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WTO补贴与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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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面影响 损害了另一成员的国内产业 抵消或损害其他成员根据 GATT1994所获得的利益—削弱另 一成员的市场准入机会 严重危害其他成员的利益
注意:利益的“严重损害”问题
四种情况的补贴可视为造成严重损害的 补贴:(书73页) 补贴造成其他成员利益“严重损害”的 判断标准:四种情况(书74页) 总结:造成利益“严重损害”的补贴, 须同时满足上面两个标准。
(四)不可申诉补贴及救济措施
1、含义:绿色补贴,成员采取 的对国际贸易影响不大,其他成 员不应采取反补贴措施,并不可 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的 补贴。
GATT体制没有对补贴进行明确 的法律定义,导致不仅不能有效 地制约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滥用, 相反为不正当的补贴与不合理的 反补贴措施提供了借口。 3、乌拉圭回合:补贴与反补贴措 施协定(SCM协定)
三、补贴与反补贴协定
该协定共分11个部分,包括: 补贴的定义、补贴的专向性、禁 止性补贴、可申诉补贴、不可申 诉补贴、反补贴措施、发展中成 员的差别待遇等。
一、补贴与反补贴的相关概念
(一)补贴的定义 1、广义上可指政策的方方面面 2、狭义上指政府出于经济政策的考 虑,对本国企业给予经济或其他方 面的利益的行为,包括出口补贴与 生产补贴。
3、SCM协定 指成员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些 企业提供财政资助、价格支持或收 入支持,以使相关企业获得利益的 行为。 (如农产品补贴案例--加拿大奶 制品出口补贴案)
价格承诺方式不同—反补贴的价格 承诺两种:出口商修改价格以消除 补贴影响;出口方政府同意取消或 限制补贴,或采取其他能消除补贴 影响的措施 诉诸DSB的条件不同—补贴争端 更便于通过WTO解决
(三)可申诉补贴及救济措施
1、含义:黄色补贴,指在一定范围 内允许实施,但如果给其他成员 的经济利益造成“负面影响”, 受影响的成员可采取反补贴措施, 并可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 的补贴。——相对矛盾利益平衡 的结果
3、救济措施(双轨制)
A、与禁止性补贴一样,可通过两种 途径采取救济措施。但前者不要求 证明损害,而后者要求申诉方证明 损害的存在且补贴与损害之间存在 因果关系。
B、与禁止性补贴相比,可申诉补贴经 WTO解决的时限更长。 磋商—60天内达成 DSB—成立专家小组,120天内提出最 终报告;该报告须在散发后的30天内经 DSB通过。对于上诉,上诉机构应在60 天内裁决,最长不超过90天。若DSB通 过的报告未在通过之日6个月内执行,申 诉方可获权采取适当的报复措施。
C、补贴必须授予被补贴方以某种利益:受 补贴方从某项政府补贴计划中取得了从市场 中不能取得的价值。
2、专向性Specificity补贴:成员政府 有选择或有差别地向某些企业提供的补贴。 (WTO成员只能对专向性补贴采取行 动。)
判定专向性补贴,应遵循五项原则。 书72页
注意:SCM协定的目的不在于 不合理地限制政府实施补贴的权 利,而是不鼓励政府使用对其他 成员方的贸易造成不利影响的补 贴。为此,SCM将补贴分为三 种,并采取不同的处理程序。
注意:对一出口产品免征其同类 产品供国内消费时所负担的国内 税,不得视为出口补贴。即产品 的出口退税,不属于禁止性的出 口补贴。
2、救济措施(双轨制—两者选一)
直接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得到 救济—WTO授权贸易报复 通过国内反补贴法律程序得到救 济—征收反补贴税
A、WTO争端解决程序 磋商—30天内达成 DSB—成立专家小组,90天内提 出最终报告;该报告须在散发后的 20天内经DSB通过。对于上诉, 上诉机构应在30天内裁决,最长 不超过60天。若DSB通过的报告 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申诉方可获 权采取适当的报复措施。
(一)补贴与专向性补贴
1、补贴的定义:三大特性 A、政府行为:不仅包括中央和地 方政府、公共机构,而且还包括 政府干预的私人机构提供的补贴 行为。
B、财政行为:政府公共帐户存在开支。具 体包括五种形式。其中,收入或价格支持可 能是由法律限定某一种产品的最低价格,也 可能表现为维持物价的物资储备制度。
第十二章
WTO补贴与反补贴 规则与案例
学习目标
补贴的含义、特点和类型 反补贴协定的主要内容 补贴与倾销的联系 三种补贴的区别 入世后中国在补贴与反补贴上的 调整趋势
对待补贴问题,根据WTO的《农 业协定》: 1.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所收到的 待遇不同; 2. 农产品的出口补贴问题不同于一 般产品的出口补贴问题;
(二)补贴的分类
一般补贴和出口补贴 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 禁止性补贴、可申诉补贴和不可 申诉补贴
二、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的发展
1.GATT第6、16、23条:原则上 并不禁止使用补贴,只是要求将补 贴的性质、范围和有关情况通知缔 约方大会; 2.1979年东京回合:确定了征收 反补贴税的调查程序、对补贴进行 分类,但约束性不强;
为此,协定采用了全新的、法律色彩
很浓的分法,将补贴分为禁来自百度文库性补 贴、 可申诉补贴与不可申诉补贴。对 前者是无条件的禁止,故称为红色补 贴,对可申诉补贴则是有条件的禁止, 故称为黄色补贴。不可申诉补贴原则 上是允许的,故称为绿色补贴。
(二)禁止性补贴及其救济措施
1、含义:红色补贴,成员不能实 施或维持的补贴。具体包括: 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直 接对国际贸易产生扭曲)。 SCM协定附件1中列举了12种 禁止使用的出口补贴和进口替 代补贴。
B、国内反补贴措施 含义:指进口方的主管机构应国内 相关企业的申请,对受补贴的进口 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并采取征收 反补贴税或价格承诺的方式,抵消 进口产品所享受的补贴,保护国内 受到损害的国内产业。 与反倾销协定的差别:
在反补贴调查程序中规定了邀请磋 商的程序—在发起调查前 对微量例外的标准规定不同—补贴 低于总价金额的1%,发展中成员 可低于2% 对忽略不计的标准规定不同—补贴 成员占进口量低于总进口量的4%, 或几个补贴成员的进口合计比例低 于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