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概述PPT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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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合同的含义 罗马法认为合同是指“得到法律承认的债的协议”。 大陆法学者基本上认为合同是一种合意或协议。 我国民法理论在合同定义上,基本上继受了大陆法系的概念:合
同在本质上是一种协议或合意。 《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0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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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的特征
(一)合同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按照意思表示的内容赋 予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可以是特定财产的转移,也 可以是确立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等
此特征使合同区别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事实 行为。
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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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家住永丰县恩江镇的李某和陈某高中时即是同班同学,后两人一同考 入江西财经大学。大学时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成为恋人。毕业后, 陈某回到家乡一事业单位工作,李某为了能和陈某在一起,毅然放弃 在南昌的工作回到永丰。之后,工作上的不如意以及现实生活的压力, 使两人经常因一些琐事而闹矛盾。特别让陈某受不了的是,李某经常 无故酗酒,经多次规劝依然无效,两人因此矛盾日益加深。于是,陈 某向李某提出了分手。李某不同意分手,认为两人从恋爱关系确立到 现在不但耗费了其大量的时间、金钱,而且当初回永丰工作也是为了 和陈某在一起。李某认为,即使要分手,陈某也应支付其五万元的 “青春损失费”。
①合同债权人只能请求合同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 (或者承担违约责任),不能请求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履 行合同义务(或者承担违约责任);
②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无权请求合同债务人履 行合同义务(或者承担违约责任);
③合同债务人因第三人违约的,仍应对合同债权人 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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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虽突破了主体的相对性,但仍遵循
开始陈某并未同意支付所谓的五万元青春损失费并常躲着李某。于 是李某常到她家以及单位找她,纠缠不休,并散布一些不利于陈某的 言论,弄得陈某身心疲惫。陈某为了摆脱李某的骚扰,无奈之下于 2009年7月23日同李某签订了一份协议,内容为:(一)陈某欠李某 青春损失费五万元,从2010年起开始还款,每年还款一万元,五年内 付清;(二)双方从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恋爱关系,李某在陈某还款 的基础上保证至此不再干扰陈某的生活。2010年11月,李某在多次向 陈某索要青春损失费未果的情况下,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陈某按照 协议给付欠款。
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例1】董事长甲与乙花店约定,甲支付乙10万元,乙选择 上好红玫瑰9999朵,于丙女生日当晚6时送至丙女宿舍。结果, 乙的雇员错将甲所订之花送给(丙女隔壁宿舍的)丁女,乙女
生日当天不见一个花瓣,垂泪到天明。
①甲、乙约定由债务人乙向第三人丙履行合同义务,乙违约 的,甲有权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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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歧】
青春损失费协议是否有效?对此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之所以要求陈某与其签订青春损
失费赔偿协议,是因两人在确立恋爱关系之后,李某为此 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且李某为此放弃了在南昌发展 的机会,损失较大。李某与陈某签订青春损失费的赔偿协 议后,两人之间形成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借款合同相关法律的规定,陈某既然 签订了协议就应该向其支付欠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与陈某之间的协议违反了合同法 的基本原则,也与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况且有关 身份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应由婚姻法所调整,而我国婚姻 法并不保护恋爱关系,因此李某要求陈某支付青春损失费 的协议应无效。
(三)合同的目的在于产生具体的财产性权利义 务 合同是当事人践行意思自治的重要手段,其目的 是设立、变更、终止具体的财产性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合同法》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 份关系的协议排除在其适用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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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具有相对性
1、合同的相对性
指合同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拘束力,合同的效 力仅及于合同当事人。 包括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与责任的相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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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合意Hale Waihona Puke Baidu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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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 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据此,我国《合同法》调整 除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外的债权合同。
注,中国古代,“契”即当事人达成合意的文 字。古人为防止毁约,将契分两半,各执其一为凭 证。双方据契履约时,将各自一半合起来,此即 “合同”。目前合同已成我国民法领域通用术语及 法定概念。
当事人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才可以成立法律行 为。
此特征使合同区别于订立遗嘱、追认无权代理、
免除债务等单方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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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产生于平等主体之间 无论当事人的经济条件、社会地位有何区别,在
订立合同时均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 行政合同等不平等主体之间所订立的合同,名为
“合同”,但非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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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第一,签订青春损失费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 原则,是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青春损失费的约定违背了合同法的基 本原则,属无效协议。
第三,青春损失费的约定违反了我国婚姻法 规定的恋爱自由、结婚自主的原则,不受法 律的保护。“青春损失费”是关于恋爱关系 的协议,属涉及到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应 由婚姻法调整 。
②第三人丙无权请求债务人乙承担违约责任。

【例2】甲向乙出售一批货物,约定在乙所在地交付。甲又
和丙签订运输合同,由丙运交乙。运输途中,丙因重大过失导
致货物毁损严重。
▪ ①运输合同中,甲、丙约定由债务人丙向第三人乙履行。丙 违约的,甲有权请求丙承担违约责任。
▪ ②第三人乙无权请求丙承担违约责任。
▪ ③乙只能基于买卖合同,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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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甲是一位小孩的母亲,与邻居约定由邻居来无偿 暂时照看其小孩。甲与邻居之间是否成立合同?
甲乙二人为非婚姻同居的男女,双方约定在同居期间, 女方应当服用避孕药。但是,女方在没有向男方发出警 告的情况下停止了服用,导致女方怀孕并生下一个孩子。 法院判决男方负担这个孩子的抚养费。男方则要求女方 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法院是否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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