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新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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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车内环境污染车商返还75万 ———汽车消费中的侵权问题受到重视
卢洪祥于2002年3月23日从北京云龙之星汽车 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美国产道奇公羊5-2L汽 车,售价为69万元,双方订立了购车合同,买方先 后支付各种费用共计65682元。同年8月,卢先生 驾车时发觉车内气味刺鼻难忍,头顶开始小片脱发。 经检测,车内空气甲醛含量超出正常值26倍多。卢 先生先后同云龙之星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后,将对方 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退回购车 款及各种费用共计755682元。2003年3月29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依法判决被 告北京云龙之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卢先生购车 价款、车辆购置费、养路损失费、保险损失费共计 7514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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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两幅标明为徐悲鸿先生所作的作品,一张独 马,一张群马,价格分别为700元和2200元。在 商行开具的发票中,分别写有“卅三年暮春悲鸿 独马”及“悲鸿群马”等字样。何山认为这两幅 画作不是徐悲鸿的真迹,遂于5月13日以“怀疑 有假,特诉请保护”为由,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 民法院。8月2日,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 认定被告出售国画时有欺诈行为,判决被告退还 原告购画款2900元,增加赔偿原告购画价款的一 倍赔偿金2900元,并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和代支付 的诉讼费10元、律师代理费224元,案件受理费 242元由被告承担。
• 去年10月28日,53岁的陈女士到七宝龙城店购物, 柔婷美容美体连锁店的一位美容促销员向她推荐去做 一次免费的面部护理。在护理过程中,美容小姐极力 向她推销一种美容院的精油,并要她再购买一张原本 标价7600元,优惠价3800元的终身美容卡。“热心” 的美容促销员见她心动,身边资金不够,特意叫了一 辆出租车陪她一起回家取钱。事后,细心的女儿发现 购买的“美容卡”商家没有提供发票和任何收款凭证, 原本美容小姐所说的“终身美容卡”变成了“长期美 容卡”,顿时,陈女士傻了眼。在上海闵行区消协的 调解下,商家退还消费者余款3060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 例
通过对10个案例进行点评,借以 回顾这些年的维权历程,并张扬为 消费者维权的消法精神。
1、向收餐具费现象说不 ———对巧立名目重复收费予以抵制
• 2008年初,消费者冯某在烟台市杨柳居 酒店胜利路分店就餐时,工作人员没有 向消费者讲清楚可以选择收费与免费的 餐具,收取了消费者餐具费12元。冯某 将此事投诉到烟台市消协,杨柳居酒店 胜利路分店的负责同志得知此事后,立 即到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赔礼道歉,退 回了多收的12元餐具费,并且补偿了由 此而产生的其他的合理费用。
• 点评:消费者享有消费自由权,这是 从买卖自由的民法基本规则中引发出来 的结论。而以相貌丑陋为由拒绝消费者 消费,侵害的则是人格尊严。高彬要求 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 失的诉讼请求,存在事实和法律依据, 应予认可。
8、购房遭欺诈消费者获双赔 ———商品房消费也应适用双倍赔偿
• 2001年3月15日,河南省鹤壁市消费者李某购买 了当地一家建筑安装公司的一套总价为65780元的住 房。入住不久,李某发现房子多处断裂,开始协商退 房。随后又获悉,这套住房是开发商在1999年底未 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造的,鹤壁市建委已经下发了 拆除令,法院正在强制执行,而且整栋楼房的房产证 又被抵押给了银行。2001年11月8日,李某以商品房 销售欺诈为由,将这家公司诉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 院,要求予以双倍赔偿。2002年2月,法院判决认定 这家公司对消费者构成欺诈,判决双倍赔偿。
10、此马非彼马何山获双赔 ———全国首例“疑假买假”诉 讼案 1996年4月24日,何山在北京乐万达商行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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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何山乃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巡 视员、《消法》起草人之一、《消法》第 49条“双倍赔偿”的积极倡导者。他起诉 的这一案件,被称为全国首例“疑假买假” 诉讼案———因为此前王海打假的案件并未 进入诉讼程序,而何山打假则直接突入诉讼 领域,向商品欺诈宣战,其意义无疑是向商 业欺诈行为投出的一颗重磅炸弹。法院判决 支持何山的诉讼请求,不仅使何山成为第一 个疑假买假走上法庭并获得双倍赔偿的人, 也是对广大消费者权利的肯定。
