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冤案和司法公正专题解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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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冤案和司法公正专题解析版

材料1

赵海(化名),河南省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农民;“被害人”赵响(化名),系赵海同村的农民。

1998年2月15日,赵响的侄子赵亮(化名)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叔赵响失踪,怀疑被赵海杀害。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发现一具高度腐败的无头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海列为故意杀人的重大嫌疑人并于5月9日将其刑事拘留。9月28日,柘城县检察院向商丘市检察院报送审查起诉,商丘市检察院两次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此后,柘城县公安局又移送过此案,检察院均未受理。

至2002年全国清理超期羁押专项活动期间,柘城县政法委召开会议协调研究该案,认为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指示商丘市检察院尽快起诉。同年11月11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商检起诉(200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海犯故意杀人罪。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2)商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赵海杀害赵响并肢解尸体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杀人罪。2003年2月1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核准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好了决。入狱后两次获减刑,先被改判为无期徒刑,后又被改判为有期徒刑20年。

2010年4月30日,已被赵海“杀死”的赵响“复活”,出现在赵楼村。5月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 10)豫法刑再字第15号刑事判决:宣告被告人赵海无罪。此后,本案的相关责任人受到严厉追究,赵海亦得到了国家赔偿(范文第一段、第二段)。

(该则材料主要通过赵海被冤枉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事件,折射了冤假案件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从侧面体现了处理此案件的相关责任人的不作为。)材料2

2003年杭州发生一起“强奸致死案”,嫌疑人二审分别被判死缓和15年有期徒刑,已服刑十年余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某及其侄子强奸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氏叔侄无罪(范文第一段、第二段)。

在做出无罪判决后,浙江省高院副院长现场向张氏叔侄鞠躬道歉。3月28日晚,浙江省公安厅针对张氏叔侄错案作出表态:向当事人及家属致歉,并表示要调查公安在案件中的相关执法问题。

后来,张某侄子接受了中央电视台某知名媒体人白先生的电话连线采访:

白先生:这是幸福的时刻,有很多人在审判你们的过程中,犯了很严重的问题,导致你们这个错案的发生,你希望怎么处理他们?

张某侄子:真是巴不得他们也坐牢,后来想想我亲身经历坐牢这个滋味太难受了,我也不愿意再看到更多的家庭妻离子散,就是很难受,我不愿意再看到他们坐牢。

白先生:你宽容他们了?

张某侄子:我亲身经历坐牢是很难受的,失去亲人的滋味太难受了,我家里妻离子散,我不愿意再看到他们也像我一样。

而在接受白先生采访的第二天,张某侄子便推翻了自己先前的话,“我恨他们。我怎么能原谅他们呢?我想过原谅他们,可是我做不到,我要起诉他们,尤其是那个…女神探‟,在没有任何证据的前提下,断定我们涉罪,我永远也不会原谅他们。应该按照国家的法律来办。”

张某侄子口中的那个“女神探”聂某,是杭州市公安局预审大队大队长,坊间流传,她是杭州市政法界“三大女杀手”之一。

在办案过程中,聂某发现,案犯交代是实施强奸了,也成功了,但是从尸体上找不到这上面的痕迹,也就是没有犯罪嫌疑人的精斑等等。

不仅如此,警方没能找到案犯实施强奸的物证,并且死者手指甲里留有男性的DNA,可是这份DNA却与两名犯罪嫌疑人无关。

侦查员先后三次赴安徽取证,在做了大量工作后,结果一无所获。聂某只剩下一种选择,查证张氏叔侄的犯罪嫌疑是否属实。

聂某重新查证了二张的口供,可是叔侄二人的口供开始出现差异。但聂某认为应当从细节着手。她建议采取嫌疑人指认和民警现场做侦查实验的办法。民警分别带着两名嫌疑人,从程序到实体,完全依法行事,按照案发经过一一指认现场。

