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今社会堕胎行为的看法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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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在当今号称“文明和谐”的社会里,应当以正确的角度来正视“堕胎”这个问题——这不仅仅是一个现实问题,还是一个道德问题——尤其在社会处于转型与发展的阶段。“胎儿”不仅仅是一部分,而是一个有自我意识的生命个体。虽然因为某些必要的因素,不会有“堕胎”的正规法律条文作出必要的规定,但是每一个人道德的良知会时刻提醒你是否要因为一些短期的、物质上的目的而轻易谋杀一条和你处于同类性质的生命。
哲学与社会学学院2011级哲学系
韩雪201111021034
堕胎是一个古老的话题,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当时几乎所有的哲学流派都一直持有一个观念:男女结合是为了繁衍后代。堕胎作为人为终止人们繁衍后代的手段,是与人们对婚姻和性的看法相违背的。因此希波克拉底誓言中有:“不要给一个怀孕的妇女堕胎药”这一条,亚里士多德也提出:“任何生命都是有灵魂的”这一理论。由此可以得出,在古代,堕胎是不被允许的。
可是这些看起来是“正当”理由的,真正是正当的吗?我们可以先将第一种情形排除掉,因为在法律明文里,强制与女性发生性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在女性身心都受到极大的伤害的情况下,我们不可能在强制性的要求她生下这个孩子——这不仅仅是另外的一种伤害,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不道德的。但是,在这么多起堕胎的行为中,这种原因的比例小到可以忽略不计的地步。那剩下的其他理由,不外乎就是一种自私的心理在作祟——这个孩子影响了我今后的生活及安排,我可以自己选择是否留下他,因为这是我身体的一部分,这样的心理在潜意识上就没有把胎儿当做一个独立的个体,当做一个人(human being)来看待。
当今影响人们堕胎的因素不外乎是这几条:①胎儿不是以正常的期待来自与这个世界上的(比如女性被强暴而怀孕);②胎儿的存在影响母体的正常生活和发展(比如母体虚弱);③已做过结扎手术而意外怀孕;④政府强制性堕胎(某些政府性法律条文规定,在计划外怀孕的——即农村夫妇已育有一胎,未到第二胎时间的,一般为相隔6年;城市户口已有一胎的——禁止怀孕,政府强制堕胎,且不管胎儿大小);④避孕措施不当,意外怀孕父母双方不想接受。
在我看来,胎儿是人,它处于一种称为“人的进行时”的阶段,堕胎是不应当的。
以辛格的观点说,胎儿没有自我意识,不是命主,堕胎是允许的、不是杀人。那什么就叫做自我意识呢?怎么确定出来胎儿就没有自我意识呢?在电影《无声的尖叫》(播送堕胎时子宫内的情形)里面剖视一个十一个星期大的女婴被堕胎时的情形:这部电影用新的音波技术,让我们看见一个孩子在子宫内的轮廓,她在挣扎,但是无法反抗抽吸器,于是头部被撕掉,跟着你看见死去的孩子被肢解,头部被压碎,然后逐块被吸走。看过这部电影的人,没有人还会讲“无痛”的堕胎。执行这堕胎手术的医生也不忍看完这部影片,他马上冲到播放室的外面,虽然他曾做了几千次堕胎手术,他以后再也没做过一次。
“大部分的堕胎是在前十二个星期内进行的,胎儿仍然很小,可以用一个强力的抽吸器把他吸出,这个抽吸器的能力是普通家用吸尘机的二十五倍。这个方法叫做抽吸割除术 (suction curettage),抽吸器的力量撕裂或者绞拧胎儿的身体,将肢体逐部撕开,直至只剩下头部来。胎儿的头部太大,不能从吸管中通过,所以堕胎的人需要用钳子插入子宫内,攫获这个单独漂浮的头部,然后将它钳碎,直至能够通过抽吸管,那么头部也就被挪走。”尼芬淳博士描写这个过程说:“基本上,胎儿是被砍碎,然后用抽吸器吸出,出来的时候只是一堆的肉碎。”看到这里,我真的难以想象就是那些人,以一些站不住脚的可笑观点,而将活生生的生命以一种残忍的方式拽离这个世界。
