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民事权利知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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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权利人之外一切人的权利。
•
相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
• (三)既得权与期待权
•
既得权是指其实现条件已完全具备,权利人即可行使的权利。
•
期待权是指其实现条件尚未完全具备,权利人尚不能行使,
需要待一定条件具备时才可行使的权利
第三章 民事权利
• (四)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图)
权利障碍(权利未存在)的抗辩常见类型
权利障碍的抗辩
合同不成立 违反法律强行规定
无行为能力 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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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上的抗辩(2)
权利毁灭(权利归于消灭)的抗辩的常见类 型
权 利 毁灭的抗辩
清偿 CL91 A 抵消
混同
提存
免除
撤 消 权的行使 C L5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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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
(RIGHT OF DEFENSE)
永久的抗辩权 包括但不限于: (1)诉讼时效抗辩权 (2)对侵权行为取得债权的拒绝履行权 一时的抗辩权 包括但不限于: (1)同时履行抗辩权(CL66A)、不安抗辩权
广义的抗辩
广义的抗辩
诉讼上的抗辩
抗辩权
权利障碍的抗辩 权利毁灭的抗辩 永久抗辩权 一时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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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上抗辩与抗辩权的不同
比较
基础
法院职责
诉讼上的 抗辩
抗辩权
请求权不存在或 应主动援用,依据职
归于消灭
权裁判
请求权仍存在, 由当事人自己主张
但发生对抗
(关于诉讼时效的争论—— 民诉法解释1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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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上的抗辩(1)
于原权。以原权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属于权利性法律关系。若原权受到侵害,则
权利人享有请求予以救济的权利。因此救济权是由原权派生的权利,以救济权
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属于保护性法律关系。
• (七)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
专属权是指无移转性的权利,对于专属权,权利人不能转让,也不
能依继承程序转移为他人享有。人格权、身份权、继承权一般都属于专属权。
• 一、民事义务的含义和分类
民事义务是与民事权利相对应的概念。是民事主体即义务人在权利限定 的范围内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约束。 (一)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
非专属权是指具有移转性的权利,对于非专属权,权利人一般可以依法
转让,也可以依继承程序移转为他人享有。物权、知识产权、债权一般为非专
属性权利。
四、权利的竞合
1、权利竞合定义 数个权利存在于同一标的,依其行使,可产生同一
结果,权利的竞合。 2、请求权的竞合
权利人对同一义务人,就同一标的发生数个请求权。 (1)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竞合 (CL235A) (2)数个物上请求权竞合 (所有物、占有物返还) (3)数个债权上的请求权竞合 (CL122A) 3、法规范竞合
第三章民事权利
第三章 民事权利
• 第二节民事权利的概念与分类
一、权利本质的学说(图) “权利是私法的中心概念,且为多样性法律生活的最终抽象化。”
——法学家V.Tuhr(V.图赫) 二、权利(法力说)的意义 1、权利,法律上的力
个人力量——法力,受法律的支持和保障 2、权利,可以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的利
• 二、民事权利的保护
• 民事权利的保护包括自我保护与国家保护。
• (一)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又称为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 合法手段来保护其权利。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第三章 民事权利
• 1、自卫行为。是指为使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或躲避措施。
• 2、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危险又来不 及请求国家保护时而采取的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施以拘押等措施
同一生活事实合乎数种法律规范规定的要件。如, 欺诈,(刑法266条,合同法5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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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事权利
• 第三节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保护
• 一、民事权利的行使
•
权利的行使有事实方式和法律方式两种。事实方式是指通过事
实行为来实现权利。法律方式是指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实现权利。
•
权利行使是权利人的自由,以自由行使为原则,以权利人自己
的意思决定,他人不得干涉。但是对于义务性的权利,因权利的行使是为
他人利益的,权利人不得怠于行使权利。
•
现代法特别强调禁止权利滥用。滥用权利,不仅不受法律保护,
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具备下列条件时即构成权利滥用:第一,行为
人有权利;第二,行为人行使权利损害了社会利益或他人利益;第三,行
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
自助行为须具备以下要件:一是须为保护自己的权利;二是须情事
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三是采取的手段适当未超越必要的限度;四是须
于事后即时请求公力救济。
• (二)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又称为公力救济,是指在民事权利受到 侵害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第三章 民事权利
• 第四节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CL68A)等 (2)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担保法第47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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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事权利
• (五)主权利与从权利
•
主权利是指两项相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而可独立存
在的权利。
•
从权利则是两项相关联的权利中依赖另一权利的存在而存在的权
利。
• (六)原权与救济权
•
原权为基础性权利,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都属
(广义)形成权: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或与他人共同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 利。包括:
(1)狭义形成权,指由当事人一方的意思,目的在于法律关系发生变化。 狭义形成权的作用(合同法48A、122A、94A)
(2)抗辩权,指对抗、阻却、抵御请求权的权利,目的在于法律关系不生 变化。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66A)
益,特定的利益, (2)对利益的保护,通过权利义务的正反手段实现。
• 三、民事权利的分类(图)
• (一)人身权与财产权
•
人身权指与主体的人格、身份不可分离并不直接具有财产利
益的权利,所以又称为非财产权。
•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
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
• 利。
支配权是指权利主体可直接对权利客体予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
•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
抗辩权广义上指对抗请求权和否认他人的权利存在的权利。
•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的意思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 变动权:(狭义)形成权、抗辩权 与 可能权
可能权,依自己的行为,使他人法律关系发生变动。如,代位权(合同法 73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