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桂政发[2008]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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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桂政发[2008]3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年第2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3号)规定,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现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发文之月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八日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类别、最低工资标准(元)(月/小时):适用地区

一类、670元/月、5元/小时: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

二类、580元/月、4.5元/小时: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

三类、520元/月、4元/小时:各县级市;

四类、460元/月、3.5元/小时:各县、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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