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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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报建申请材料统一送主办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一)规划环节绿地指标的审查需提供: 1、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2、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布置总平面图及包括现状绿地、大树、古树等情况的说明。 (二)初设环节绿化工程设计的审查需提供: 1、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复文件及附图; 2、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图纸,涉及地下架空平台绿地的要提供平台结构剖面设计详图; 3、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初步设计平面图。 第十二条【旧城改造项目集中绿化面积规定】 城市旧城改造建设项目确因条件限制,难以达到规定 的绿化用地面积的,经批准可就近进行异地集中绿化建设,但集中绿化建设的面积不得超过规定配套 绿地指标的40%。 第十三条【旧城改造项目屋顶绿化冲减集中绿化面积规定】旧城改造项目中多层及其以下建筑物的屋 顶绿化,可按比例冲减集中绿化建设面积。屋顶绿化的种植土层深度在0.3米以上、绿化宽度不少于4 米、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的,按实际绿化面积的20%冲减集中绿化面积,但冲减的面积不得大于规定的 规定指标的10%。 第十四条【集中绿化建设费的收取】 经批准进行集中绿化建设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缴纳集中 绿化建设费。集中绿化建设费通过政府非税收缴管理系统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主城区集中绿化建设费属市级政府非税收入,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统一征收,其他各区县(自 治县)集中绿化建设费属区县级政府非税收入,由各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征收。 收取的集中绿化建设费,应缴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发展。主城区收取的集中绿 化建设费,70%由市园林局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集中绿化建设费计算方法】 集中绿化建设费收费标准按照《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赔偿补 偿规定》和市土地房屋主管部门公布的土地级别进行计算(单位:元、平方米),计算公式为:
S1:规定应配套绿地面积 S2:实际规划可配套绿地面积(不包括屋顶绿化、平台绿化面积或其折减面积) S1—S2:为建设项目集中绿化面积 F1:建设项目所在地区集中配套绿化建设费的上限 F2:建设项目所在地区集中配套绿化建设费的下限 T1:建设项目所在区土地最高级别 T2:建设项目所在区土地最低级别 X:项目所在地的实际土地级别 第十六条【设计施工资质要求和技术要求】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应由具有相应 资质等级的企业承担。园林绿化企业不得超越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包工程。绿化工程设计、施工, 应遵循国家和地方相关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准规范。 第十七条【绿化工程招投标、监理制度】 政府投资的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实行招投标。具备一定规模的,应当实行监理制度,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绿化工程质量要求】 绿化工程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园林技术操作规程施工, 苗木、施工材料等规格符合设计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 第十九条【同时竣工要求】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完成,因季节影响不能栽植 植物的,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认后在6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条【绿地率审查与核定】 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规划验收时,该项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以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指标核定书》为准。 第二十一条【绿化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的法律责任】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和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或整改。逾期不完 成或不整改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绿化专业单位代为绿化,其费用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 门依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定额规定向责任单位代为收取。责任单位拒不承担代为绿化费用 的,按应缴纳代为绿化费的1至3倍处以罚款。 第二十二条【绿化面积不达标的法律责任】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未达到规定的绿化面积的,由城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其绿化面积相差部分按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商品房同等 面积平均售价的10倍处以罚款。
重庆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的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根据国务院 《城市绿化条例》、《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是指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依法 按照规定的绿化用地指标进行的绿化建设。 第三条【监管体制】 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原则】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配套绿化要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二)配套绿化要因地制宜,做到乔、灌、花、草的合理配置。 (三)配套绿化要尽量集中、做到生态、景观、休闲有机结合。 第五条【绿化用地比例】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的用地占该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简称绿地 指标),旧城改造不低于25%,新区开发不低于30%,居住区人均集中绿地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但以 下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占地80公顷以上的单位不低于40%。 (二)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严重的新建企业不低于40%,并按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三)学校、医院、疗养院(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共文化体育场地、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不低于20%。 (四)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不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之间的道路不低于25%;红线宽 度小于40米的道路不低于20%。 第六条【桥头绿化】 按城市规划在长江、嘉陵江上建设桥梁时,每座必须同时建设不小于30000平方 米的桥头公园绿地。次级河流上建桥必须进行配套绿化,绿化面积视地理条件、整体景观合理确定。 【依据《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 第七条【配套绿化建设投资比例】 配套绿化建设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且不得低于总投资的0.5%。 第八条【配套绿化面积计算方法】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用地绿化面积按垂直投影面积计算: (一)高层建筑物绿地面积距外墙1.5米起算,多层及其以下建筑物绿地面积距外墙1.0米起算。高、 多层建筑物底层架空且内部绿化与外部绿地联为一体的,绿地面积从建筑物外墙基起算,其中商业设 施绿地面积距外墙4.0米起算; (二)新建居住区集中绿地建设植物种植面积不得低于集中绿地总面积的80%,低于80%的按实际植物 种植面积计算; (三)景观水体面积计入配套绿地面积不得超过10%; (四)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内部道路独立种植的行道树按1.5平方米/株计入绿地面积; (五)种植乔木的室外停车场,以种植槽方式种植乔木的,种植槽面积按实际面积计入配套绿地,乔 木(全树冠)胸径大于8厘米的,按3平方米/株计入绿地面积,但不得重复计算; (六)城市规划绿地、各种类型的运动场地、建设用地内的游泳池、消防水池、以及城市规划控制的 自然水体或水系,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七)室外停车场等采用植草砖方式铺地的,其植草砖及其缝隙内的少量绿化不计入绿地面积; (八)建设项目内配套的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单独核算配套绿地面积。 第九条【架空平台面积计算方法】 配套绿化建设因条件限制需实施地下架空平台绿化的,根据种植 土层深度要求按比例计算配套绿地面积。地下架空平台绿化种植土层深度大于1.5米,可种植大乔木的, 按实际种植面积的100%计算绿地面积;种植土层深度1.0米≤H<1.5米可种植小乔木和大灌木的,按实 际种植面积的60%计算绿地面积;种植土层深度0.4米≤H<1.0米可种植灌木、草坪的,按实际种植面积 的40%计算绿地面积;种植土层深度小于0.4米的不计入绿地面积。 新区地下架空平台绿化面积不得大于规定配套绿地总面积的50%。 旧城改造项目和城市中心区建设项目的地下架空平台绿化面积不得大于规定配套绿地总面积的70%。 居住区建设因特殊情况增加地下架空平台绿化面积,增加部分地下架空平台绿化面积的种植土深度必 须达到2米。 第十条【配套绿地指标审查】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城市绿化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城 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的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审查程序和要求】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的审查按重庆市并联审批的要求和程序统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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