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伯特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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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评罗伯特议事规则

一、什么是罗伯特议事规则

(一)罗伯特议事规则出处

罗伯特议事规则,也有叫美国国会开会规则,是专门对主持会议的主席约定的规则。其实质是规定在自由的国度里,怎么样通过会议协商的方法,解决问题。自由的前提是法律规则,也是尊重。没有规则,尊重无法保障,自由又有什么意义。那么如何实现自由,必须要落到议事的规则实处。

《罗伯特议事规则》书(Robert's Rules of Order)营运而生。书中对如何开会做了详细的规定。这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这部由亨利·马丁·罗伯特撰写的《议事规则袖珍手册》(Pocket Manual of Rules of Order)于1876年出版,几经修改后于2000年出了第十版。2011年这部手册已经编到了第11版。

(二)罗伯特议事规则的内容

1、关于动议。动议即是“行动的建议”,先想怎么做,再决定做不做。

2、关于附议。只要有一个人附议则该议题就进入议程,从而达到保护少数人声音的目的。

3、关于议题。先解决当下最紧要的议题,避免“然后”之类的事情。

4、关于辩论。议事必须遵循四大铁律:

——文明表达:禁止人身攻击,质疑动机,扣帽子,贴标签。——一事一议:不跑题。

——限时限次:不超时,禁止一言堂,设定每人只能发言多少次,每次多少分钟。

——发言完整:为了确保发言完整,一方发言时,另一方不得打断正常发言。

——面向主持人规则:参与者之间不能直接辩论,只能对主持人发言。

5、关于表决。

——为保持与会者发言的自由性,领导最好最后表态。

——在做表决时,如果议题是针对人,建议投票时使用无记名方式;如果是针对事,建议举手表决。

——过半数的定义。赞成数 / (赞成数 + 反对数)> 0.5 。不考虑弃权数和缺席数,假如计入分母则表达了反对。

6、关于结果。宣布结果。

二、罗伯特议事规则内容评析

(一)议事规则目的明确。议事规则的设计目的是为了避免争执,把自由落在了操作层面。在不同意见的对手之间争论、争吵,是明确禁止的。比如,在国会辩论的时候就是这样。说是辩论,不同意见的议员在规定的时间里,名义上是在向主持的议长或委员会主席说话,而不能向自己的对手"叫板"。自己发言的时候拖堂

延时,或者强行要求发言,或者在别人发言的时候插嘴打断,都是不允许的。

在法庭上也是这样,当事双方的律师是不能直接对话的,因为一对话,必吵无疑,法庭就会变成吵架的场所。因此规则规定,律师只能和法官对话,向陪审团呈示证据;而陪审团按照规则自始至终是"哑巴"。不同观点和不同利益之间的针锋相对,就是在规则的约束下,间接地实现的。

(二)议事规则体现了自由与平等。在形式上,议事规则使得民主得以实现。一个多元化的国家要强调个人自由、人人平等,没有规则是不可想象的。罗伯特议事规则,就像一部设计良好的机器一样,能够有条不紊地让各种意见得以表达,用规则来压制各自内心私利的膨胀冲动,求同存异,然后按照规则表决。这种规则设计,既保障了民主,也保障了效率。

(三)议事规则追求细节,在形式上最大化地实现了公平与效率。罗伯特议事规则在洞彻人性的基础上,精心琢磨,不能不说是对细节完美的把握。任何一个真正成熟的管理,无论是社会管理,还是经济管理,必然是靠在对细节精确把握的基础上制定的规则来运行的。管理离开不开规则,而规则正是精致的完美表现。(四)重形式忽视内容。形式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内容的公平正义。在全球化浪潮中,处理各国之间的矛盾,以及人与人之间的纠纷,期盼的是对内容的公平、效率与正义。忽略内容,纯粹追求的规则必将走入虚妄。因此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既要追求

形式的规则,更要追求对内容的真实感受。

三、我们应该从《罗伯特议事规则》中学些什么呢?

罗伯特议事规则强调规则重要。但是我们一定知道我们想追求什么样的准则,什么样的精神,这些原则和精神正是议事规则的精华和意义所在。

(一)尊重不同意见者。保护各种人和人群的权利,包括意见占多数的人,也包括意见占少数的人,甚至是每一个人,即使那些没有出席会议的人,从而最终做到保护所有这些人组成的整体的权利。正是几百年来,人们对这种尊重精神的不懈追求,才有了议事规则的形成和发展。从而,让少说人得到尊重,最终使大多说人的意志得以顺利实现。

(二)对权力的制约。集体成员按照自己的意愿选出领袖,并将一部分权力交给领袖,会产生1+1大于2的力量。如何节制这种力量,不使走向集体意志的反面,就需要集体保留一部分权力,使自己仍旧能够直接控制自己的事务,避免领袖的权力过大,避免领袖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在集体的头上。

(三)集体意志自由。在最大程度上保护集体自身,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和平衡集体成员的权利,然后,依照自己的意愿自由行事。在实践上体现在多数原则上。多数人的意志将成为总体的意志。这是人类自文明以来,议事的基本原则。

(四)辩论有度原则:所有决定必须是在经过了充分而且自由的辩论协商之后才能做出。每个人都有权利通过辩论说服其他人接

受自己的意志,甚至一直到这个意志变成总体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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