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英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英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已经2013年7月3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3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与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安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信息的共享。
第四条在签证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管理工作中,外交部、公安部等国务院部门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受理出境入境证件申请的地点等场所,提供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需要外国人知悉的信息。
第二章签证的类别和签发第五条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六条普通签证分为以下类别,并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一)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二)D字签证,发给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员。
(三)F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
(四)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五)J1字签证,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J2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六)L字签证,发给入境旅游的人员;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可以签发团体L字签证。
(七)M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人员。
(八)Q1字签证,发给因家庭团聚申请入境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居留的人员;Q2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短期探亲的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的亲属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亲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与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安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信息的共享。
第四条在签证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管理工作中,外交部、公安部等国务院部门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受理出境入境证件申请的地点等场所,提供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需要外国人知悉的信息。
第二章签证的类别和签发第五条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六条普通签证分为以下类别,并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一)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二)D字签证,发给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员。
(三)F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
(四)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五)J1字签证,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J2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六)L字签证,发给入境旅游的人员;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可以签证,应当提交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等证明材料。
(九)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十)申请S1字及S2字签证,应当按照要求提交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或者入境处理私人事务所需的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畅行无阻的通行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它为广大国民提供了畅行无阻的通行证。
这个法律的实施,不仅对于个人出国旅游、学习交流,以及商务活动等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更重要的是保障了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探讨一下这个法律如何为我们提供畅行无阻的通行证。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确立了公民出入境自由的基本原则。
根据这一法律,任何公民都有权自由出入境,只需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即可。
这使得我们可以自由地前往世界各地,拓宽眼界、增长见识。
同时,这也推动了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发展,加强了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友好关系。
其次,出境入境管理法明确了国家对边境管控的职责和义务。
根据该法律规定,国家应加强对边境的监管,确保边境安全和国家利益。
这意味着在我们出国旅行或是进行商务活动时,国家会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我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例如,在海关设立了专门的入境通道和出境通道,以便有效管理人员流动和物品进出。
这不仅方便了我们的通行,也确保了国家安全。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还明确了限制出境入境的情况。
按照法律规定,国家有权限制某些人员的出境入境,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安全。
例如,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人员或可能危害社会稳定的人员,国家可以限制其出境或入境。
这种限制确保了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并为广大民众提供了安全和稳定的出入境环境。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还规定了签证制度。
根据该法律,若想出入境国家,必须办理相应的签证手续。
签证制度严格把关了出境入境的人员,确保他们的身份和目的合法可靠。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助于防止各种非法活动的发生,保障了国家边境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为广大国民提供了畅行无阻的通行证。
这个法律的实施,不仅方便了我们的出境旅游、学习交流和商务活动,更重要的是确保了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我们要珍惜这个法律,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在享受自由通行的同时,也要为国家建设和社会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2012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

2012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2007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6号发布,根据2011年12月20日《公安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的申请、审批签发和管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以下简称护照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
第三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参照国际技术标准,逐步推广签发含有电子芯片的普通护照(以下简称电子普通护照),提高护照的防伪性能。
电子芯片存储普通护照的登记项目资料和持证人的面部肖像、指纹信息等。
第四条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下列真实有效的材料:(一)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三)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四)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五)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现役军人申请普通护照,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后,由本人向所属部队驻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加急办理普通护照,并提交相应材料:(一)出国奔丧、探望危重病人的;(二)出国留学的开学日期临近的;(三)前往国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四)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