7、被拒门外“丑女”怒告酒吧 ———消费者的消费自由权应得到法律保障
• 2000年4月22日、4月28日及5月1日,在北京 工作的高彬3次欲进入敦煌公司开办的“TheDen” 酒吧消费,均被酒吧工作人员以其“面容不太好, 怕影响店中生意”为由挡在门外。2000年7月,高 彬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酒吧工 作人员的行为侵害了其人格尊严,要求被告赔偿精 神损失费5万元及经济损失2847元,并公开赔礼道 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敦煌公司的保安一再拒 绝高彬进入酒吧的行为构成了对高彬人格权的侵害, 使高彬自主选择服务经营者的权利受到侵害;但是 敦煌公司的侵权行为情节轻微,赔礼道歉并负担高 彬的合理支出已经足以抚慰其精神损害,撤销了一 审中判赔的精神损失费。
3、为索赔2.20元邱建东自费数千出庭 ———向服务欺诈索赔的尝试
• 1997年1月,邱建东到北京出差期间,发现两家公话代 办处在收取电话费时,没有执行邮电部关于夜间、节假日长 话收费半价的规定,分别向其多收了0.55元话费。于是邱建 东分别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和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两公话代办处双倍赔偿多收取的0.55元话费,即各索赔 1.10元。打官司期间,邱建东两度自费数千元飞往北京出庭。 1997年底,两个案件分别审结,其结果为一胜一负:北京 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支持邱建东的诉讼请求即“双倍赔偿”, 判决被告向原告邱建东支付1.10元;而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 院则判决支持“原值赔偿”,即赔偿0.55元话费。邱建东在 西城区法院获得的胜利使该案被评选为“1997年全国侵害 消费者权益十大案件”之一,1999年邱建东还获得了中消 协颁发的“全国城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十佳志愿者”光荣称号。
• 点评:消费者在就餐时,餐饮企业提供包括经消毒 达到卫生标准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服务,是长期以 来已获社会共同认可、约定俗成的基本服务内容和 行业服务标准,是经营者的随附义务,也是消费者 接受就餐服务时的前提。服务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 本的一部分,其费用已包括在菜肴价格内。现在, 部分餐饮企业将这些长期以来向消费者提供的配套 服务,改为收费服务,实质是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 定的服务标准,转嫁随附义务,违背了餐饮业的诚 信原则。而众多消费者是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经营 者发生冲突而被迫接受额外收费,消费者的公平交 易权受到了侵害。消费者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应予 抵制。即便使用了收费餐具也可拒绝“埋单”。
6、胡师傅无烟锅因质量问题被退 货 ———公司构成违约
• 无烟锅“胡师傅”因质量问题曝光后, 经销商将总代理商北京台标国际数码科 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 今年3月6日,北京海淀法院进行了宣判, 12家经销商胜诉,7家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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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作为“胡师傅”不粘锅系列产品全国 总代理商,被告负有在全国卫视媒体播出相应 广告的合同义务,但该公司从“胡师傅”被曝 光后,没有继续履行播出广告的义务,而且在 工商部门的检测报告公布后,也没有在同等范 围和同等强度内发布广告恢复“胡师傅”的品 牌信誉,因此该公司已构成违约。由于“胡师 傅”的销售市场萎缩,二级分销商已经无法再 继续销售,因此法院支持经销商将库存的产品 退回给总代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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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本案是《消法》施行以来首例消费者 个人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的诉讼。对 于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 个人有权进行批评监督。天磁公司等商家起诉 韩成刚侵害法人名誉权,无疑是对韩成刚正当 行使监督权的妨害,韩成刚因诉讼所受到的损 失同天磁公司等商家的侵害行为有因果关系。 因此,韩成刚以天磁公司等5商家为被告起诉 其舆论监督权受到侵害,请求赔偿,这是韩成 刚应有的权利。
2、行使舆论监督权韩成刚反诉未获补偿 ———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
