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风险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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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运输风险由买方承担 (2)风险转移的前提是,货物已清楚地确定在合 同项下(货物特定化) (3)卖方有权保留控制货物处分权的单据,不影 响风险的转移 (4)卖方没有义务在特定地点交付货物,货物交 第一承运人时风险转移 (5)卖方有义务在特点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 则货物在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之前,风险仍由卖 方承担。
货物特定化采用的方式
• 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的规定,可以归纳出货物特定化的方式有: • 1、在货物上加标记。在合同中买卖双方可以约定对所要 进行的交易货物加附何种标记以及如何加附标记等。 • 2、以装运单据形式将货物特定化。卖方可以将装运单据 寄交或传真给买方以表明货物已特定化。 • 3、向买方发出通知的方式表明货物特定化。卖方可用通 知的方式如某某货物已装上某某轮或者某某货物已备与某 仓库等诸如此类的表述的通知买方货物已特定化。 • 4、其他方式。《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在列举 了前几项之后用了其他方式的表述,这就表明特定化的方 式并未列举穷尽。实际上特定化的方式应属买卖双方的意 思自治范围,双方有权协商采用任何一种方式进行特定化, 只要能清楚表明所分离的货物已归于合同项下即可。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 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 风险。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 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 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 受人承担。
• 第一百四十五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 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 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 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 买受人承担。 • 第一百四十六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 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 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 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 担。
3、合同不涉及运输时风险转移
• 第六十九条 (1)在不属于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的 情况下,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或如果买方不在 适当时间内这样做,则从货物交给他处置但他不 收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时起,风险移转到买方承 担。 (2)但是,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 的某一地点接收货物,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 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给他处置时,风险方始移转。 (3)如果合同指的是当时未加识别的货物,则 这些货物在未清楚注明有关合同以前,不得视为 已交给买方处置。
三、公约中的风险转移
• 66-70 • (1)如果当事人对风险转移在合同中进行 约定,遵守预定 • (2)如果当事人没有这样的约定,则根据 公约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应以交货时间作 为风险转移的时间。 • (3)如果在运输途中买卖货物时则以合同 订立时间为风险转移时间。
1、如果合同涉及货物运输
• 第六十七条 (1)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但卖方 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自货物按照 销售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 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 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 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卖 方受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 风险的移转。 (2)但是,在货物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 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 有关合同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
三种解决方法
• (1)对于在运输途中出售的货物,原则上 从订立买卖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给买方 承担。 • (2)如果情况表明有需要时,则从货物交 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 风险就由买方承担。——把风险转移的时 间提前。 • (3)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 知道货物已发生灭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告 知买方,则此种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货物风险的转移
一 货物风险
货物风险 • 指货物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的不确定性或 可能性,如盗窃、火灾、沉船、破碎、渗 漏以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 • 核心问题:风险转移的时间界限 • 风险转移涉及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二、世界各国关于货物风险转移规 定
1、英国、法国 • 物主承担风险 2、美国、德国 • 交付货物的时间为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 3、中国 • 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 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 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第一款适用于卖方在其营业地把货物交 给卖方处置的情况。——买方到卖方营业 地收取货物时,风险转移 (2)第二款适用于货物被存放于当事人营业 地以外的公共仓库,买方有义务在该地点 收取货物或者卖方将货物运到买方营业地, 买方有义务在该地点收取货物的情况。
四、风险转移的后果
• 第六十六条 货物在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 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 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 不行为所造成。
• 如果卖方的营业地在A地(如内陆地点), 而合同约定卖方有义务把货物在B地(如装 运口岸)交给承运人,以便运往国外的买 方。 • 分析:风险转移问题
2、货物在运输途中出售时
• 第六十八条 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 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 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 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尽管如此,如 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 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之买方,则 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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