出入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入境。
所称"私事",是批: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二章出境第三条居住国内的公民因私事出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二)填写出境申请表;(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境的意见;(四)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一)出境定居,须提交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或者前往国家的定居许可证明;(二)出境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邀请证明;(三)出境继承财产,须提交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四)出境留学,须提交接受学校入学许可证件和必需的经济保证证明;(五)出境就业,须提交聘请、雇用单位或者雇主的聘用,雇用证明;(六)出境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处汇费用证明。
第五条市、县公安局对出境申请应当在30天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没有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受理部门应当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出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和答复。
第六条居住国内的公民经批准出境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并附发出境登记卡。
第七条居住国内的公民办妥前往国家的签证或者入境许可证件后,应当在出境前办理户口手续,出境定居的,须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注销户口。
短期出境的,办理临时外出的户口登记,返回后凭执照在原居住地恢复常住户口。
第八条中国公民回国后再出境,凭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其他有效出境入境证件出境。
第三章入境第九条在境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凭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其他有效入境出境证入境。
详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详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青岛市其他机关•【公布日期】2013.07.12•【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详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外返青市民将有专用入境通道、外国人4种情形免签证、暂住居民在青能办护照、指纹采集将出台规定……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市公安出入境管理局详解自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新法》),除各种新规外,市出入境管理局还实施了网上预约机制,岛城市民以及常住青岛的外地人可以登录山东公安出入境政务服务网或青岛公安民生服务在线网预约登记,就近预约办理出入国(境)证件。
解读1:入境市民将走“绿色”通道“《新法》更加注重中国公民出入境权益保障。
”《新法》规定具备条件的口岸,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为中国公民出境入境提供专用通道等便利措施,这为今后公安机关施行更多的出入境便利措施作出了法律授权。
“中国公民不必再和外国人一起排队,就可以很快地通过边检窗口。
”以往中国公民要和外国人一起等待办理出入境手续,等待时间长,不方便。
建立中国公民出入境专用通道后,可以让中国公民非常便捷地出入境。
解读2:网上可预约办签证公安部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青岛等43个城市符合条件的居民可在暂(居)住地就近提交普通护照申请为进一步便利流动人口就近办理出入境证件,符合条件的内地居民可以在暂(居)住地就近申请普通护照、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等相关业务。
按照《新法》,外省市市民也可就近到青岛申请办理出入境证件。
此前青岛受理的网上预约业务仅限于山东省内常住户籍人员,现在已经扩大到全国范围。
预约办理的居民首先要在山东公安出入境政务服务网或青岛公安民生服务在线相关出入境业务模块中,根据网页上的各项提示如实填写个人申请信息,并选择“预约办理单位”、“预约办理日期”(可提前两天预约20天之内的申请业务)。
然后将填写完的申请信息进行保存,进入打印申请表界面,申请表上方将显示预约办理单位和预约办理日期及预约申请条码。
出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中国公民出入中国国境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促进国际交往,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凭国务院主管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签发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出境、入境,无需办理签证。
第三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从对外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
第四条中国公民出境后,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出境第五条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可以得到批准。
公安机关对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的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中国公民因公务出境,由派遣部门向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申请办理出境证件。
第七条海员因执行任务出境,由港务监督局或者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办理出境证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三)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五)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一)持用无效出境证件的;(二)持用他人出境证件的;(三)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的。
第三章入境第十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手续,也可以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机关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入境定居或者工作的中国公民,入境后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入境暂住的,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
第四章管理机关第十二条因公务出境的中国公民所使用的护照由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颁发,海员证由港务监督局或者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颁发,因私事出境的中国公民所使用的护照由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颁发。
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

出⼊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第⼀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出⼊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作,保证检验检疫签证⼯作质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进出⼝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民共和国国境卫⽣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民共和国⾷品卫⽣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出⼊境检验检疫签证⼯作由检务部门统⼀管理。
第三条各地出⼊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检务部门集中办(受)理报检、计费、签证、放⾏等事项,不能集中办理的,由检务部门委托有关部门办理。
第四条检验检疫签证流程为受理报检、计费、收费、施检部门出具结果和证稿、核签、检务审核证稿、制证单、校核、发证单、归档等全过程。
第五条各级检务部门统⼀受理报检、签证、与放⾏、计费等事宜的查询。
第⼆章受理报检第⼀节⼀般规定 第六条受理报检范围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 (⼆)输⼊国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准⼊境的; (三)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四)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书及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
第七条检务⼈员在接受报检时,应认真审核报检单填写的内容、应附的单据,发现有不真实、不齐备、涂改等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报检⼈重新填写。
经审核⽆误后进⾏登记、编号、计收费并及时交有关部门。
