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三院创新行为保全措施保障债务执行裁定禁止欠债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相关单位违反裁定将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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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5月16日东莞三院创新行为保全措施保障债务执行裁定禁止欠债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相关单位违反裁定将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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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为防止被执行公司恶意逃避债务,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创新行为保全措施,首次裁定禁止东莞市汉平家具有限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4月30日,该院向市工商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进行行为保全,要求工商部门不得为欠债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4月10日,惠州某涂料公司向东莞三院清溪法庭起诉,向汉平公司追讨近800万元货款。法院查封汉平公司财产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涂料公司随后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汉平公司法定代表人台湾籍董事长刘珍财不但不依法律规定向法院申报公司财产,反而携公司公章和重要资料离开,下落不明。
我国法律规定,在公司停止经营后,法定代表人有责任
配合法院组织财产清算、处理公司债务等。如果出现公司财务状况不明、管理制度混乱等情况导致清算不能,法院还可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而在审判实践中,被执行公司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来躲避债务的现象却时有发生。东莞三院清溪法庭庭长莫伟坚表示,“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往往是不知情且是无财产的个人,法院即使追究其责任,亦起不到实质作用。”
之前,国内有法院曾通过发函的方式要求工商部门禁止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但由于函没有法律强制执行力,执行与否取决于工商部门。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对于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法院可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4月30日,东莞三院创新保全措施,裁定禁止汉平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并向市工商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进行行为保全,要求工商部门不得为欠债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裁定书有法律效力,工商部门必须协助执行。未经法院允许而变更,相关部门需承担一定责任。”莫伟坚解释说。
东莞三院副院长陈浩辉表示:“法院一旦禁止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为防止承担赔偿责任,法定代表人就不得不主动配合法院工作,法院才能化被动为主动,这样就有利于保障案件的快速执行。” (马远斌钟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