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谈话(谈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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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谈话(谈心)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密切中层干部及上下级之间的联系,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了解,营造团结和谐的氛围,增强凝聚力,根据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工程分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程分公司党政领导正职之间和正副职之间经常进行谈心,沟通思想,交换意见,研究问题,商讨工作,有利于增强相互信赖,达成共识,促进班子之间的团结,更好地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领导干部还应经常与下级谈话(谈心),倾听干部的意见,关心干部的成长,了解干部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情况,交流思想,指导工作,或有针对性地教育、提醒、批评、鼓励干部健康成长。

第三条工程分公司党委领导要利用听取工作汇报、到各部室或基层单位检查指导工作等机会,与各部室及基层单位领导干部谈话(谈心)。

第四条谈话(谈心)要以诚相见,实事求是,有的放矢,讲究方法,讲求实效。

第五条下列情况应进行谈话(谈心)

1、工作变动,如职务任免、任职(试用)期满以及退休等情况下;

2、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定执行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时。

3、经考察(考核)或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群众反映领导干部存在较突出的缺点或较大失误时;

4、经工程分公司党委批准确定的诫勉对象在诫勉期限内;

5、在工作中打不开局面、遇到困难、挫折、受到批评、处分,或在成绩面前骄傲自满时;

6、同级或上下级之间有隔阂,有误会、有矛盾,出现不团结苗头或倾向时;

7、召开民主生活会前;

8、干部本人主动要求组织谈话(谈心)时;

9、成绩显著或进步较大时,上级也可通过谈话加以鼓励;

10、因其他原因需要谈话(谈心)时。

第六条谈话(谈心)范围及方式;

1、工程分公司领导班子中的副职,由党政主要领导谈话(谈心);

2、各部门及基层单位正副经理由工程分公司领导谈话(谈心),或公司党委委托有关部门谈话(谈心),副职也可由本单位(部室);的正职谈话(谈心);

3、工程分公司及科级以下干部由本单位(部室)领导谈话(谈心)。

谈话(谈心)方式主要以个别谈话为主,也可以会议座谈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党委要把执行谈话(谈心)制度作为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措施,作出安排,认真

抓好落实。政工口要在落实谈话(谈心)制度方面当好参谋,积极主动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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