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内容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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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示】由于保险公司错误的展业程序造成的后果,应该由保险公司自己来承担。
案例二:保险标的已消失时保险合同是否成立
【案情介绍】
1997年9月16日,某保险公司接到业务员的报案,称被保险人于9月9日晚被杀,现该案正在侦破过程中,要求 赔付保险金30万元。该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查明: (1)被保险人杨某被人在汽车内用尖刀刺死,抛尸野外。经法医鉴定,死亡时间为9月9日晚9时许。 (2)1997年8月30日,杨某填写了该保险公司的投保单,投保主险平安长寿15万元附加意外伤害15万元,次日, 杨某交纳了体检费,业务员开具了“人身保险费暂收收据”,因保险金额较大,业务员按公司有关规定告知杨 某必须体检,体检合格并经核保同意承保后,体检费会转为首期保费的一部分。9月8日,杨某依约到公司体检, 业务员告诉她,若身体有问题,公司可能拒保,也可能有条件承保, 杨某即告诉业务员,如果要加费承保,在1000元内可由业务员自行处理。按公司规定,被保险人按标准体承保 所需交纳的保费为15460元,杨某便与业务员约定,9月10日晚5时30分在杨某家收取保费(400元体检费承保后 转为保费)。9月10日业务员到杨某家,杨不在,业务员便从杨母手中取得保费15160元,并给杨母开具了"保 险费暂收收据",标明保费总额为15460元。
2 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 在保险合同中,广义的特约条款包括附加条款、保证条款和协会条款 三种类型;狭义的特约条款仅指保证条款。
3 保险合同的解释: (1)附加条款优于标准合同条款原则;
书写的内容效力优于打字的内容、打字的内容优于贴上的附加条 款;贴上的附加条款优于保险单上原来印就的条款。
(2)文字解释原则; (3)当事人真实意图解释原则; (4)专业解释原则; (5)“疑义的利益”的解释原则: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约定的权利和义务,通常以条文形 式表现。 1 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保险合同的条款是规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条文,它是 保险公司对所承保的保险标的 的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保险条款可以分为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 基本条款是关于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利和义务的规定,以及按照其他法 律一定要记载的事项; 附加条款是指保险人按照投保人的要求增加承保风险的条款。
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包括:
(1) 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保险人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 和住所; (2) 保险标的; (3) 保险金额; (4) 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5)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6)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7) 保险价值; (8) 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9)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0) 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内容及形式
二、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内容及形式。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一般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保险合同的关系 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通常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主要是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见表4-9)。
含义
应当具备的条件 j
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 ①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保险合同
案例:已付首期保费但未签发保险单时合同是否成立
【案情介绍】 1998年3月17日,曾某填写了终身寿险投保单,并支付了首期保费。同年4月2日,曾某因意外事故不幸死亡,其家属借 保费收据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曾某还没有进行体检,保险单亦尚未签发,双方之间不存 在权利与义务关系。 【案例分析】 1、保险关系的有效建立以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及交纳保费为前提。在投保程序上应该是要约——承诺——核—— 缴费——出具保单。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通常是在合同成立以后,投保人缴纳保费 立即生效,当然也可以由双方约定合同一经成立即告生效。 2、《保险法》第57条规定:“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期支 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 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在本案例中,保险公司已向曾某收取保费,视为已表示同意承保,即承诺成立。同时因为首 期保费已缴,保险合同生效,即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成立。保险公司应该履行赔付责任。 3、保险公司有违规操作的行为。本案例中保险公司采取先收保费,再核保,然后签发保单的方式开展保险业务,不符 合正常的承保手续这种不规范的展业方式,其后果理应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4、此案中,被保险人曾某是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死亡,体检与否及身体状况如何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不产生严重影响。综 合上述分析,保险公司应按约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 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 ②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③
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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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依照我国<保 ①保险人须具备法定资格。②保险人 险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保 须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保险合同。③保 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险人须依照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 保险公司。”
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 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可保 利益。 可保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这主要是因为保险合同保障的不是保险标的本身的安全,而是保险标的受损后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收益人 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只是可保利益的载体。
含义
应当具备的条件
被保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 ①必须是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遭
险人 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损害的人。
②必须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
受益 依照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①必须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 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 ②必须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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