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介入中国司法公正利大于弊 一辩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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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弊大于利正方赛案一、定义网络舆论:网络环境中对一些社会性问题的普遍看法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二、论证思路当今中国阻碍司法公正的主要原因是徇私舞弊、钱权交易、操纵审判,网络舆论能够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所以利大于弊。

⏹标准成立依据:全国政协委员、湖北兆麟律师事务所职业律师吴德立:要保证司法公正,首先要打击司法腐败。

其中领导干部插手司法工作是影响司法公正、导致司法腐败的最大问题。

北京人民法院许蕊: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搞钱权交易,是目前司法不公的最主要原因西南政法大学前校长龙宗智:司法出现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司法不公、司法不廉、司法不力。

三、进攻点1.网络舆论可以督促法官认真、负责类似例子:四川省内法院实施民事案件网上同步办案,办案情况可随时在网上接受监督。

一经实施,错案率明显下降。

(四川省高院副院长陈明国所说)武汉的陈女士汉阳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索赔,却遭到女法官当场飙脏话痛骂。

现场视频网络曝光之后该名法官被记过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

⏹2.网络舆论可以监督司法人员廉洁司法►金华法官艳照门事件在网络曝光,被曝光的法官郭坚因涉嫌贪污受贿而被捕(09年3月)►中纪委对于网络舆论十分重视,“发挥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在促进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

这能不能对司法人员起到监督作用?⏹3.网络舆论可以为司法人员提供坚强后盾,避免体制内压力►中国足坛假球案当中,原陕西国力俱乐部总经理王珀曾要挟法官“敢改判我让他下岗”,如果有了网络舆论的监督,像王珀这样利用权力操纵审判的幕后黑手,会不会有所收敛?►如果有了网络舆论的支持,办案法官再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会不会不畏强权、坚持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网络舆论不仅可以让那些企图操作司法审判的幕后黑手有所收敛,还可以成为那些不畏强权的司法人员的坚强后盾。

四、防守点1.网络舆论干扰司法审判独立性让对方论证因为网络舆论原因,司法审判失去了公正。

大众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大众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大众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辩论赛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正方辩词一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们作为正方代表,今天的辩题是关于大众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的问题。

我们坚信,大众关注司法审判的利大于弊。

首先,大众关注司法审判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司法审判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民的安全感。

当大众关注司法审判时,可以促使司法机关更加慎重公正地处理案件,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到公平的审判权利。

其次,大众关注司法审判有助于监督司法权力。

司法权力是一项重要的国家权力,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就容易导致滥用权力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而大众的关注可以起到监督的作用,通过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等方式,可以有效地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廉洁性。

最后,大众关注司法审判有助于提高司法透明度。

司法透明度是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它可以增加司法的可信度和公信力。

当大众关注司法审判时,可以促使司法机关更加主动地公开审判信息,让人民了解案件的真相和司法的过程,从而增加对司法的信任和支持。

综上所述,大众关注司法审判的利大于弊。

它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监督司法权力,提高司法透明度。

我们呼吁各位评委和观众支持正方观点,认同大众关注司法审判的重要性。

谢谢!正方辩词二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是正方辩词二辩,我将进一步阐述大众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的观点。

首先,大众关注司法审判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

当大众对司法审判充满关注时,会形成舆论压力,促使司法机关更加高效地办案。

司法机关会更加注重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以满足公众的期待,从而提高司法审判的效率。

其次,大众关注司法审判有助于保护被告人的权益。

在司法审判中,被告人的权益是至关重要的。

当大众关注司法审判时,可以起到监督的作用,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这有助于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人权的尊重。

媒体介入司法弊大于利

媒体介入司法弊大于利

谢谢主席,谢谢评委。

今天我方的辩论的观点为“媒体介入司法弊大于利”。

在我方看来,媒体是包括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在内的传播信息的媒介。

而介入则是指媒体报道对司法案件的审判程序以及结果造成了影响,因而一些客观公正的事实报道并不在我方的考虑内。

我方今天是以媒体的介入会不会破坏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作为评判其利弊的标准。

下面就让我们看看媒体介入司法到底是弊大于利还是利大于弊。

首先,媒体介入司法会影响司法的独立性。

从现代法治观念来说。

司法权是绝对独立的,如果司法允许其他权力任意干涉的话,那么独立和专业的司法审判权也失去了它应有的公平和正义的基础。

然而媒体错误报道所引发的恶意舆论却经常在无形中干涉着司法的独立性,媒体人热衷于报道当前的热点事件,从中提取一些惊人的数字对比以吸人眼球,在案件还未审理前通过法律以外的形式进行干预,严重影响了司法的独立性,这样的例子不在少数。

药家鑫案的原告代理人张显称自己是一个普通人,不懂法律程序,仅仅懂得的“天理和公道”,就是想让药家鑫死。

比如,在药家鑫案审理过程中,被害者代理人张显通过他的微博,多次分享、转发了有关药家鑫家庭背景的猜疑性言论,“官二代”、“富二代”等语词激起了社会公众对药家鑫的反感和仇视,加之一些媒体的炒作使得案件未开始审理前社会舆论就完全倒向原告一方。

