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合同的履行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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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合同得履行

第一节合同履行得原则

所谓合同得履行,就是指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得约定,全面、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得行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得目得,必须通过合同得履行方能得以实现。履行行为,从合同债务人得角度而言,即就是实施属于合同标得行为,这里得行为,根据合同性质得不同,表现为交付某种货物、完成某项工作、提供某种劳务或者支付价款等等。

合同履行得条件:合同有效;标得可能。

合同没有履行,固然会失去订立合同得意义,但就是,合同债务人如若不当地履行合同,也将阻碍合同债权人实现其债权,因此,就要求合同债务人在履行中必须遵循合同履行得原则。

一、全面履行原则

又叫适当履行原则或正确履行原则,它要求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得标得、数量、质量,由适当得主体在适当得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得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规定得义务得履行原则。

这项原则包括三个方面得具体内容:一就是履行主体适当,即当事人一般应亲自履行合同,不能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得除外;二就是标得适当,即当事人交付得标得物、提供得工作成果、提供得劳动应符合合同约定或交易惯例;三就是履行方式与地点适当,即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得数量、质量、品种等全面履行,不得部分履行而部分不履行。

全面履行还包括实际履行,不允许代偿履行:

1.在合同得履行中,要履行合同约定得标得,不能用其她标得代替。

2.要实际履行标得,不能用违约金或赔偿金代替。

二、诚实信用原则

就是指合同当事人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约定之外得附随义务。

协作履行原则也就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方面得具体体现。根据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合同得履行中不仅要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得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得要求,给对方当事人得履行行为提供必要得协助,使之能够更好、更方便地履行合同义务。

在合同履行行为中,往往并不就是靠债务人一方得给付行为就能够完成。合同得履行就是双方得行为,一方当事人为给付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必须实施受领给付得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得共同行为,才能完成合同得履行行为。因此,只有债权人与债务人相互协作,共同作为,合同得全面、适当履行才有可能实现。

根据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必须作到:第一,及时通知。即,凡就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对合同得履行有影响得客观情况,当事人都负有相互通知得义务。第二,相互协作。合同履行就是当事人得相互行为,权利得实现离不开义务人得协作,义务得履行同样也离不开权利人得帮助。比如,当义务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应当适当受领给付;当债务人要求债权人为履行提供必要得条件时,债权人应当提供便利;一方当事人因故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将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得情况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而对方当事人接到通知后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得扩大;当一方违约时,对方应协助纠正,多方设法减少或避免损失;在合同纠纷发生时,各方应主动承担属于自己得责任,不得推诿等等。

三、经济合理原则

合同得履行就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也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所要求得经济合理原则,即在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以最小得成本投入,取得最佳得产出效益,获得最佳得合同利益。

根据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必须注意:

1、在运输方式得选择上,必须体现经济合理原则。供需双方必须选择最快、最合理得运输方式。

2、在履行期限得选择上,必须体现经济合理原则。例如有些农副产品因受气候得影响早熟或者晚熟得,交货得日期经过供需双方,可以适当提前或者推迟。

3、在履行合同债务时,必须体现经济合理原则。如保管人应当及时处理临近失效期或者有异状得货物。

4、在履行设备得选用上,必须体现经济合理原则。如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中得供方,应选用环保、节能、低损耗、高效率得工艺、设备等。

5、在变更合同时,必须体现经济合理原则。如运输合同履行中应当允许变更到货地点、收货人等。

6、在一方违约情况下,另一方采取补救措施时,必须体现经济合理原则。如逾期无人领取得货物若属于易腐或不易保管得情形,承运人可视情况及时处理。

第二节双务合同履行中得抗辩权

抗辩权,就是指对抗对方得请求或否认对方得权利主张得权利,又称为异议权。它得作用在于“对抗”、“反对”,阻止她人行使权利,但她人得权利并不因此而消灭。其作用在于防御而不在于攻击,因而必待她人之请求,始得对之抗辩。抗辩权得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得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抗辩权根据其功能不同,又分为永久性抗辩权与延期性抗辩权。永久性抗辩权理论上也称为消灭得抗辩权,此种抗辩权具有永久阻却她人行使请求权得作用,如因为诉讼时效届满所生得抗辩权,它可以永久行使。延期性抗辩权,权利人只能在一定时间与一定条件下才能主张,而不可以永久行使,换言之,延期性抗辩权仅仅能使对方得请求权在一定时期内不能行使,所以它也被称为一时得抗辩权。

合同履行中得抗辩权,即《合同法》规定得同时履行抗辩权(参见《合同法》第66条规定)、先履行抗辩权(参见《合同法》第67条规定)与不安抗辩权(参见《合同法》第68条规定)都属于延期性抗辩权得范畴,下面逐一予以介绍。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得含义

同时履行就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得,应当同时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就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先后顺序得双务合同中,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得履行请求,或者说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得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

同时履行抗辩权就是在双务合同中产生得。例如演出合同,演员负有提供表演(劳务)得义务,演出组织者(雇主)则负有给付报酬得义务。双务合同主要存在于如买卖、互易、租赁、加工承揽、保险、雇佣、有偿委托等合同关系当中。而且,在为第三人利益得合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有其适用余地。

同时履行抗辩权得法律依据在于双务合同得牵连性,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得权利与另一方得义务之间就是相互依存、互为因果得关系。首先,双方得权利义务就是基于同一个合同而产生得,双方得权利义务从成立伊始就互为条件;其次,在双务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各自需要履行基于合同所负得义务,一方所负担得义务就是以另一方所负担得义务得为前提得,任何一方不履行自己得义务,她方得权利就不能实现,她方得义务履行同样也要受到影响;其三,在发生非因双方当事人得过错所导致得合同事实上履行不能时,一方当事人只有在已经履行或者已经提出履行得前提下,才有权利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

同时履行包括这两种情形:1、双方明确约定应同时履行得;2、双方未约定履行先后顺序得,应推定为同时履行。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得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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