对于报检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提交应附单证的,经批准后,可予办理报检⼿续,但须要求报检⼈在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所需单证。
第⼋条报检单/申请单编号实⾏全系统统⼀编号。
报检单编号的规则另⾏下发。
第⼆节受理⼊境报检 第九条⼊境货物由到货⼝岸或到达站的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
动物、⼤宗散装货物,易腐烂变质货物,废旧物品,卸货时发现残损或者数量、重量短缺的货物,以及其他需在卸货⼝岸检验检疫的货物,应由⼝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其他货物按规定由收、⽤货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
第⼗条受理⼊境货物报检时,应要求报检⼈提供报检单及与检验检疫有关的对外贸易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输出国家或地区的官⽅检疫证书、产地证等单证,其他应提供的单证按《出⼊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办理。
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条文及草案说明

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条文及草案说明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及其说明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社会各界群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出境入境管理法征集意见)。
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12年1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第三章外国人入境出境第一节签证第二节入境出境第四章外国人停留居留第一节停留居留第二节永久居留第五章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第六章调查和遣返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中国政府保护在中国境内外国人的合法权益。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第五条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实现有关管理信息的共享。
第六条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港澳台出入境管理办法

港澳台出入境管理办法
港澳台出入境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针对港澳台地区居民出入境管理而制定的法规。
此法规旨在管理和规范港澳台地区居民的出入境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一、背景介绍
中国与港澳台地区有着紧密的联系和交流,港澳台地区居民的出入境问题一直受到关注。
为了确保港澳台地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同时防范潜在的安全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制定港澳台出入境管理办法。
二、港澳台出入境管理办法的目的和原则
港澳台出入境管理办法的目的是确保港澳台地区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该办法的实施要遵循以下原则:
1. 法律平等:港澳台地区居民在出入境管理中,享有与大陆居民同样的待遇和权利。
2. 便利通行:确保港澳台地区居民出入境的便利性,简化办理手续,提高办理效率。
3. 安全可控:加强对港澳台地区居民的出入境管理,防范潜在
的安全风险。
三、港澳台出入境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港澳台出入境管理办法适用于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港澳台地区居民,以及港澳台地区的永久
性居民。
四、港澳台出入境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 出入境手续:港澳台地区居民出入境时需要办理相应的手续,包括签证、出入境证件等。
2. 审批程序:对于特定情况下的出入境事项,需要经过审批程序。
例如,某些敏感行业从事相关职业的人员可能需要经过特定机
关的审批。
3. 禁止出入境事项:对于某些情况,可能会限制港澳台地区居
民的出入境。
例如,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事项可能会受到限制。
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课件ppt课件

13
三、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出国(境)旅游由两部分组成。其一,赴东南亚 (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菲律宾)、韩国、日 本、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地旅游,属于出国旅游; 其二,通过广西、云南、吉林、黑龙江、内蒙古等 省、自治区赴越南、缅甸、朝鲜、俄罗斯等与我国 接壤的国家旅游,属于边境旅游。
14
组团社和旅游者的法律义务 1.组团社的义务 组团社应当按照核定的出国旅游人数安排组织出国 旅游团队,填写《名单表》; 组团社应当为旅游者办理前往国签证等出境手续; 组团社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 旅游团队应当从国家开放口岸整团出入境; 组团社应当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2.罚则
12
边防检查拒绝出境、入境的人员 (一)未持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持有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 (三)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四)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的; (五)拒绝接受边防检查的; (六)未在限定口岸通行的; (七)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通知不 准出境、入境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入境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经2012年6 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 次会议通过。分总则、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 入境出境、外国人停留居留、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 境边防检查、调查和遣返、法律责任、附则8章93条, 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2013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 出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 理法》同时废止。
7
签证的类别和签发 普通签证分为以下类别,并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 (一)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 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 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二)D字签证,发给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员。 (三)F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 人员。 (四)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五)J1字签证,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 记者;J2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六)L字签证,发给入境旅游的人员;以团体形式入境旅 游的,可以签发团体L字签证。 (七)M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人员。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5.08.26•【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草案)》的说明--1985年8月26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公安部副部长陶驷驹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草案)》作如下说明:对我国公民出入境的管理,经政务院批准,公安部于1951年8月公布了《华侨出入国境暂行办法》和《往来香港、澳门旅客管理规定》。
除这两个单行的行政管理办法和一些内部规定外,30年来没有制订一部比较完整的法规。
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无论因公务还是因私事出境,都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过去的老办法越来越不适应和不适用了,迫切需要制订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
这个草案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提出的。
一、起草这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既要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又要有利于对外开放,扩大对外交流,保障中国公民出入境的正当权益,便利往来,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我国人口众多,在国外的华侨和华裔数量也大。
近年来申请因私出国的人很多。