南京彭宇案正因为舆论的误导,一起原本伤害老人的普通案件,却将受害老人置于不利境地。

一系列的案件表明媒体的介入会对司法审判的独立性造成不利的影响。

其次,媒体介入司法会破坏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媒体报道案情有其自身的缺陷,首先,媒体人对案情的了解多是通过采访等环节了解到的新闻意义上的“事实”,而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事实”,即不符合司法机关认定的标准——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加之一些媒体人缺乏基本的法律素养和法律知识,在评定案件时常常把道德观念作为标尺来衡量。

如果案件结果与舆论导向不同,无论是判轻了还是判重了都会遭到公众的质疑。

其次,媒体具有一定的趋利性,一些媒体会打着舆论监督的旗号对热点案件进行大肆炒作使得媒体的报道距离案情的真相越来越远舆论压力下法律审判也就变身为道德审判。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弊大于利.一辩稿精编版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弊大于利.一辩稿精编版

谢谢主席,大家好!刚才对方辩友唾沫横飞、侃侃而谈,发言十分精彩,但其中却有巨大漏洞。

————————————————————————————————————————————————————————————————————————————我方认为判断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大还是消极作用大,其关键在于网络舆论能否在司法执行的过程中提供理性的参考与监督,使其更加公正。

显而易见,网络舆论没有这个功能。

由于网络谣言的大量存在、网民强烈的主观性和情绪偏向,网络舆论常常表现出一种显然的非理性。

网络舆论中确实存在小部分的理性,但因为大多数网民对法律的不了解,这个理性的标准是道德而不是法律。

张金柱案是一起交通事故案件,舆论称“不杀不足以泄恨”使最后过度宣判,成为立即死刑;邓玉娇案是一起因性骚扰而杀人的案件,虽构成过度防卫却因舆论过度同情弱者最后妥协地无罪释放。

不理性的网络舆论只能带来类似于“群体极化”和”多数暴政”的”舆论审判”。

只有理性的监督才是监督,不理性的监督只能称为干扰甚至破坏。

网络舆论不仅不能给予司法活动理性的参考和监督,反而会破坏司法独立与司法权威。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当法官和司法机关迫于网络舆论的巨大压力,不得不进行二审、多审甚至直接改变审判结果时,司法独立就遭到了严重破坏。

如果司法不够独立,而是受到各种限制,那还能实现司法公正吗?司法权威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当网络舆论质疑、指责司法审判,甚至司法审判被迫屈从网络舆论时,司法就没有了权威。

如果司法失去权威、不被社会大众信任、不具备感召力与说服力时,人们就极可能不启动司法程序,那司法的所有作用就都无从谈起了。

網絡輿論的非理性、主觀性、不可控性都與司法的理性、客觀、規則等精神相衝突,它不仅在很大程度上不能给司法活动提供理性的参考和监督,而且还破坏了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

浅谈媒体介入对司法公正之利弊

浅谈媒体介入对司法公正之利弊

浅谈媒体介入对司法公正之利弊班级:2013级国际商务2班姓名:宋斐学号:2013814040摘要:本文先介绍了近年来媒体介入司法的背景,然后具体分析了当下中国媒体、司法、舆论各个主体的缺点,结合起来对媒体介入司法做出利弊分析,最后通过对利弊做出权衡与思考得出结论,更倾向于媒体应当介入司法的观点。

关键词:媒体介入司法公正舆论民意利弊比较背景:近年来,民众关注和参与法律的意识不断加强。

然而,在邓玉娇、李昌奎等案件掀起热议后,对媒体舆论干预司法公正的指控也相继产生。

媒体和司法的关系再度引人注目,诸如新闻自由不可侵犯,司法独立至高无上之类的观点又再一次涌现而出,毫无疑问,媒体的介入对于司法过程肯定会产生影响,但这个影响到底是积极程度更大一些还是消极成分更多一些,需要我们进行研究与分析,才能做出科学的决断。

明确一下定义:媒体介入是指媒体对案件情节、庭审和判决进行合法的报道评论。

而司法公正要求司法机关通过正当的程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公正的审理与判决。

介入之弊:首先,媒体介入可能阻碍程序公正。

媒体对案件信息的收集不像司法程序一样必须在法定程序内进行,因此媒体不可避免会有在“部分事实”范围内对案件作出判断的倾向,一旦形成舆论导向,就会在一定程度上使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受到不平等对待,即违背了程序公正中“对各方当事人的意见给予平等关注”的内容,违反了“程序平等性”的基本要求。

比如在佘祥林案中,最初的时候,佘祥林所在县城一份报纸对佘祥林打上了杀人狂魔的标签,但其实当时公安侦查机关还未完全确认其的犯罪事实,媒体在这里充当了有罪推定的角色,这样的舆论导向极易影响法官的内心确信,导致对于不同诉讼主体有不同的对待,妨害程序正义。

其次,媒体介入影响实体公正。

十年前张金柱驾车肇事逃逸案至今被众多学者当作“新闻审判”和“媒介杀人”的例证,由于媒体大肆渲染“不杀张金柱不足以平民愤”的民众情绪,导致了法庭审判时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从重量刑,而案件结束过后,专家普遍认为交通肇事罪不足以判死刑,是舆论影响了司法独立,造成了司法不公。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大于消极作用(一辩稿)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大于消极作用(一辩稿)

