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律制度 曹红英 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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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律制度讲义

引言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国家一部重要的基础性法律。1890年,美国颁布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开创了世界上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先河。20世纪以来,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反垄断法作为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的重要法律制度,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重视。目前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都有较为完善的反垄断法律制度。我国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十分重视加强竞争法律制度建设。1992年,我国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1994年,我国开始了反垄断立法工作,经过十四年的立法工作,2007年8月30日我国颁布了《反垄断法》,这部法律于2008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同年,国务院“新三定”赋予工商机关反垄断执法职能。2009年和2010年国家工商总局先后出台了5个《反垄断法》配套规章。

反垄断执法关系到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和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发挥,法律性、专业性、政策性强,全面了解反垄断法律制度非常重要。本讲从三方面作介绍。一是反垄断法律基本制度及相关问题;二是反垄断执法机构;三是总

局《反垄断法》配套规章介绍,重点介绍反垄断执法程序。

一、反垄断法律基本制度及相关问题

(一)垄断和反垄断法的基本含义

垄断一词并不陌生,但经济学和法学意义上的垄断含义不尽相同。经济学上的垄断是指市场上一个或多个经营者对于特定市场的独占,因此经济学主要关注垄断作为市场结构的方面。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是经营者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各国反垄断法一般都将垄断行为作为主要规制对象。

反垄断法在不同的国家或者地区有着不同的称谓。例如,在美国称为反托拉斯法;在德国称为反限制竞争法,又称卡特尔法;欧盟和它的一些成员国家称为竞争法(这里的竞争法特指反垄断法,不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因而又称狭义上的竞争法);还有的国家和地区称之为公平交易法、管制限制性商业行为法等。虽然名称各异,但法律所规制的对象大致相同,即各种垄断或者限制竞争行为。当然,在不同的称谓和立法体例下,它所包含的内容可能不完全相同,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平交易法”就同时包括了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部分内容。

(二)反垄断法的地位、作用

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国家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美国,反垄断法被称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德国称之为“经济宪法”,日本则称之为“经济法的核心”。我国《反垄断法》

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被称为是一部重要的基础性法律。

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世界各国十分重视运用反垄断法律制度,防止和制止各种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协调发展。我国《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增强我国经济活力和竞争力,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反垄断法确立的三大基本制度

国际上反垄断法律制度从1890年美国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算起,已经有123年的历史。经过多年的实践,主要的市场经济国家已经形成了以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经营者集中三大制度为基本内容的反垄断法律制度框架。这三大制度,通常被称为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或者“三块基石”。三大基本制度又指三种垄断行为,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垄断行为包括三种类型:(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是实现市场垄断的最直接、最主要的方式。同时,垄断协议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作用也最为

明显。因此,各国反垄断法都将垄断协议作为规制的重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拥有影响市场竞争的力量,如果该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将对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现实生活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为谋求自身利益,排挤竞争对手,有可能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经营者集中具有扩大规模,优化资源配置,增强企业实力和竞争力的作用,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正常经济现象,但是经营者集中会因经济力的集中而产生垄断。为预防企业通过并购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各国都普遍对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并购交易等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以有效防止经营者集中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因此,控制经营者集中与禁止垄断协议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起构成了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

(四)反垄断法的主要制度理念

一是保护竞争格局而非竞争者,这是西方国家根据司法判例总结出来的一句反垄断谚语,准确地阐释了反垄断法的目的和功能。反垄断法关注的是宏观的市场竞争状况,而不是微观层面的特定竞争者。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主要看该行为是否对市场竞争具有排除、限制影响,而不是对竞争者是否具有损害。

二是反垄断法规制垄断行为而非垄断状态。从各国反垄断法的规定看,明确对垄断状态进行直接规制的只有个别国

家,大多数国家的反垄断法并不禁止垄断状态或者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而是禁止滥用行为。我国反垄断法根据国际通行做法,确立了规制垄断行为的原则。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处于垄断状态或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反垄断法虽然不直接进行干预,但由于这些经营者具有特殊的市场地位,因而特别受到反垄断法的关注。所以有人形象地说,反垄断法的监督对象主要是一些大个头的企业,因为相对其他经营者而言,这些经营者更有可能实施垄断行为。

三是对垄断行为的认定要进行效果分析而非简单的行为判断。判定经营者实施的涉嫌垄断行为是否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不能仅仅根据行为本身进行判断,而且要分析行为所产生的效果,只有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才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这是因为经济生活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对垄断行为进行判断非常复杂,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同样的行为可能产生多种经济效果,要综合分析经济效果才能对行为的性质作出准确判断。

(五)我国《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

我国《反垄断法》借鉴了国外成功的竞争立法经验,对垄断协议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经营者集中行为作了规制,同时结合我国国情,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是一部内容丰富、规定具体、操作性较强的法律,也是中国竞争法律体系完善的一个重要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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