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越级申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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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越级申诉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系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员工申诉流程,公平公正合理
地解决劳动纠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三级公司员工被产业集团处罚或受到不公平对待,
如认为产业集团处理意见依据不充分、不准确,在内部协调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公司进行越级申诉。
第三条控股公司成立申诉仲裁小组,负责处理申诉事件。申诉仲裁小组成员为单数,常
设成员为控股公司总裁、主管运营的执行副总裁、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风险管理部监察经理。非常设成员根据申诉事件具体情况决定。
第四条控股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接办各产业集团员工越级申诉事件,仲裁小组负责决定
申诉事件是否符合要求并受理。
第五条受理范围
符合下列条款之一者,员工可越级申诉。
1.申诉标的额:高级管理人员在3000元以上,职能经理在1000元以上,普通员工在500
元以上;
2.申诉事件在公司影响较大;
3.申诉事件涉及人员较多;
4.仲裁小组认为应受理的其他申诉。
第六条员工越级申诉程序:
1.员工在向控股公司提出申诉之前,应先在集团申诉,如对集团裁定意见不满意,可向控股公司越级申诉;
2.员工如对产业集团裁定意见不满意,应在产业集团出具裁定意见后一个月内向控股公司提出越级申诉,超过一个月控股公司不予受理;如果产业集团对员工申诉两个月内没有出具裁定意见,可在两个月后向控股公司提出越级申诉。自向产业集团提出申诉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控股公司不予受理。
第七条员工申诉需向风险管理部递交申诉书,申诉书中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产业集团
处罚的制度依据以及申诉原因和依据。
第八条风险管理部收到申诉书后,进行初步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申诉材料一并递交仲
裁小组,决定是否受理。
第九条仲裁小组决定受理员工申诉后,由风险管理部与相关部门共同完成以下调查核实
工作:
1.核实申诉事件,保证反映情况真实完整;
2.搜集与申诉事件相关的制度依据;
3.搜集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4.征询产业集团及申诉方的意见,必要时召开沟通会。
第十条风险管理部与相关部门完成申诉事件调查核实工作后,向仲裁小组提交调查报告。仲裁小组民主表决后,形成最后裁定。
第十一条根据申诉仲裁小组裁定意见,风险管理部监察经理负责拟订申诉裁定书,经控
股公司总裁签发,以控股公司正式文件形式通知双方。
第十二条风险管理部监察经理负责追踪申诉裁定书的履行情况。
第十三条一般申诉控股公司应于一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可适当延期。
第十四条控股公司对申诉事件的裁定意见为终裁,双方当事人不得再就申诉事件提出异
议或继续争执。
第十五条各产业集团应参照本办法制订各自员工申诉制度。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