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然事件对金融市场监管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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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然事件对金融市场监管的影响”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主席沈联涛

2002 年9 月23 日

李锷教授、林麟书教授、各位杰出学者、各位嘉宾:

大家好!我很荣幸获邀在职业训练局二十周年的第三场杰出学者/企业家讲座上发表演说。不过,紧随国际知名的杰出科学家兼香港大学新任校长以及香港科技园行政总裁之后发表演讲并不轻松。

我想在演说的开首作出证券监管者一般会作出的声明:今次演说的内容纯属个人意见。虽然我在预备讲稿时曾征询若干同事的意见,但我想强调,以下意见不一定代表证监会(包括证监会非执行董事)的立场1。我希望发表这些意见,是因为我相信在完善香港投资者的权益保障这个目标的进程上,我们正处于一个重要的转折点。

众所周知,自美国发生Enron(安然) 及WorldCom(世界通讯)事件后,企业倒闭和企业管治失当事件已成为热门的话题。去年,安然

1

我很感谢欧达礼先生与其它证监会同事就这篇讲稿向我提供宝贵的意见,亦多谢赵雅贤女士在秘书事务上为我提供

协助。本讲辞内一切观点、错误及遗漏完全属于作者本身的责任。

及世界通讯事件所涉及的市值损失总额达800 亿美元(6,240 亿港元),约相等于香港同期股市市值的总跌幅。

我打算将这次演讲分成三部分:

首先,我会概述企业管治问题的症结和各主要市场正采取的补救行动;

目前监管香港上市公司的架构;及

证监会在处理企业失当行为方面所担当的角色。

安然事件发生后的规例修订

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良好的企业管治的重要性立即备受注目。2000 年科技股泡沫的破裂,使欧美的市场监管机构理解到,科技股泡沫在某程度上可能是因差劣的会计帐目和企业失当行为所导致的,而这亦使到企业管治成为全球关注的课题,换言之,欢呼声过后(或潮水退后),问题(或礁石)便开始显露和呈现。

安然、世界通讯及其它有关公司事件的始末正逐步揭露。人们仍在争论这些公司的倒闭原因,但情况似乎是,正如一名美国监管机构高层人员向我表示,美国出现了有史以来最严重的企业管治失当事件。企业管治之所以失当,是由于有关制度的若干制衡机制被不同层面的利益冲突削弱所致。由于美国拥有规模最大、最具深度的证券市场,并且设有最严密的监管架构,因此值得我花点时间解释美国与香港的制度(香港的制度大致上建基于英国和澳洲的普通法制度)之间的分别。

企业管治搀合于每个司法管辖区的金融、法律和市场历史之中。美国于1929 年发生的华尔街股灾,促使当局在1933 及1934 年订立有关的证券法规及成立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形成了美国现行的证券监管制度。该制度是以法定的信息披露为基础,规定任何打算向公众集资的公司都必须透过著名的电子数据收集、分析及检索系统(EDGAR)2,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呈交法定资料存盘备案。这个以规则为本的制度是以“买方自负”原则(caveat emptor) 为基础,设有一套规则以指明发行人必须向投

资者和公众披露按推定理应是重要的的信息。

事实上,美国设有四道遏止企业失当行为的重要防线。

很明显,第一道阻止企业失当行为的防线是企业的管理层或董事局本身,包括应该代表公众利益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美国参议院在《董事局在安然倒闭事件中所担当的角色报告书》3中,清楚指明安然事件涉及有关方面未有履行受信责任:

“安然的董事局未有保障公司股东的权益,并因允许安然进行高风险的会计帐目活动、进行存在利益冲突的不恰当交易、大量未经披露的帐外活动以及向行政人员支付过高薪酬,导致这美国第七大上市公司倒闭。”

很多司法管辖区仍在讨论薪酬偏低的非执行董事是否可以阻止严重的企业失当行为的发生。

第二道防线为企业顾问,例如审计师、律师、专业估值师、保荐人、投资银行、银行家和信贷评级机构等,他们应就企业的表现(包括其遵守相关操守准则、规则及法例的情况)提供独立专业意见。近期的个案显示,由于上述专业顾问向其客户收取巨额费用,因此人们便会质疑他们所提供的意见的独立性。这就是为何上述专业人士本身亦须

2

EDGAR 的英文全称是Electronic Data Gathering, Analysis and Retrieval System。3 美国参议院政府事务委员会,《董事局在安然倒闭事件中所担当的角色报告书》,页107-70, 2002 年7 月8 日。

受到规管。例如,在美国和若干欧洲国家,审计师受到公众监督。然而,在英国、欧洲其它国家和香港,审计行业仍普遍实行自我监管。

第三道防线是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度。美国的交易所(例如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按照其相关规则和数量准则来评审公司的上市资格,而所有发行人必须向美国证券

交易委员会呈交有关的法定资料以作存盘备案。美国的制度设有由罚款以至判监等不同形式的制裁,从而惩处提供虚假或具误导成分信息的人士。一般而言,蓄意违反证券法规属刑事罪行。此外,美国的交易所会密切监察在其上市的公司,并经常将表现欠佳的公司除牌。例如,去年有770 家公司在纳斯达克被除牌,其中有390 家因未有遵从上市规定遭除牌,数目接近新上市公司总数(145 家)的2.7 倍。另外,美国各州及联邦检察部门亦可采取严厉的行动来打击企业盗窃、行骗或欺诈罪行。

最后,上述三道防线以集体诉讼及胜诉收费制度作后盾。任何股东若认为利益受损,均可联手对有关公司的管理层或大股东直接采取法律行动。小股东掌握这项强力武器后,便可确保公司的董事、控权股东及其顾问加倍谨慎行事,以避免引发费用高昂的集体诉讼行动。

我想指出英国、澳洲及香港的法制并不设有上述集体诉讼及胜诉收费制度,原因是这三个司法管辖区采用另一套法律制度,并认为此举会促使社会上形成动辄兴讼的风气。

然而,纵使设有上述强大的制衡机制,仍然难以避免安然和世界通讯事件的发生。为秉持公平行事的原则,美国当局迅速在2002 年7 月30 日制定《塞巴尼斯-奥克斯雷法案》(Sarbanes-Oxley Act),透过以下措施加强企业管治及审计监管:

成立独立的上市公司会计审察委员会以强制执行会计业的专业标准、操守准则和专业能力;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禁止有关方面向审计客户提供涉及利益冲突的顾问服务,从而加强上市公司帐目审核的独立性;

规定公司的行政总裁和财务总监须亲自认证公司的财务报表的真确性,以及就欺诈行为订立更严厉的罚则;

加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尤其是涉及帐外交易和内幕交易等范畴的规定; 指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检讨确保证券分析员的独立性的规则,以保障其独立性和客观性;

指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全面检讨企业管治、审计与非审计工作的分隔,以及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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