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公安分局的吴某表示,“要把每一个细节,就是像电影的慢动作一样,一个一个细节固定下来,在这个描述里面,如果形成一个共同的一个行为,他描述的都是一致的共同的动作,那么这就非常客观地反映当时的情况。”

经过一一指认,二人对强奸地点的指认完全相同。据现场勘察,发现尸体的地点与指认的地点相差10米。聂某表示,“这个10米我们认为是很客观的,即使你昨天去过这个地方,今天叫你再去,你昨天站在哪个点上,你也只能记住一个大概,因为没有什么参照物嘛,这个应该讲是很客观的。不是他作案的,他不可能说得那么细,关键就是他不能说得那么准,你在一个点上准了,你不可能每个点上都准。”

但另一关键节点就是物证,警方始终没有采集到强奸的物证,对此聂某表示,他也交代了有强奸的行为,但是最后没有射精,我们也请教了法医,那么法医也给我们一个解释,就是说即使犯罪,就是在这么一个抛尸的这么一个现场,有水,即使本身强奸之后体内是留下物质的,一夜的水冲过以后,也有可能把被害人体内的这些强奸的痕迹冲掉。

在本案中,为什么司法机关会在证据如此牵强的情况下定案判决?这与我国公安工作“命案必破”的要求有关,这个硬性要求既是破案的动力,也是压力,甚至导致办错案(范文分论点一的原因)。很多命案发生后,对公安机关的要求都是层层加码的军令状,上级要3个月破案,到了中层可能只剩下2个月时间,到了基层甚至只有10天的破案期,给办案人员的压力太大。我国目前的侦查技术和手段还不是很先进,要快速破案,很大程度上要靠民警排查、走访,圈定嫌疑人进行讯问,也就是说通过口供破案。

刑事技术跟不上,法律对刑讯逼供的制约不够,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保障不够,上级部门对破案的期待,有时候还有舆论压力,受害者家属的情绪……这些因素结合到一起,公安机关就可能会采取一些简单粗暴的方式办案(范文分论点一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得到的口供,有真有假。但为了尽快破案,圈定嫌疑人后,有时候包括检察院、法院甚至律师在明知证据体系不够完善时,也想把案件尽快了结。

(该则材料主要通过浙江省张氏叔侄的强奸案件的冤判,导致其妻离子散,折射了公安工作“命案必破”的要求既是破案的动力,也是压力,导致办错案。同时,也反映了刑事技术跟不上,法律对刑讯逼供的制约不够,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保障不够以及其它的因素,导致公安机关有时会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办案。)材料3

此时此刻,在高墙铁牢之中,还有多少蒙冤者在等待着真凶落网这种小概率事件的发生?更可怕的是,我们的执法和司法机关是否还在不断地制造着新的赵海、张某?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但是,在更具体的操作规范方面,司法机关却受制于党的政法委员会。依据《中国新闻周刊》今年3月报道,全国省级党政权力架构中,仍有一半以上的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部门首长。这导致了人大代表唐某在两会上所批评的那种诡异现象:被监督者实际上控制了监督者(分论点二的原因)。严格地说,公安局长主导法院、检察院的体制安排就是一种违宪行为,它使得公安机关凌驾于司法机关之上,法院完全不可能对于警察行为作出司法审查(分论点二的原因)。即便在公安局长不同时担任政法委书记的地方,他在党内的地位也往往高于法院院长以及检察院检察长,因而拥有比后者更强势的政治权力。

近年来,一些媒体报道显示,对于那些影响重大的案件,政法委已经越来越走向前台,成为实际的决策者。湖北的邓某某案,检察机关起诉之前,身兼公安局长的政法委书记高调定性,后来的判决证明,法院必须照旨办理。另外某一案件,政法委不仅操控审判结果,而且深夜组织相关学者开会论证,规定媒体的宣传口径,一切尽在如来佛的手掌中。赵海案正是说明这种扭曲体制常导致冤案发生的典型例证。明明看到其中“重大缺陷”,但是检察院还要起诉,法院当然也照判不误。指望这样的司法机关不制造冤狱,不是空想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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