对当今社会堕胎行为的看法与反思
摘要:堕胎是生命伦理学中最具争议性的问题之一,首先它涉及人类对生命的本质与价值的理解:胎儿算不算是人?胎儿的道德地位是怎么样的?其次堕胎问题在西方传统文化内部可以找到两种完全不同的理解:一方面,宗教神学认为生命始于受孕那一瞬,堕胎违反了上帝的意志,因此反对堕胎;另一方面,自启蒙运动以来,“天赋人权”观念深入人心,女权主义提出妇女有选择是否堕胎的权利,支持堕胎。其中最具争议的彼得·辛格的堕胎理论更是提出了“命主”的观点,体现了非人类中心主义、理性主义、功利主义等特点。这些理论对我们中国思考堕胎的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中国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并将堕胎作为一种避孕失败或者意外怀孕wk.baidu.com后的合理解决措施是否侵犯了人类最基本的人权,是对人的生命的轻视?这些理论都会对中国有很好的借鉴作用,让人们更好的反思堕胎行为的合理性。
那么,在谈到堕胎问题的时候,我们有必要对与堕胎密切相关的“人”的问题进行一定的阐述。胎儿是否有生命权?胎儿的生命权始于何时?生命权是与对“人”的定义紧密相连的,何时是人也就何时有了生命权。保守主义在“生命本质论”中提出,胎儿具有人类的基因,所以其本性是具有理性的,应当赋予生命的权利;中间派指出:生命开始于怀孕期的某一阶段,胎儿是在某一阶段才渐渐获得生命权的;自由主义则认为,胎儿在妊娠的任何阶段都不具有生命权,堕胎是允许的。要成为人或具有道德人格必须具备意识、推理能力、自发的行动沟通的能力这些基本条件。
一些人也许会依然固执己见,认为胎儿是自己身体上可以随意处置的一部分,甚至当你在网站上搜寻“堕胎”一词的时候,得到的大部分词条是“堕胎需要多少钱”、“某某医院正规堕胎”、“怀孕几周可以堕胎”……这样的一系列讯息。由此可见,堕胎已经成为被社会所接纳、所认知到麻木的行为。这样的行为,又有多少人是真正的反思过认为是合理的、可接受的、道德的?
关键词:彼得·辛格 堕胎 合理性 中国社会 命主
堕胎又称中断怀孕或人工流产,故意结束妊娠,取出胚胎或者导致胎儿死亡的行为。堕胎在西方是颇受争议的手术。在中国,人们普遍不对堕胎做任何生命伦理方面的讨论,在一胎制的背景下很多人采取自愿堕胎,或被有关部门实行强制堕胎。
但是,这种行为真的可以在伦理上、道德上被接受吗?
哲学与社会学学院2011级哲学系
韩雪201111021034
堕胎是一个古老的话题,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当时几乎所有的哲学流派都一直持有一个观念:男女结合是为了繁衍后代。堕胎作为人为终止人们繁衍后代的手段,是与人们对婚姻和性的看法相违背的。因此希波克拉底誓言中有:“不要给一个怀孕的妇女堕胎药”这一条,亚里士多德也提出:“任何生命都是有灵魂的”这一理论。由此可以得出,在古代,堕胎是不被允许的。
可是这些看起来是“正当”理由的,真正是正当的吗?我们可以先将第一种情形排除掉,因为在法律明文里,强制与女性发生性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在女性身心都受到极大的伤害的情况下,我们不可能在强制性的要求她生下这个孩子——这不仅仅是另外的一种伤害,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不道德的。但是,在这么多起堕胎的行为中,这种原因的比例小到可以忽略不计的地步。那剩下的其他理由,不外乎就是一种自私的心理在作祟——这个孩子影响了我今后的生活及安排,我可以自己选择是否留下他,因为这是我身体的一部分,这样的心理在潜意识上就没有把胎儿当做一个独立的个体,当做一个人(human being)来看待。
当今影响人们堕胎的因素不外乎是这几条:①胎儿不是以正常的期待来自与这个世界上的(比如女性被强暴而怀孕);②胎儿的存在影响母体的正常生活和发展(比如母体虚弱);③已做过结扎手术而意外怀孕;④政府强制性堕胎(某些政府性法律条文规定,在计划外怀孕的——即农村夫妇已育有一胎,未到第二胎时间的,一般为相隔6年;城市户口已有一胎的——禁止怀孕,政府强制堕胎,且不管胎儿大小);④避孕措施不当,意外怀孕父母双方不想接受。