谢谢主席大家好!我方的观点是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大于消极作用。

网络舆论,即公众以网络为平台,对某些公共事务发表意见的特殊舆论形式.司法公正,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

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我方观点:第一、网络舆论应在司法过程中作为一种重要的参考因素,并能弥补法律滞后性的缺点。

我国历来就是一个重视民意的国家,在法律中赋予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极大权利的规定,以及法律精神中应该平衡社会整体价值取向的衡平思想,都体现了在司法过程中,民意参与的重要性。

而网络舆论现今参与度、自由度和及时性极高,较于其他舆论方式,是当下最能够完整体现民意的途径。

我们可以看到的是,在现今广泛受到关注的司法案件,大多都具有因法律规定不明导致判决不公的属性,过判误判案件在民意的参考下,趋于一个较为公平的判决。

如ATM机吐钱的“许霆案"由一审无期徒刑改为五年有期徒刑便是最好的明证,让民意成为法官判量的一个重要参考点.1.法律精神:赋予民意应当参与司法:衡平的思想;人民陪审制;2.法官自由裁量权(经验和法律规定下的判定):经验是有限的,所以民意(社会意识形态)作为一种参考。

3。

网络舆论(动态的民意)是民意的主要组成部分(事实论证:数量和年龄结构)网络舆论带来的负面影响,但是现在短时间内,官网的快速澄清可以解决第二、网络舆论参与广泛,对司法过程构成有利的监督并形成良性的互动。

在现今中国法制体系尚未成熟的情况下,司法过程常常受到权利的威胁,金钱的诱惑,司法判决中难免出现不公正的现象。

而作为迄今为止参与度最高的最能代表民意的平台,网络能够对这些不公正的判决广泛关注,整合民众的意见,并且能够以最快速度对司法过程构成有力的监督。

而对于并没有受到网络舆论关注的案件,在其的司法过程中也必定会考虑到民众网络关注的可能,从而尽可能的做到执法公正.网络舆论从而可以对整个司法过程产生广泛的监督力。

(广泛性带来的监督作用)第三、网络舆论的关注让司法体系透明化,对于司法体系的完善和健全起到了长期作用。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网络舆论的力量是不可小觑的,它可以迅速传播消息,引发社会关注,对司法公正产生影响。

虽然有时候网络舆论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但总体来说,它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首先,网络舆论可以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在一些重大案件中,公众的关注和声音可以对司法机关产生压力,促使其更加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防止出现不公正的判决。

例如,2018年的"南昌故意杀人案",在网络上引发了广泛讨论和关注,最终法院对被告人作出了严厉的判决,这也是网络舆论在促进司法公正方面的一个典型案例。

其次,网络舆论可以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司法程序和法律知识。

通过网络舆论,公众可以了解到案件的具体细节、法律条文等信息,从而更好地了解司法程序和法律知识,增强对司法公正的认知和理解。

最后,网络舆论可以对不公正的判决进行监督和制约。

如果法院作出了不公正的判决,公众可以通过网络舆论表达自己的不满和抗议,这种舆论压力可以对司法机关产生影响,迫使其更正错误,避免产生不公正的判决。

综上所述,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当然,我们也需要注意,网络舆论有时候也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比如会对被告人的隐私权造成侵害,也可能会导致一些不理性的情绪和行为。

因此,在利用网络舆论促进司法公正的同时,我们也需要注意合理利用网络舆论,避免对司法公正造成负面影响。

谢谢大家!二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我作为二辩,我认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网络舆论可以让公众更好地了解案件的情况,监督司法机关的行为,从而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首先,网络舆论可以让公众更好地了解案件的情况。

在传统的司法程序中,公众往往只能通过媒体报道了解案件的情况,而这些报道往往有着主观性和片面性。

而通过网络舆论,公众可以通过搜索引擎、社交媒体等渠道获取更加全面和客观的信息,从而更好地了解案件的情况。

媒体介入对中国的司法公正利大于弊1

媒体介入对中国的司法公正利大于弊1

媒体介入对中国的司法公正利大于弊谢谢主席、评委大家下午好开宗明义,媒体介入指涉及具体司法事务的媒体言论。

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关案情的言论;另一类是有关司法行为的言论。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一般是指司法机关对案件处理的过程和结果在整体上为当事人和社会一般公众所接受、认同和信任的理想状态、其含义包括适用法律的平等、诉讼程序的规范、判决结果的公正和监督的有力。

我们今天讨论媒体介入对中国的司法公正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的标准是。

我方将从以下两点来论证:1、(还要改啊还要改)媒体介入保障了媒体介入可以保证司法机关和群众关于案情情况的了解,这是司法公正的前提。

很多案件由于多方面的限制无法被公开,导致了不公正的产生。

而媒体公开有关案情的言论,例如对案件过程和犯罪嫌疑人行为的报道、判断、定性和评论,尽可能地还原整个案件的经过和事实,使司法机关和群众对案情有详细的了解。

“躲猫猫事件”曾在网上引起热议,24岁男青年李乔明在看守所中与狱友玩“躲猫猫”游戏时头部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这一事件经媒体报道后,众多网民纷纷质疑,于是,一场以“躲猫猫”为标志的舆论抨击热潮迅速掀起。

