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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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搞房地产市场。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更好地为我是经济建设和城市居民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例》,结合本市场 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 方面服务

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价格评仨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和价格的经营活 动。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为房地产转让、销售、交易、产 权登记等业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主管机关。 辖各县房产

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构的管理按国家、

省、市的专门规定管理。 第二章 中介服务人员资格管理

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业务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通过考试、注册、,取 得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 《西安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上岗证》 和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颁发的《西安市经纪人资格证书》。

第五条 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第六条 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仨的人员必须是经国家统一考试、职业资格认证、取得《房 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估价师,或经过 考试并取得《陕西省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的估价员,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 或《陕西省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从事房地产咨询、

房地产价格评估、 房地产经济等活动

信息、 技术、 等

闫良区、 临潼区、 市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

第七条 房地产经纪人必须是加入某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 个人名义从

事房地产中介经济活动。 1.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三章 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第八条 凡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取得西安市 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 《西安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明》 和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 的《营业执照》的经济组织。

第九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是具备以下条件:

之 50 以上;

5. 服务宗旨明确,有健全的组织章程、财务制度及办公制度。

6. 申请开展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必须向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得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

第十条 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机构名称、性质、服务范围、规模、人员组成、负责 人姓名、

组织章程、注册资金以及办公地址。

第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遵守下列基本准则(规定):

1. 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 ;

禁止个人或以

2. 索取, 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 或者利用工作之便, 牟取其 他不正当的

利益; 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 以个人名义在业务活动中收取中介服务费用; 与一方与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当事人利益; 伪造、涂改、转让资格证、上岗证、注册证及各类有关证明、证件; 3. 4.

5.

6.

7.

8.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1.

2.

3.

4.

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场所; 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金; 具有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或评估资格的人员应占机构从业人员的百分

在取

1. 2. 3. 4.

5. 6. 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优质、高效、廉洁的服务、文明

经营。

当事人姓名或住所; 中介服务项目的名称、内容、要求和标准; 合同履行期限; 收费

金额和支付方式、时间; 违约责任、纠纷和解决方式;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内悬挂《资质证书》、《年检资质合格 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在显要位置张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规章 制度。

第十九条 房地产价格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 估程序,并依照本2.

3.

4.

5.

6. 按照管理单位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依法交纳税费; 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西安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年检资质合格证书》,在取得《年检资质合格证书》后,方可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年检手续。

每年对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进行一次年度检查,检查合格的发给

年检内容主要包括执行政策、经营范围、 财务收支、 机构变动、 业务开展及税费交纳等 情况。 审查单位结合年检, 对模范执行房地产政策、 法规、服务态度优异、工作成绩突出的机 构给予奖励或表彰。

第十三条 管理费用用于行业宣传、组织活动、交流信息和房地产中介市场建设、不得 挪用。 第十四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路牌等各类宣传媒体上发

布广告信息、必须真实可靠,并经主管机关审查,办理批准手续后方可发布。

第十五条 严禁涂改、 伪造、 转让《资质证书》 、《营业执照》 和《年检资质合格证书》 。

第四 ? 中介业务管理

第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承办业务时,由其所在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

订书面中介服务合同。

第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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