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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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为了加强我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前期管理工作,加快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合理利用我区有限的土地资源,杜绝隐形圈地,为经济发展增强后劲,特制定本办法。
一、新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及其它有关政策规定。
二、项目要符合开平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开平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产业发展布局。
三、工业项目要符合国土资发〔2004〕232号《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比例和绿化率等指标,鼓励建设多层厂房,节约土地资源。其它项目参照此标准执行。
四、新上项目在办理前期手续前,需向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场区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项目简介(项目建设内容、规模,设备方案,固定资产投资额,总建筑面积,总占地面积,建设工期)等有关资料,经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安排用地。
五、项目承办单位不得私自转让拟建项目场地,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减小投资规模,降低建设标准。如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更、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更、建设规模有较大变动、项目总投资变化幅度超过原预计投资额30%以上、拟新征用地面积变化幅度超过原预计数额10%以上的将重新进行办理核准备案及其它行政许可手续。
六、项目承办单位要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在取得立项后两个月内要开工建设;在建设过程中,建设工期按原计划不得延期半年。
七、如项目承办单位违反以上规定,私自转让拟建项目场地和不能按时开工的,区有关部门将有权收回各种行政许可文件和土地使用权;建设工期按原计划延期半年的,有关部门将根据项目实际建设情况,重新核定用地面积及其它有关指标,重新办理项目核准备案及其它行政许可手续。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项目承办单位自行承担。
八、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由开平区计划统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