最终查明李荞明系因同监室在押人员殴打、拳击头部后撞击墙面后导致死亡。

“公开才有正义”。

媒体介入作为公开案情事实的手段之一,有利于实现司法的公正。

2、媒体介入可以有效监督司法行为。

媒体曝光将司法机关与司法人员置于社会公众的压力之下,使得他们务必以法律公正为司法审裁的唯一准绳,而不敢掉以轻心,无视专业要求与专业素养,无视社会大众对司法公正的强烈要求。

将司法案件审裁的过程告知民众,使他们可以依据法律条文来衡量司法人员公正审裁案件的水准、司法操作的公平情况,避免“暗箱操作”。

将司法审裁的进行过程与结果,通过传媒诉诸社会大众的视听,将法官的司法裁决、定罪与量刑等等具体的司法内容公诸于众。

就好比许霆,媒体将对他整个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公之于众,最终使他得到应有的判决。

辩论稿 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弊大于利

辩论稿 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弊大于利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观众大家好:我们先来明确定义,大众舆论是泛指由广大民众自发形成的,在一定时间与空间范围之内的,对某件事物或某种社会现象的集合意识或多数意见。

司法审判是司法机关根据现有法律对客观事实进行审判。

今天判断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还是弊大的标准就是看能否推进司法审判的良性发展,我方认为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弊大于利,理由如下:首先,大众舆论与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存在冲突,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扰,对于大众舆论,无论法官接受还是拒绝,在权衡利益时,无形已经受到舆论的影响,这就影响法官判案所要保持的中立性。

司法所追求的目标是程序公正,而大众舆论有很大的社会影响,对于司法审判的案件来说,大众舆论制造压力来影响司法审判进程,从而变成“新闻审判,网络审判,严重破坏司法审判的独立性。

看药家鑫案,面对采访,一个堂堂七尺男儿也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药家鑫父母也积极凑钱来弥补药家鑫对被害人家属的伤害。

从受害人方面,在对被害人父亲张平选的采访中,能够看出被害人父亲张平选也不希望药家鑫判处死刑。

药家鑫应该受到刑罚的制裁,对于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也是符合罪责刑相适应,也能够达到预防犯罪。

在药家鑫杀人案中,如果没有外界的干扰,法官作出理智的独立审判,结果不一定是死刑立即执行。

其次,大众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公正具有破坏。

审判活动本质是一种高度理性化的专业工作,法官要保持中立态度,而大众舆论,一方面对法官直接影响,案件尚未审判舆论已经形成相应的评价,对法官以形成心里压力,司法公正无法保证,另一方面,舆论引起相关部门及领导的关注,进而向司法人员传递压力,迎合舆论判断,造成对司法公正的损害。

如李昌奎案,一审判死刑,二审: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

判处李昌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而最后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

这看似公正实则伤害法治,破坏司法公正。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消极大于积极一辩稿(1)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消极大于积极一辩稿(1)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消极大于积极谢谢主席,再次问候在场各位。

今天我们和对辩辩友在这里探讨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首先我们就说清楚网络舆论和司法公正的概念。

网络舆论是在网络上广泛流传的民间的倾向性的议论。

司法公正是指在执法过程中不受干扰,公正地进行司法程序。

我方判定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造成的影响是消极作用大还是积极作用大是依据在网络舆论下,司法能否正确、独立审判,从而保持公正。

我方从以下两个方面来阐述我方观点:第一,司法公正会受到网络舆论的绑架。

今天我们探讨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影响,肯定是这些案件已经能够引起这么大的讨论。

不然今天我们在这里也毫无探讨的意义。

在历年来引起网络舆论的事件中,基本都是贫富纠纷或者官民之间的纠纷。

现如今的网民大部分是非专业的法律人士,在事件发生的时候都会希望能站在弱者的一方,为弱者情愿。

我们不是说他们盲目。

正如村上春树所说,在石头和鸡蛋之中永远选择鸡蛋。

大家都会想要弱势的那方站在与对立面同等的位置。

但是这会很容易对司法公正造成道德绑架。

这个时候道德判断代替了法律的分析,不专业的不可靠的网络舆论会对专业的司法造成消极影响。

在邓玉娇案中,因为其是网络舆论倾向的弱者,于是网络舆论活生生地绑架了民意绑架了司法,使本来是过失杀人应该判刑的邓玉娇免于刑事处罚。

卢州一40歲婦女不堪丈夫長期慘無人道的性虐待,卻無知地伙同兒子將丈夫殺死在睡夢之中,法庭的宣判是将儿子以及同学关押至监狱,这确实是一起让人痛心的事件,这个时候的网络舆论是怎样的,是很大声音说法官没有人性。

我们当然能看到事件发生的原因,但是这绝不是让我们拿起刀的理由。

此时一旦法官做出判决便会被舆论淹没说没有人性,这让司法公正失去了独立性,是道德绑架了司法公正,在网络舆论压迫下,难以做到公正。

第二,网络舆论挑战了司法公正的权威性。

司法公正的核心就是其独立性和权威性。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就形同虚设。

司法只有具有了公信力和威望,司法公正才能做得好。

网络舆情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网络舆情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网络舆情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正方一辩稿查海燕法学1501 2015014823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开宗明义,网络舆情是指通过互联网表达和传播的,公众对自己关心或与自身利益紧密相关的各种公众事物所持有的多种情绪,态度和意见交错的总和。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