在我看来,胎儿是人,它处于一种称为“人的进行时”的阶段,堕胎是不应当的。
以辛格的观点说,胎儿没有自我意识,不是命主,堕胎是允许的、不是杀人。那什么就叫做自我意识呢?怎么确定出来胎儿就没有自我意识呢?在电影《无声的尖叫》(播送堕胎时子宫内的情形)里面剖视一个十一个星期大的女婴被堕胎时的情形:这部电影用新的音波技术,让我们看见一个孩子在子宫内的轮廓,她在挣扎,但是无法反抗抽吸器,于是头部被撕掉,跟着你看见死去的孩子被肢解,头部被压碎,然后逐块被吸走。看过这部电影的人,没有人还会讲“无痛”的堕胎。执行这堕胎手术的医生也不忍看完这部影片,他马上冲到播放室的外面,虽然他曾做了几千次堕胎手术,他以后再也没做过一次。
“大部分的堕胎是在前十二个星期内进行的,胎儿仍然很小,可以用一个强力的抽吸器把他吸出,这个抽吸器的能力是普通家用吸尘机的二十五倍。这个方法叫做抽吸割除术 (suction curettage),抽吸器的力量撕裂或者绞拧胎儿的身体,将肢体逐部撕开,直至只剩下头部来。胎儿的头部太大,不能从吸管中通过,所以堕胎的人需要用钳子插入子宫内,攫获这个单独漂浮的头部,然后将它钳碎,直至能够通过抽吸管,那么头部也就被挪走。”尼芬淳博士描写这个过程说:“基本上,胎儿是被砍碎,然后用抽吸器吸出,出来的时候只是一堆的肉碎。”看到这里,我真的难以想象就是那些人,以一些站不住脚的可笑观点,而将活生生的生命以一种残忍的方式拽离这个世界。
对当今社会堕胎行为的看法与反思
摘要:堕胎是生命伦理学中最具争议性的问题之一,首先它涉及人类对生命的本质与价值的理解:胎儿算不算是人?胎儿的道德地位是怎么样的?其次堕胎问题在西方传统文化内部可以找到两种完全不同的理解:一方面,宗教神学认为生命始于受孕那一瞬,堕胎违反了上帝的意志,因此反对堕胎;另一方面,自启蒙运动以来,“天赋人权”观念深入人心,女权主义提出妇女有选择是否堕胎的权利,支持堕胎。其中最具争议的彼得·辛格的堕胎理论更是提出了“命主”的观点,体现了非人类中心主义、理性主义、功利主义等特点。这些理论对我们中国思考堕胎的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中国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并将堕胎作为一种避孕失败或者意外怀孕wk.baidu.com后的合理解决措施是否侵犯了人类最基本的人权,是对人的生命的轻视?这些理论都会对中国有很好的借鉴作用,让人们更好的反思堕胎行为的合理性。
那么,在谈到堕胎问题的时候,我们有必要对与堕胎密切相关的“人”的问题进行一定的阐述。胎儿是否有生命权?胎儿的生命权始于何时?生命权是与对“人”的定义紧密相连的,何时是人也就何时有了生命权。保守主义在“生命本质论”中提出,胎儿具有人类的基因,所以其本性是具有理性的,应当赋予生命的权利;中间派指出:生命开始于怀孕期的某一阶段,胎儿是在某一阶段才渐渐获得生命权的;自由主义则认为,胎儿在妊娠的任何阶段都不具有生命权,堕胎是允许的。要成为人或具有道德人格必须具备意识、推理能力、自发的行动沟通的能力这些基本条件。
一些人也许会依然固执己见,认为胎儿是自己身体上可以随意处置的一部分,甚至当你在网站上搜寻“堕胎”一词的时候,得到的大部分词条是“堕胎需要多少钱”、“某某医院正规堕胎”、“怀孕几周可以堕胎”……这样的一系列讯息。由此可见,堕胎已经成为被社会所接纳、所认知到麻木的行为。这样的行为,又有多少人是真正的反思过认为是合理的、可接受的、道德的?
关键词:彼得·辛格 堕胎 合理性 中国社会 命主
堕胎又称中断怀孕或人工流产,故意结束妊娠,取出胚胎或者导致胎儿死亡的行为。堕胎在西方是颇受争议的手术。在中国,人们普遍不对堕胎做任何生命伦理方面的讨论,在一胎制的背景下很多人采取自愿堕胎,或被有关部门实行强制堕胎。
但是,这种行为真的可以在伦理上、道德上被接受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