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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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 3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凡本省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都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查认定、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分为省、市(州)、县(市、区)、乡(镇)、村(社区)五级。

第三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与监督。

卫生行政部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与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业务实施管理、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的认定

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审查认定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一)方便就医的原则。认定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合理布局,优先考虑方便农民看病就医。

(二)结构合理的原则。定点医疗机构的主体应当是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并有一定数量的市州及以上二、三级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及民族医院应当认定为定点医疗机构。

(三)动态管理的原则。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质量和医疗费用控制等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作为重新认定其定点资格的依据。

(四)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查、评估,不得收取费用。

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查认定和日常监管实行分级管理。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定点的省、部直属医疗保健机构实施审查认定和日常监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在本省范围内有效。

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申请定点的市州直属医疗保健机构实施审查认定和日常监管。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在本市州范围内有效。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申请定点的县级医疗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以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审查认定和日常监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在本县市区范围内有效。

第六条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相关专业诊疗技术服务准入许可、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件。

(二)实行统一经营、统一收费、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三)具备与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相适应的规模、功能、技术人员、医疗设备和技术水平,医疗服务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四)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和收费标准。

(五)承诺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制度和规定。

(六)具备承担定点医疗服务要求的信息化设施。

第七条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三)主要业务科室和诊疗项目说明;

(四)近三年的医院统计报表和医院财务报表;

(五)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并完成资料审查与现场评估。经审查、评估符合定点医疗机构基本条件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行文认定。

第九条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签署并递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责任承诺书。

卫生行政部门对被批准并签署责任承诺书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予以公布。

第十条定点医疗机构有效期限为二年。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于有效期限到期前三个月申请延续。逾期不申请延续或经审查、评估达不到定点医疗机构基本条件的,由原认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对定点医疗机构的一般要求

第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明确一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管理协调工作,明确相应的管理职能科室,安排专职或者兼职人员从事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院工作制度、诊疗技术常规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确保参合农民得到优质、安全、方便、廉价的医疗服务。

第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本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培训,使其掌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本政策、基本作法和基本要求,能够对参合农民及其家属进行宣传、解释、说明。

第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在大门公开悬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标牌,设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投诉箱”,在门诊、病房的适当位置公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本政策和基本药品目录、基本诊疗项目。

第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将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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