即指过程和结果中体现的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

我方观点是:网络舆情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下面,我将从三个方面来详细阐述我方观点。

第一,网络舆情的外部监督对遏制司法腐败起到了强有力的作用。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将案情公开于网络,使司法机关的行为及整个司法过程处于公众的视野之下,不仅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最重要的是公众的监督权得到更为全面具体的行使.因为网络为公众舆论的行使提供了一个相对开放的平台,它使监督权重新回归于民众,增强了监督的广度和深度,使司法更加公开透明,有效的遏制了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第二,网络舆情有利于在司法审判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告人的权利.在司法审判中,承担法律责任的被告人等往往是社会弱者,当司法审判不公平或是违反法定程序时,网络舆情就有可能成为他们的同情者和声援者。

民意第一时间形成于网络,迅速形成网络舆情。

网络舆情对案子提出处理意见,快速流传并反映到现实中,能够促使司法审判的更加公平公正。

第三,网络舆情与司法最终价值追求相一致。

现代社会是一个民主的社会,主权在民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网络为公众实现自己的言论自由及知情权提供了最好的平台,作为主权者的人民,有权了解自己生存的社会状况,有权利公开自由的表示批评建议权,有权利监督国家权力的运行,以防止权力滥用。

这与司法的最终价值追求是一致的。

两者都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保障人民权力。

正是因为这一共同目标,网络舆情成为现代法制社会中不可忽视的力量。

最后,我方想说的是:保障司法公正,不能不尊重民意,也不能不考虑舆情,因为法律本身就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判决结果也要接受人民监督和社会评论.我们不能否认网络舆情存在弊端,但我们更确定的是,网络舆情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

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

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

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谢谢主席,对方辩友以及在场的观众朋友们:大家好!随着中国传媒技术的提高和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广大社会媒体和群众对司法审判的关注度也日趋增加,中国人面对公众事件少了淡漠的观望,多了意见的表达。

今天我们的辩题是“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而我方认为利大于弊,首先“社会舆论”是指公众对于社会事件、现象的态度和意见,是反映主流民意的重要形式,我方认为的“司法审判”也不仅是指案件在法庭上的审判过程,而是整个法律体系,因为不论是立法过程,司法过程还是普法过程,都是一个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的完整体系。

在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下,法律的本质正是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是维护社会和谐的有力工具。

下面,我方将从以下三个方面陈述我方观点。

第一,舆论对司法实施的过程起监督与促进作用,能有效保证司法公平,减少司法腐败。

《论法的精神》中曾有这样一句话: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可能滥用权力,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当法官被赋予了生杀予夺的权力时,如果不加予制约,如果不使审判过程更加透明,就可能会有滥用权力的发生,舆论不仅能挖掘隐藏的法律问题,更能将法律行使的过程置于公众的目光之下。

我方希望对方辩友注意的是,这里讨论的是大众舆论对于司法审判的“关注”,而不是“干预”或“影响”,司法审判在执行过程中的最低要求就是应不受除法律以外的因素的干扰和制约,也即每一个司法过程都应保证其独立性,而大众舆论的关注,不会导致对方辩友即将会告诉我们的舆论使案件重判这样类似的情况发生,恰恰相反,舆论的关注使司法实施过程暴露在聚光灯下,公开和透明的优点更加保证了审判过程的独立性与公正性。

我们再举一个例子,孙志刚因未随身携带身份证件被误认为“三无人员”送往收容站,且被毒打致死,官方却坚持称他是正常病死。

在舆论的强烈关注下,案件被重新调查,最终,十多名涉案人员得到了应有的惩戒,并使违宪的《收容遣送办法》被整改。

试想,如果没有舆论的关注,司法公平如何保证?第二,社会舆论能推动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传媒监督司法利大于弊一辩稿

传媒监督司法利大于弊一辩稿

谢谢主席,再次问候大家。

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权力都容易被滥用,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进入21世纪,报刊、广播、电视节目、微博等传播媒介与我们低头不见抬头见,也成为了司法监督的一个重要手段。

由此产生了今天的辩题我方观点为传媒监督司法利大于弊。

开宗明义;传媒监督是指大众以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网络等传播媒介为载体,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

司法是指检察机关或法院依照法律对民事、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审判。

下面请听我细说分明。

第一:传媒监督司法可以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

如孟德斯鸠所言,权力必须被制约才不致被滥用.十五大报告提出“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方针,来自外部大众对司法行为的评价会对司法机构施加一定的舆论压力,促使不正常的司法行为得到及时的纠正。

如中国法制进程中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刘涌案”,由于广受社会关注,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此案,传媒监督功不可没。

第二:传媒监督司法可以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增强司法公信力。

传媒监督具有公开性和广泛性,因而能有效的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维权意识,和守法意识。

媒体对司法活动宣传,能够延展和强化司法行为的社会效果,树立司法机构的良好形象,从而为司法建立更为扎实的社会基础,推进法制建设。

第三:传媒监督司法可以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社会民主.《世界人权宣言》的19条指出“人人有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传媒监督司法无疑是全球政治文明和民主进程的巨大进步。

诚然,传媒监督只是司法监督机制中重要的一种,而传媒本身也带有一定的政治、商业因素,将传媒抬到不切实际的“传媒万能论”也不可取,传媒监督应受到诽谤法、隐私法等法律的适当约束。