• 韩成刚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先后在一些报刊上发表 了一系列矿泉壶有害健康的文章,提醒消费者“慎用”和“当心”, 并对相关公司的广告点名进行了批评。生产矿泉壶的百龙公司、天 津市天磁公司等以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1996年6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韩成刚从 维护消费者权益角度出发,依法行使了舆论监督权,没有侵害天磁 公司等商家的名誉权。韩成刚继而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天 磁公司等5被告侵害其舆论监督权,要求被告赔偿4.89万元。一审 和二审法院均裁定驳回其起诉,理由是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终审判决,已依法对韩成刚的舆论监督权给予了保护,韩成刚不能 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但韩成刚因被诉所受到的损失却没有得到补 偿———山西法院并没有支持其损害赔偿的反诉,北京法院也不予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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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本案提出的是一个新问题,即汽车消 费中的车内空气污染。据专家介绍,一些新车 内部的饰件、各种胶粘剂、座套、脚垫等会产 生挥发性的有害物质,其中以甲醛和苯比较多。 这些可疑致癌物质造成车内环境污染,会危害 乘坐人的身体健康。卢洪祥诉北京云龙之星公 司案被冠之“国内首例汽车车内环境污染索赔” 案,可见该案具有重大意义。本案的胜诉,说 明消费者已经开始重视汽车消费中的侵权问题, 并懂得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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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本案是全国首例终审生效的商品房欺 诈双倍赔偿案。商品房的购买者是否属于《消 法》规定的“消费者”,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 行为是否适用《消法》规定的“双倍赔偿”? 在民法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看法。实 务中由于商品房涉及金额大等原因,消费者提 出双倍赔偿的要求常常得不到法律支持。当然, 由于商品房是一种金额较大的商品,按《消法》 第49条规定“一刀切”实行双倍赔偿也未必 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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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在市场经济的社会里,没有免费的午餐, 不要去轻信那些免费美容的谎言;购买高档消费卡 时,要根据自己家庭经济实际状况,量力而行,做 一个理智的消费者;建议凡购买高档消费卡应签订 一份书面合同,明确使用的范围、有效期限、服务 标准、退卡要求;在美容过程中,消费者不能闭着 眼睛随便磨,要认清使用什么产品、型号、生产日 期、厂名、厂址、使用方法,做到心中有所,明明 白白。经营者应该要明明白白经营,不能打闷包, 在推销商品和各类消费卡时,应事先征得消费者的 同意,不能自作主张,硬行推销,更不能打着免费 的幌子来蒙骗消费者。
• 点评:在此之前出现的打假案件,基本 上是针对商品欺诈进行的诉讼。邱建东 的诉讼行为,使消费者以及各界对服务 欺诈行为的危害予以了思考和重视。如 果仅就邱建东案件所获得的赔偿而言, 似乎是得不偿失。但是,这种行为是对 经营者欺诈行为的警示,受益的将是更 广大的消费者,具有公益诉讼的性质。
4、名为免费美容,实为推销产品 ———经营者应明明白白经营
5、消费者家乐福内摔伤获赔5万 ———未尽保障责任
• 马先生在家乐福超市方圆店购物时,被 蜂拥的人群挤倒后摔伤,为此他将家乐 福超市告上法庭索赔近8万余元。近日, 海淀法院作出判决,家乐福公司因未尽 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70%的赔偿责 任,赔偿马先生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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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未尽合理范 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受伤,受害方可 以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果损害由第三 人造成,受害方在起诉时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 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本案中, 家乐福公司对于经营场所的安全负有保障义务, 家乐福公司未举证证明在商场的出口处设置了 相关安全保障措施,或组织专门人员维护现场 秩序,因此家乐福公司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 应的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