我们的方针是:放宽我国公民出国条件,自费去探亲、就业、定居、留学、旅游都可以。
因此,草案第六条规定:“中国公民因私事申请出境,除本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可以得到批准。
”三、为了体现中央关于放宽因私出国的精神,草案第十条只规定四种人不批准出境,把不准出境的对象缩小到最低限度。
四、为了维护国内公民出境的正当权益,针对有的公安机关审批出境缓慢的情况,草案第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出境申请,应当及时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
根据当前审批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内部规定从受理出境申请之日起,最长必须在60天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并通知本人,对于因事急迫要求出境的申请,要随时审批,不得影响出境。
60天审批时间还是比较长的,随着工作的改进和效率的提高,今后还要缩短审批时间。
第章-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作业
❖ 1、中国公民出入境的证件 ❖ 2、护照的类型 ❖ 3、护照的申请机关 ❖ 4、护照申请提交材料 ❖ 5、不予颁发护照的情况
21
第一节 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
❖ 二、旅行证 ❖ 旅行证是一种护照的代用证件。临时出国的
公民在国外发生护照遗失、被盗或者损毁不 能使用等情形,应当向中国驻外使(领)馆 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旅行证。 ❖ 2004年9月1日起签发新版旅行证,有效期为 两年多次。
满7日前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 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 ❖ 延长期限不得超过签证原注明的停留期限。
37
3、居留证的办理
❖ 申办时间限制:入境之日起30日内 ❖ 申办机关: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
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 办理居留证应该留存指纹
38
外国人不能获取居留证的情形
❖ 所持签证不能办理居留证件的 ❖ 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 ❖ 不能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 违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不适宜在中国居留
法律保护,同时也受前往国家法律的保护。 ❖ 2、义务:申办出入境证件、申办相关证件,
在出入境交验相关出入境证件,接受边防检查 ,履行法定出入境手续,遵守中国相关法律规 定。
4
中国公民出入境的证件及申请办法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通行证 ❖ 四、签证
22
第一节 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
❖ 三、出入境通行证
❖ 出入境通行证是出入中国国(边)境的通行 证件,分一次有效和多次有效。
❖ 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 边境旅游,应当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委 托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 机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0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
正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
(1993年1月20日国务院令第108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维护国家金融秩序,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货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
第三条国家对货币出入境实行限额管理制度。
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携带的人民币不得超出限额。
具体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四条携带国家货币出入境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
第五条不得在邮件中夹带国家货币出入境。
不得擅自运输国家货币出入境。
第六条违反国家规定运输、携带、在邮件中夹带国家货币出入境的,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1993年3月1日起施行。
1951年3月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出入国境办法》同时废止。
——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1.12.20•【文号】公安部令第118号•【施行日期】2007.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2007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6号发布,根据2011年12月20日《公安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的申请、审批签发和管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以下简称护照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
第三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参照国际技术标准,逐步推广签发含有电子芯片的普通护照(以下简称电子普通护照),提高护照的防伪性能。
电子芯片存储普通护照的登记项目资料和持证人的面部肖像、指纹信息等。
第四条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下列真实有效的材料:(一)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三)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四)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五)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现役军人申请普通护照,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后,由本人向所属部队驻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解读课件PPT模板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 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 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
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等出境
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入境。 具备条件的口岸,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为中国公民出境入境提供专用通道等便利措施。
【第三条】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
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总则
总则
【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
对因工作、学习、探亲、旅游、商务活动、人才引进等非外交、公务事由入境 的外国人,签发相应类别的普通签证。普通签证的类别和签发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外国人出入境
第一节
签证
签证
【第十七条】签证的登记项目包括:签证种类,持有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入 境次数、入境有效期、停留期限,签发日期、地点,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号 码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2]第二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五条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第六条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中国公民、外国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从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境入境,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
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接受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人员携带的物品实施边防检查。
必要时,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但是应当通知海关。
第七条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外交部根据出境入境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留存出境入境人员的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作出规定。
外国政府对中国公民签发签证、出境入境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中国政府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等措施。