但不可否认传媒监督的真正主体是社会公众,传媒监督的本质是公众的监督,可以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公众法律意识,以及推进民主进程。

网络舆情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网络舆情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网络舆情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正方一辩稿查海燕法学1501 2015014823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开宗明义,网络舆情是指通过互联网表达和传播的,公众对自己关心或与自身利益紧密相关的各种公众事物所持有的多种情绪,态度和意见交错的总和。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

即指过程和结果中体现的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

我方观点是:网络舆情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下面,我将从三个方面来详细阐述我方观点。

第一,网络舆情的外部监督对遏制司法腐败起到了强有力的作用。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将案情公开于网络,使司法机关的行为及整个司法过程处于公众的视野之下,不仅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最重要的是公众的监督权得到更为全面具体的行使。

因为网络为公众舆论的行使提供了一个相对开放的平台,它使监督权重新回归于民众,增强了监督的广度和深度,使司法更加公开透明,有效的遏制了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

第二,网络舆情有利于在司法审判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告人的权利。

在司法审判中,承担法律责任的被告人等往往是社会弱者,当司法审判不公平或是违反法定程序时,网络舆情就有可能成为他们的同情者和声援者。

民意第一时间形成于网络,迅速形成网络舆情。

网络舆情对案子提出处理意见,快速流传并反映到现实中,能够促使司法审判的更加公平公正。

第三,网络舆情与司法最终价值追求相一致。

现代社会是一个民主的社会,主权在民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网络为公众实现自己的言论自由及知情权提供了最好的平台,作为主权者的人民,有权了解自己生存的社会状况,有权利公开自由的表示批评建议权,有权利监督国家权力的运行,以防止权力滥用。

这与司法的最终价值追求是一致的。

两者都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保障人民权力。

正是因为这一共同目标,网络舆情成为现代法制社会中不可忽视的力量。

最后,我方想说的是:保障司法公正,不能不尊重民意,也不能不考虑舆情,因为法律本身就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判决结果也要接受人民监督和社会评论。

大众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1)

大众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1)

谢谢主席:
大家好!
那么在讨论之前,有两个概念必须要向各位澄清。

所谓大众舆论,指的是民众、群众的言论。

大众舆论,会对司法公正产生一定
的影响。

第二,所谓司法公正,指的是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


就说明,是我们追求的一种理想目的,而大众舆论只是影响他的一个因素,对
司法公正只能产生某些影响而不能决定。

在此之前,我们必须承认大众舆论对司法公正有利也有弊,但是我方坚定认为:大众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

事物的发展是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

从古至今,司法公正的发展历程
在当今社会,可能有部分个案对司法的公正造成影响,但是,我们必须承认事
物发展是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我们不能局限于曲折性的一部分。

综上,
二辩:大众舆论只能对司法公正造成影响,而不能决定。

其次,媒体不等于大众舆论;
三辩:首先,对某些事物判断利弊时,我们往往具有局限性,暂时看不到全面,我们
不能因为存在利或者存在弊,就盲目判断弊大于利;
其次,司法公正是一种理想状态,是我们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目标,在历史发展长河中,先人对司法的公正与发展不断努力,在曲折中不断前进。

四辩
在事物发展过程中,曲折性是必然属性,对方所举出的种种案例充分证明我方
观点。

而发展的方向还是前进的,前途是光明的.
不能用道德评判代替事实评判。

大众舆论不仅仅是一种言论,更是大众对于司法公正的一种期盼和愿望黑夜给了我们黑色的眼睛,我们必然要寻找光明。

辩论赛媒体审判阻碍司法公正立论稿

辩论赛媒体审判阻碍司法公正立论稿

谢谢主席,大家好。

今天我方的观点是媒体审判阻碍司法公正。

如我方四辩在盘问中提到的,我方认为对方辩友对媒体审判和司法公正的定义都是有偏差的。

我们首先来看一下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指以司法独立为基础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能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并依照完整合法的既定程序对案件做出依法的审判结果,它是每次司法过程都需到达的最终目标。

而媒体审判则指媒体在案件得到法官的认定前,自行对案件做出有倾向性的认定,并将这种认定直接或间接的传播出去的行为。

其传播方式可以包括媒体自行做出预测性报道,或通过报道不完整的事实来引导民众舆论向这一认定倾斜等方式。

下面我们来对媒体审判和其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做一界定。

首先针对对方辩友提到的媒体通过报道司法过程的不当行为来促进司法公正的现象,我方认为这一行为属于媒体监督,我方承认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促进意义,但是它不是媒体审判。

只有媒体在结案前对案件做出认定,并传播这种认定的行为才属于媒体审判,如果是媒体对司法过程的不当行为进行的传播是属于媒体监督的。

简言之,媒体审判的对象是案件本身,而媒体监督的对象是司法过程。

我方认为司法公正的判断依据是我方在定义中提到的司法独立,正确认定事实,依照完整程序和得出依法审判结果四个方面都得到保障,司法公正才能得以保障。

今天我方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论述,媒体审判阻碍司法公正。

首先,媒体审判造成的社会舆论压力会阻碍司法过程的程序完整性,使部分案件失去了进行完整司法程序的条件,阻碍了司法公正。

由于社会舆论压力,很可能造成证人不敢提供证词,或证词带有主观色彩地取舍,也有可能造成舆论排挤的一方找不到辩护人,导致依法辩论环节的缺失。

甚至有张金柱的案例证明司法机关甚至可能因为舆论压力缩短应有死刑复核时间。

这些必要司法环节的缺失都将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司法公正。

第二,在法官对案件事实做认定之前,媒体审判的结果很有可能混淆法官对案件的认定,媒体审判的破坏了司法的独立性,使司法不能做到仅以法为判断标准。

媒体介入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

媒体介入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

媒体介入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现代社会中,我们常常看到媒体在报道司法事件时发挥重要作用。

