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绿色照明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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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绿色照明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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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 本标准第1.5.2条“质量控制”,评价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具有监理。
2. 本标准第2.2.5条“维护及时性”,是指“单灯故障24小时内修复、线路故障48小时内修复”,查看维护工作日志中的相关记录,评价各地设施维护及时情况。
3. 本标准第2.
4.1条“维护队伍”,是通过检查人员信息台账,电工证书、高空作业证书、职称证书台账,评价各地城市照明维护人员队伍配置的合理性。
4. 本标准第2.4.2条“基地配置”,是评价各地基地设置的合理性。
5. 本标准第2.4.4条“资金保障”,是以苏建城(2013)638号文发布的《江苏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定额(2013修订)》为依据,评价各地维护资金拨付情况。
6. 本标准第 3.1.1条“节电率”,计算公式为节电率=(1-实际耗电量/理论耗电量)*100%,并计算绿色照明检查周期内的年度平均节电率,作为评价指标。
7. 本标准第3.1.2条“节电环比”,计算公式为:节电环比=(本年度节电率/上年度节电率-1)*100%。
8. 本标准第3.1.5条“存量设施LED占比年递增率”,评价各地对现有存量设施进行LED节能改造的情况。LED占比年递增率=(本年度LED占比/上年度LED占比-1)*100%。
9. 本标准第3.1.6条“LED设施总占比”,评价各地城市照明应用LED的年度总体水平,即(LED灯具安装总数量/灯具总数量),并计算绿色照明检查周期内的年度平均占比,作为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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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本标准第3.3.2条“节能技术应用”,评价的节能技术主要指“调光”或“调压”技术。
11. 本标准第4.4.2条“含汞废旧物资处置”,是通过检查含高压钠灯、金卤灯、节能灯光源处置台账,查看以上含汞物资是否交由具有专业资质的厂家进行回收处理,评价各地环保情况。
12. 本标准5.4项“系统应用”中,“设施监控系统”评价系统内外监控终端数量“覆盖率”;“GIS系统”、“设施管理系统”,评价系统内外的灯杆、箱变等各类设置数量的“覆盖率”。
13. 本标准各项指标评价的时间范围,与每次绿色照明检查周期一致,一般为2年。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7年10月30日印发—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