所谓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 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 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 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 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 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 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 务人负担。
(一)对债权人的效力 (二)对债务人的效力 (三)对次债务人的效力
第三节 债权人的撤销权
一、 撤销权的概念 二、 撤销权行使的条件 三、 撤销之诉的主体 四、 撤销权行使的范围 五、 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一、撤销权的概念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 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 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 利。
四、撤销权行使的范围
根据《合同法》第74条,撤销权的行使 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五、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一)对债权人的效力 (二)对债务人的效力 (三)对于受让人(受益人)的效力
在债务人的下列行为中,不能成为撤销 权标的的有( )
公务员甲因公负伤,但没有接受国家所 支付的伤残补助金。
乙在路边捡到一个小孩,开始自己抚养
二、撤销权行使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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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资料选自房绍坤等编著:《合同法练习题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第六章合同的保全
名词解释题:
1合同的保全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的诉讼地位是()。
A原告
B被告
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甲向乙借款1万元,到期没有偿还,而甲的经济状况十分糟糕,除了下列权利外别无财产可供偿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债权人乙可以代位行使甲的权利是()。
A甲对其儿女的请求支付赡养费的权利
B甲对其母的继承权
C甲对其债务人所享有的偿还货款的请求权
D甲因被第三人打伤而对第三人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3甲拥有一幅名画,市场价格为20万元,甲拥有的其他财产价值大约为10万元。
甲欠乙赌债50万元,为逃避赌债,甲将名画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丝毫不懂画的丙。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如果丙不知道甲欠债,那么乙不能行使撤销权
B只有在丙明知此买卖有害于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才可行使代位权
C不管丙是否知道此买卖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
D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因为其债权不合法
(二)多项选择题
1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一直无力偿付,现丙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已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弃对丙公司的债权。
对甲公司的这一行为,乙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哪些措施?()(2000年律考)
A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公司偿还20万元
B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
C乙公司行使权利的必要费用可向甲公司主张
D乙公司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甲公司放弃债权2年内行使权利
2甲欠乙5 000元,乙多次催促,甲拖延不还。
后乙告知甲必须在半个月内还钱,否则将起诉。
甲立即将家中仅有的值钱物品,包括九成新电冰箱和彩电各一台以150元价格卖给知情的丙,被乙发现。
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2004年司考)
A乙可书面通知甲、丙,撤销该买卖合同
B如乙发现之日为2000年5月1日,则自2001年5月2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销权
C如乙向法院起诉,应以甲为被告,法院可以追加丙为第三人
D如乙的撤销权成立,则乙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应由甲、丙承担
3 下列关于代位权与撤销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使债务人的财产在应当增加而未增加的情况下予以增加
B撤销权的行使主要是为了避免债务人的财产不应减少而减少
C代位权与撤销权均是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D享有担保物权保障债权实现的债权人不享有代位权
简答题
1债权人代位权的特点。
案例分析题
1A公司将新办公大楼工程发包给了B公司,双方约定:工程款为2 000万元,工期为1年,工程完工后结清全部工程款。
合同签订后,B公司雇请工人甲、乙等百余人开始施工。
工程按期完工,B公司将新大楼交给A公司使用,但B公司尚欠工人甲、乙等工资合计56万元。
甲、乙等人多次向B公司催要未果,于是向法院起诉了B公司,要求给付所欠工资。
法院判决B公司败诉。
但在判决执行过程中,B公司的所有员工,包括其法定代表人均不见踪影。
在查找B公司财产的过程中,甲、乙等人发现,A公司尚欠B公司工程款180万元未付。
A 公司称,之所以未付清工程款,是因为新大楼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
A公司同时称,工程完工后双方只进行过一次结算,此后一年多,B公司一直未向其主张过这笔工程款。
甲、乙等人就B公司所欠的工程款向法院起诉了A公司。
请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等人起诉A公司所依据的是什么权利?
(2)甲、乙等人提起诉讼时,应当以谁的名义提出?
(3)甲、乙等人在诉讼中提出,要求A公司支付其欠B公司的全部180万元工程款。
这种要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
论述题
1债权人撤销权中的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的区别。
参考答案
名词解释题:
1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的一种制度。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D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6条规定,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居于第三人的地位。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并没有独立的诉讼请求,故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C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能成为代位权的标的。
所谓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ABD三项中关于赡养费、继承权、损害赔偿方面的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
3D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一个必要条件是债权人的债权须合法,赌博违反强行性规范,因赌博而产生的赌债不合法,所以,乙不能行使撤销权。
(二)多项选择题
1BC
甲放弃对丙的到期债权,害及了乙的债权,符合撤销权的成立条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而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乙公司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甲公司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
2 BCD
A项中,债权人撤销权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而不能采取通知的方式。
B项中,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所以乙的撤销权存续期间为2000年5月1日到2001年5月1日,自2001年5月2日起乙便不再享有撤销权。
C项中,债权人乙为原告,债务人甲为被告,受益人丙为第三人,法院可以主动追加第三人。
D项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因为丙是知情的,所以其有过错,因此丙应与甲一起分担费用。
3 ABC
代位权与撤销权作为债的保全制度中的两种权利,其存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进而保障债权的实现。
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的消极行为,主要目的是在债务人的财产应当增加而未增加的情况下,通过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代位行使债权人的权利,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的积极行为,主要目的是在债务人的财产出现了不应减少而减少的情况时,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恢复到原有状态。
由于代位权与撤销权的行使均涉及债权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破除了合同的相对性,构成了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债的保全权能属于债权的法定权能,不论债权人是否享有担保物权,在符合条件时,债权人均可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
简答题
1债权人代位权具有如下特点:(1)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的消极不行使权利的行为,即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
(2)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而提起诉讼,应以次债务人为被告。
(3)代位权的行使方式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即代位权应当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
(4)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
代位权是债权的法定权能之一,债权人在符合条件时,可以选择行使代位权,也可以选择不行使代位权。
案例分析题
1(1)债权人代位权。
甲、乙等人与B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可以请求B公司支付劳动报酬。
B公司对甲、乙等人陷于履行迟延,怠于行使对A公司的到期债权,甲、乙等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B公司对A公司的债权。
(2)甲、乙等人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应当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3)不能得到支持。
因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应以自己的债权为限,即甲、乙等原告只能就其享有的债权数额行使代位权,要求A公司进行支付。
另外,由于大楼的质量存在问题,
B公司的债务履行不适当,A公司对B公司享有抗辩权,A公司可以向甲、乙等人主张这种抗辩权。
论述题
1债权人撤销权中的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存在如下主要区别:(1)从制度归属上看,债权人撤销权属于合同保全制度中的问题;而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属于合同效力制度中的问题。
(2)从权利性质上看,债权人撤销权兼具形成权与请求权的性质;而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属于形成权。
(3)从主体上看,债权人撤销权的主体是债权人;而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的主体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人或受害人。
(4)从撤销的对象上看,在债权人撤销权中,撤销权的对象是债务人与他人之间的民事行为;而在可撤销合同中,撤销权的对象是由撤销权人与他人所为的民事行为。
(5)从发生原因上看,债权人撤销权中的撤销权是基于债权的法定权能而产生的,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便可产生;而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是基于撤销权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而产生的。
(6)从效力上看,债权人撤销权中的撤销权对于第三人发生效力;而可撤销权合同中的撤销权仅对当事人发生效力。
(7)从权利存续期间上看,两者虽然都要求从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但债权人撤销权中的撤销权有5年期限的限制,即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该撤销权消灭,而在可撤销合同中仅有1年期限的限制,没有5年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