媒体的报道不仅可以及时传递信息,增加透明度,还可以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

然而,媒体介入司法事件也会有一些负面影响,比如可能会对当事人的隐私进行侵犯,或者可能会操纵或传播假信息,从而对司法公正造成负面的影响。

因此,我们需要认真考虑媒体介入司法事件所带来的利弊。

首先,媒体报道司法事件可以增加透明度,并防止不公正的判决。

在一些有权有势的人物、组织或政府欲隐瞒或操纵司法程序时,媒体的介入可以保护受害者的权利,防止当权者掩盖事实真相。

媒体的报道可以让大众更好地了解案件的情况,从而让公众评判判决是否合理,并保证判决在公正和公开的条件下进行,从而为司法制度提供更好的支持。

其次,媒体的报道可以让公众更好地监督司法工作。

媒体不仅可以向公众传递案件信息,还可以进一步分析和解释案件的重要性和影响,从而引导公众对司法工作的关注和监督。

这将有助于减少司法工作中的违规现象和不公正现象,并推动司法系统的改革和完善,从而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为公众利益维护司法公正。

当然,媒体的介入也有可能影响当事人及其家庭的隐私权,造成他们的伤害。

有些媒体为了获取更高的点击率,或迎合观众的口味,不择手段使用了未经证实的事实信息或评论,或描绘出不实情况来吸引,甚至迎合误导社会舆论引发认识偏差,这样的行为不仅侵犯当事人的隐私,也破坏司法的公正、客观、中立性,如果信息失实,司法工作就无法完成,不仅会引起社会不安,还会激化矛盾与冲突,最终导致司法的再次无序和紊乱,即使是纠正错误,也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同时可能还需要为误导社会舆论承担司法责任。

最后,媒体介入司法事件也容易造成司法的操纵或者干预。

司法系统是一个非常敏感、复杂而脆弱的系统,一旦出现了有影响力的媒体和司法的交集,就会很容易出现政治个人利益和新闻业态和国家政策的冲突,这就为想要干扰司法程序的人提供了契机,极有可能对正常的司法程序造成干扰和影响,加速司法机构的腐败和转向政治。

辩论赛媒体审判阻碍司法公正对方论点

辩论赛媒体审判阻碍司法公正对方论点

辩论赛媒体审判阻碍司法公正对方论点对方论点及我方反驳媒体审判有利于监督司法进程:正如我方在定义中所说,媒体审判的对象是案件本身,是要对案件本身做出一个裁定,而媒体监督着眼于司法进程,是要通过曝光来监督司法进程。

这两者对象不同,不可混淆,媒体监督不等同于媒体审判。

媒体审判的结果可能引导司法机关更加慎重的做出决定:媒体审判由于其并不单单以法律为标准,还掺杂有道德情感乃至媒体自身利益,那么对方辩友如何证明媒体审判的结果是公正的呢?用一种无法证明是否公正的结果来影响司法的判断,是否是饮鸩止渴,是否是阻碍司法公正呢?媒体审判代表大众的声音:好,那就让我们来看看对方辩友所说的大众的声音是怎样来的。

李刚之子交通肇事案中,李刚之子本来说的是:“快救人,我爸是李刚”,可是媒体断章取义,仅报道“我爸是李刚”。

在媒体审判中,媒体经常是通过仅报道出部分事实来引导大众的观点。

换言之,对方辩友所说的大众的声音很多情况下并不是大众自己发出的,而是媒体诱导出的。

后续方案(若对方辩友提出很多媒体是公正客观地在报道事实):如果媒体公正客观的报道事实,从而引发民众自发的对案件做出判断。

那么这一过程究竟是媒体在审判呢,还是民众在审判呢?司法的审判结果需要接受媒体的评判:看来对方辩友对我国的司法制度还不甚了解啊,我国对司法结果的监督来自于上级司法机关的复议,人大常委会的个案监督和审判委员会与审判监督庭的监督。

司法的结果是无法用一个统一的标准来评判是否公正的,要保证的结果的公正,只能通过保证过程的公正来实现。

试问对方辩友,如果一道题目我的每一步过程都做对了,结果还可不可能错呢?所以我们要保证司法结果公正,就要先保证它的过程公正。

而媒体审判我方已经论证过,不仅不会促进过程公正,反而会损害过程公正。

媒体报道追求的客观,公正,与司法裁判的要求是一致的,因此媒体审判有利于彰显司法公正:那么对方辩友是否是认为现有司法是不公正的或者说媒体审判比现有司法审判更加公正呢?如果不是,那么对方辩友如何用一个不如现有司法制度公正的制度去促进司法公正呢?对于一个足够理性、足够好的法官,他拥有自主判断的能力,不会被舆论审判的结果所左右:照对方辩友的逻辑,我们的人民也拥有自主判断的能力,如果他足够理性,那么就不会被邪教所蛊惑,所以邪教对我们的社会发展是没有影响的,我们就可以对邪教置之不理呢?退一步讲,就算存在这样的法官,他做出了正确的判断,那么他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敢不敢坚持正确的判断呢?再退一步讲,如果媒体审判对于法官真的没有任何的影响,那么两者根本就没有任何的交集又怎样来促进司法公正呢?司法本身是不公正的,媒体审判有助于法律完善:我想请问对方辩友,是五十年前的司法体系完善还是现在的司法体系完善?明显是现在。

