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类金融机构上市中抵债资产处置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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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类金融机构上市中

抵债资产处置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关键词:抵债资产、商业银行、法律风险

一、前言

在商业银行类金融机构开展实际贷款业务中,债务人往往由于各种原因而无法按照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履行约定,由商业银行类金融机构承担风险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降低客户违约风险而造成的贷款损失,一些商业银行类金融机构这时就要对其不良债务进行重组。商业银行的债务重组包括多种方式,如以资抵债、债务减免等等。这里的以资抵债就是商业银行类金融机构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商业银行类金融机构债务的行为。当前,对于商业银行类金融机构来说,如何构建内部政策环境,建立对抵债资产进行有效管理的机制,进一步完善其处置制度等有效手段,对于商业银行类金融机构抵债资产处置有重大意义。

二、抵债资产的介绍

(一)抵债资产的定义和取得方式

抵债资产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具体可以包括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股权、交通工具、机器设备、证券和票据等。

商业银行类金融机构取得抵债资产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协议抵债,另一种是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前者是指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由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作价,偿还对银行所负有的债务;后者是指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由终结的裁决文书确定将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用以抵偿银行债权。

(二)抵债资产的特点

从本质上说,抵债资产不是普通企业会计上具有自身特有属性而独立列示的

一类资产,而是对银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的统称。因此,作为商业银行类金融机构的一种特殊资产,抵债资产具有以下特点:

1.银行被动获得的一项资产

抵债资产的获取大体可分为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议抵债和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裁决抵债,但无论是协议抵债还是裁决抵债都是在债务人、担保人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债务的前提下银行被动实施的资产保全行为。就银行本身来说,只要有一线希望它也宁愿获取货币资金,而不愿接受抵债资产,毕竟接受抵债资产的成本和风险远远高于直接收回货币资金。因此,银行接受抵债资产实属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

2.形式多样,管理难度大

除货币资产以外的其他所有资产均可能成为抵债资产,如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原材料、产成品、各种对外投资等。由于抵债资产种类繁多,形式多样,尤其是那些不易长期保存、又需要专门保管环境的商品物质,给银行抵债资产的管理增加了很大难度,为确保其价值不受损,商业银行类金融机构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耗费较高的成本。

3.需尽快处置变现

商业银行类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仍集中在金融领域,银行的主营业务是经营货币资产和提供金融服务,而不是经营房地产、宾馆酒店等抵债资产。因此,商业银行类金融机构为了减少经营风险,避免资金损失,必须尽快将抵债资产进行处置变现。

4.涉税复杂

抵债资产的流转环节较多决定了其税收处理的复杂性。不同类别的抵债资产会涉及不同的税种,并且不同的管理处置方式也会导致不同的税收处理,而且这种税收处理往往不是单一税种的计算,而是会涉及多个税种、多项税收政策,给准确计算缴纳相关税费增加了难度。除需要缴纳多项税费外,在实务中抵债资产因各种原因往往会低价高估,加之保管和处置增加的费用,最终通常会给商业银行类金融机构带来一定的损失。

三、未处置抵债资产对商业银行类金融机构上市的影响

(一)宏观制度的影响

在抵债资产处置方面,金融债权缺乏有关法律法规的有效保护。立法的缺陷本身决定了银行对抵债资产处理、处置的局限性。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有着严格的限制,对于货币以外的“物”的经营已经超出了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商业银行类金融机构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所有权后,很难通过租赁、委托和投资等经营手段确保抵债资产的增值保值,只能在一段时间内尽快变现。而且,有关税费征收的规定大大提高了处置抵债资产的成本。商业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抵债资产大多为不动产,在接受、处置过程中,要缴纳各种税费,加重了商业银行类金融机构的负担。

(二)价值计量问题

在实际中,一方面,法院作为国家机关,常常以大局为重,在考虑了社会稳定及企业现实困难、职工安置等众多社会因素后,裁决确定了高于资产市场价格的资产价值。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类金融机构有时为了粉饰利润,管理层会采取短期行为故意高估抵债资产价值,以此达到降低不良贷款的目的。这就造成在评估抵债资产过程中,社会中介机构在评估时受到包括上述在内多方面因素的干扰,导致评估有失公允,有意识地高估抵债资产的价值,导致商业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入账价值与实际市场价值不符,造成了日后对抵债资产的处置亏损,形成了金融风险。

(三)内部控制问题

在商业银行类金融机构上市过程中,处置抵债资产时往往会遇到各种问题,包括处置变现管理机制复杂、申报审批时间太长,延误抵债资产处置的最佳时机;处置方式较为单一,限制了抵债资产变现渠道;市场信息量较小和市场调查分析能力较弱,对市场需求认识不足,很难把握市场变化。以上问题都会对商业银行类金融机构上市造成影响。

四、处置抵债资产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抵债资产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能对抗第三人

商业银行类金融机构接收的抵债资产一般有动产、不动产等,涉及过户的有土地使用权、房产和机动车辆等不动产。物权公示制度中最重要的方式就是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是指登记申请人对不动产的设定、转移应在专门的登记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进行登记。而商业银行类金融机构接收的上述抵债资产很多是难以在短期内处置的,考虑到过户交易成本的问题,很多情况下往往都没有将抵债资产先行过户到商业银行类金融机构名下。在处理抵债资产时,是从债务人直接过户给受让人。如果短期内很快能处理,这种方式无疑会降低成本, 减少资产损失。但是,对于那些不太容易处置的抵债资产或资产流转不活跃的地区,如果不能及时处置,则是存在风险的。比如,已由法院裁定确认抵债资产的情况下,因没有办理资产过户,不能对抗第三人。或者是由于抵债后,债务人注销,而抵债资产未过户到商业银行类金融机构,这样在处置时就会给商业银行类金融机构办理过户带来极大的障碍。

(二)抵债资产没有经过审批就自用或出租,违反了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的有关规定

财政部2005年通过的《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 号)第20条规定:“抵债资产收取后原则上不能对外出租。因受客观条件限制,在规定时间内确实无法处置的抵债资产,为避免资产闲置造成更大损失,在租赁关系的确立不影响资产处置的情况下,可在处置时限内暂时出租。”;第21条规定:“银行不得擅自使用抵债资产。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的,视同新购固定资产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购建审批手续。”;第30条规定:“擅自动用抵债资产的、擅自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资产的,应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抵债资产转为自用或出租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并履行内部审批手续的,否则就可能存在违规。

(三)抵债资产为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受到法律法规的一定限制

集体土地所有权不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派生物,也不是隶属于国家土地所有权之下。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在法律上,它与国家土地所有权处于平等的地位。现有立法对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有明确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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