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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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建设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建、改建居住区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建设,方便市民生活,保障全市农产品供应充足、价格平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居住区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的规划、建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是指由政府投资或与社会资金合作建设,强化公益性服务功能,以各种零售形式销售蔬菜、水果、肉禽蛋等农产品的经营场所,包括公益性生鲜超市、社区菜市场、社区菜店等。
第三条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的设置,应当遵循总量合理、布局科学和便民、利民、惠民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发展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筹、监督、指导和考核全市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商务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规划和建设的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区(市、县)商务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在办理新建、改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依法将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规划设计方案纳入审查内容。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市建管单位监管的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建设、移交和接收等工作,指导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开展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区(市、县)建管单位监管的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建设、移交和接收等工作。
国土、发改、财政、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