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5-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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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7005—2015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

核准规则

Accreditation Criteria on Nondestructive Examination

Agencies of Special Equipmen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5年1月7日

前 言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自2005年3月1日实施以来,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升管理能力与技术水平,改善技术装备与检验、检测条件,提高检

验、检测质量与检验、检测能力,完善制度建设与人才培训机制,增强责任意识与服务观念,规范行业自律与检验、检测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期间,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与技术进步的需要,2007年6月1日、2009年6月1日和2011年1月1日先后出台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第1、2、3号修改单。 2013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根据2013年工作计划,结合政府对行政审批改革工作的要求,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下达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修订任务书。2013年3月、5月,在北京召开起草组工作会议。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颁布,将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作为专门一类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2013年9月,特种设备局提出将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的核准独立出来,起草《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规则》。2013年10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了首次工作会议,在前期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形成了《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征求意见稿。2013年10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3〕59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以及专家和公民的意见。2014年3月、6月、7月,起草组分别在北京、晋城、西昌召开起草组工作会,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研究讨论,形成送审稿。2014年 8月,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2014年11月,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报批稿。2015年1月7日,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张建荣 杜顺学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

沈 钢 姜国锋 仇道太 天津石化装备研究院压力容器检验研究中心 蒋仕良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薛金明 中石化工程质量监测中心

陈一民 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

李新成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廖 洋 北京捷安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麦 年 河北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院 马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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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核准程序和要求 (1)

第三章附则 (6)

附件A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 (7)

附件B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条件 (8)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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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机构的核准,核准项目见《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附件A )。 第三条 从事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 《核准证》的有效期为4年。 第四条 核准分为首次核准、增项(含增加分公司)核准、延续核准,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与发证。 第五条 申请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满足《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条件》(附件B )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为核准机关,负责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的受理、审批和发证。 第七条 获得核准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持证机构)应当严格保持并且满足本规则所规定的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实施检测,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测报告,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核准程序和要求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申请机构应当登录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管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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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Z7005—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 2 — 填写并提交《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其中机构类型填写为无损检测机构),并且附以下扫描资料(PDF 或者JPG 格式),向核准机关提出申请:

(一)《申请书》封面(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二)《申请书》中申请核准项目表(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机构公章);

(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和组织机构代码的证明文件; (四)原《核准证》(延续或者增项核准时需要); (五)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目录。 申请机构(为总公司)设立分公司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非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和组织机构代码的证明文件,以及需要承担的无损检测项目。 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网上申请而以纸质文件方式进行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原件,一式四份),以及本条第一款(三)、(四)、(五)项和第二款要求的资料(复印件)各一份。 申请机构应当对其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并且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申请资料符合要求,核准机关同意受理的,向申请机构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有效期12个月);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机构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核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发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一条 申请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申请不予受理: (一)未达到本规则第五条和第九条要求的; (二)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核准而被撤销《核准证》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被吊销《核准证》,3年

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三)因申请办理核准期间未经核准从事特种设备相应活动或者伪造《核准证》,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核准,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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