媒体介入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

媒体介入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

媒体介入对中国的司法公正的利弊比较随和社会的进步,新闻媒体蓬勃发展,媒体积极报道有关司法问题是公众参与社会民主、享有宪法规定言论自由、批评建议权的外在表现,也是社会法治进步的一个标识。

不可否认,在目前的社会现实中,媒体依靠其自身天然的开放性、广泛性,在实现遏制司法腐败,打击违法犯罪,净化社会风气方面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但是凡事过犹不及,都必须掌握一定的度,而这个度的底线就是媒体不能介入到司法审判当中来,影响法院工作或者法官的裁判。

因为媒体的介入对司法公正终究是弊大于利的。

下面我将对此观点进行阐释。

我们先来明确媒体介入司法的定义。

媒体介入是指媒体插入事件之中进行干预。

司法公正指的是司法机关在行使其职权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程序内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审判权与检察权,不受任何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权利者干扰与影响,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

请注意司法是法律的执行活动,而不是立法活动。

而媒体介入司法公正则是说媒体介入对司法的审判活动产生的影响,而这样的影响本来是不应该是审判活动的考虑因素。

对于媒体介入司法公正的利弊比较,究竟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可以从媒体介入司法影响所造成的后果来评判。

如果媒体介入司法产生的弊端是无法克服的,而益处却是可有可无或者说有其他途径可以代替的,那么我们就可以认定媒体介入对司法公正是弊大于利的。

当然,不可否认,媒体介入对司法公正有一定的好处。

但是,这种好处真的大于所造的的弊端吗?结论只有经过比较才能知道。

持利大于弊观点者认为,媒体介入能有效促进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但是我们要明白,这种监督不能是毫无限制的监督,媒体大可在法院审判完成之后再进行报道,进行事后的监督而不是给审判活动带来干扰。

其次现在我国已经有了审判监督、问责制等专业的监督程序。

只要能把这些法律已经明确的监督制度落到实处,媒体监督的的作用也就可有可无了。

那么,我们为何舍本求末,不把精力放在重点,却偏要用媒体这样一种法外监督机制对司法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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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介入对中国司法公正利大于弊谢谢主席,大家好。

就我们今天讨论的辩题,首先明确几个概念。

媒体是一种信息传播的媒介。

介入意为参与、参加。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过程和结果的公平、公正。

而利弊大小的比较在于某一事物对另一事物是起推动作用还是阻碍作用。

所以今天我方评判的标准是:人民通过媒体这一渠道参与到中国司法体系中是否有利于司法公正的落实和进步。

接下来我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述我方观点。

第一,人民可以通过媒体更好地推动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的完善。

首先,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是司法判决的重要依据,但现行法律体系并不完善且存在可优化空间,法律制度也有健全的需求。

如现行刑罚制度中,对于罪行的判定和量刑的不确定,导致法律制度存在漏洞。

人民作为法治的对象,每个人都有权且应该参与到我国司法建设中去,而媒体就提供了这样一种渠道。

媒体能把广大人民群众的言论集中起来,进行报道和发布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使得一些没有被发现的漏洞暴露出来进而得到司法部门的解决,从而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

第二,媒体介入能有效监督司法行为,使司法过程更加透明和公开公正。

将司法审裁的进行过程公诸于众,如证据的收集渠道是否正当,审讯方式是否合理,审判流程是否完整,从而,提高司法腐败的风险,增加司法腐败的难度,降低司法腐败发生的几率。

就好比“躲猫猫”事件中,随着舆论抨击热潮迅速掀起,最终查明李荞明系因同监室在押人员殴打、拳击头部后撞击墙面后导致死亡。

媒体介入作为公开案情事实的手段之一,有利于实现司法的公正。

正是媒体具有的这种机制和功能,才使许多人把媒体的监督作用视为医治司法病疾的一方良药。

第三,媒体介入有利于实现实体公正。

法官所做出的判决是否紧密的切合法律条文和实际情况?因此媒体就成为了监督司法结果落实的眼睛。

法律制度本身的缺陷也是无法落实司法公正的重要原因,同时也是人民对于司法结果存在异议的重要原因。

例如“捡金案”和“许霆案”中,在媒体的质疑之下,使得司法结果避免了法制本身漏洞带来的缺陷,使他们得到了应有的审判。

并不是说媒体要去左右司法的结果,司法的独立也并不代表着媒体需要沉默,而是媒体通过集体发声方式,让司法听到人民的声音,同时也让人民听到司法的声音,在两者之间需找到一个契合点,从而让司法结果实现真正的实体正义综上所述,我方坚定地认为媒体介入对中国司法公正利大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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