第八条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切实采取措施,不断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公正执法,便民高效,维护安全、便捷的出境入境秩序。
[2]第二章中国公民出入境第九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中国公民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还需要取得前往国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
但是,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互免签证协议或者公安部、外交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海员证。
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入境。
具备条件的口岸,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为中国公民出境入境提供专用通道等便利措施。
第十二条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
第五章交通工具出入境检查第五十条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离开、抵达口岸时,应当接受边防检查。
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入境边防检查,在其最先抵达的口岸进行;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出境边防检查,在其最后离开的口岸进行。
特殊情况下,可以在有关主管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
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出境检查后至出境前,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入境后至入境检查前,未经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按照规定程序许可,不得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
第五十一条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前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报告入境、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抵达、离开口岸的时间和停留地点,如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
第五十二条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应当配合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发现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并协助调查处理。
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入境人员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负责载离。
[2]第五十三条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按照规定对处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一)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出境边防检查开始后至出境前、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入境后至入境边防检查完成前;(二)外国船舶在中国内河航行期间;(三)有必要进行监护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因装卸物品、维修作业、参观访问等事由需要上下外国船舶的人员,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登轮证件。
中国船舶与外国船舶或者外国船舶之间需要搭靠作业的,应当由船长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搭靠手续。
第五十五条外国船舶、航空器在中国境内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航线行驶。
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不得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
因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者不可抗力驶入的,应当立即向就近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或者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接受监护和管理。
第五十六条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入境;已经驶离口岸的,可以责令返回:(一)离开、抵达口岸时,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的;(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三)涉嫌载有不准出境入境人员,需要查验核实的;(四)涉嫌载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物品,需要查验核实的;(五)拒绝接受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管理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有关交通运输工具应当立即放行。
第五十七条从事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的单位,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备案。
从事业务代理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2]第六章调查和遣返第五十九条对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可以当场盘问;经当场盘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继续盘问:(一)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二)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三)外国人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的;(四)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
当场盘问和继续盘问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需要传唤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实施拘留审查,应当出示拘留审查决定书,并在24小时内进行询问。
发现不应当拘留审查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审查。
拘留审查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60日。
第六十三条被拘留审查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但不能立即执行的人员,应当羁押在拘留所或者遣返场所。
其他境外人员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十五条对依法决定不准出境或者不准入境的人员,决定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不准出境、入境情形消失的,决定机关应当及时撤销不准出境、入境决定,并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第六十六条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必要时,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的人员进行人身检查。
人身检查应当由两名与受检查人同性别的边防检查人员进行。
第六十七条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发生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签发后发现持证人不符合签发条件等情形的,由签发机关宣布该出境入境证件作废。
伪造、变造、骗取或者被证件签发机关宣布作废的出境入境证件无效。
公安机关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或被他人冒用的出境入境证件予以注销或者收缴。
第六十八条对用于组织、运送、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以及需要作为办案证据的物品,公安机关可以扣押。
对查获的违禁物品,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以及用于实施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活动的工具等,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扣押,并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第六十九条出境入境证件的真伪由签发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定。
[2]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十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第七十二条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三条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五条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证件签发机关自其被遣返之日起6个月至3年以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