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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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济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济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工作规则》等办法、制度,结合我行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业务部为全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部门,信贷业务部下设公积金业务管理科,具体负责对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城区综合服务大厅服务窗口(以下简称城区大厅窗口)、业务经办行、业务营销行进行管理,并与公积金业务相关部门做好沟通联系工作。

第三条城区大厅窗口指我行在市中心设立的济宁城区公积金业务服务窗口。

第四条业务经办行指开立“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的城区支行和县域支行。

第五条业务营销行指未开立“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的城区支行。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城区大厅窗口负责受理济宁城区的公积金归集与
贷款业务,包括办理城区支行营销的公积金归集业务、城区零散公积金贷款客户的公积金贷款业务。

城区大厅窗口设立归集岗、贷款岗。

第七条城区业务经办行负责营销与办理公积金归集、贷款业务;承接业务营销行营销的公积金贷款业务具体办理工作;负责与市中心协调做好对账工作。

业务经办行设立公积金专管员岗、贷款岗、单据传递岗、重要物品保管岗。

第八条县域经办行负责营销与办理本区域的公积金归集、贷款业务;负责与市中心及分支机构协调做好对账工作。

县域经办行设立公积金专管员岗、归集岗、贷款岗、单据传递岗、重要物品保管岗。

第九条业务营销行负责公积金归集与贷款业务的前期营销工作,营销成功后,归集业务交由城区大厅窗口办理,贷款业务交由业务经办行办理。

公积金业务营销行设立公积金专管员岗。

第十条业务经办行应在单据传递、客户资料、重要物品保管等环节制定交接登记制度。

第三章岗位设置
第十一条归集岗
1、受理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汇(补)缴、汇缴变更、账务查询、基数调整、调整缴存比例、缓缴、合并、分立、注销等业务。

2、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单位职工个人账户的设立。

3、办理单位信息变更。

4、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合并等业务。

第十二条贷款岗
1、负责受理客户贷款申请资料并进行合规性审查,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客户退回申请资料。

2、负责录入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客户资料。

3、负责与客户签订个人公积金借款合同。

4、客户办理房产抵押手续后,按照市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要求进行银行放款。

5、打印客户还款计划表,通知客户领取贷款合同、贷款支付凭证等相关凭证。

6、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客户的还款业务。

7、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客户逾期贷款的催收、管理工作。

8、负责陪同客户前往房产交易部门办理和领取客户房屋预告登记证/他项权证。

9、负责对已结清贷款客户提供贷款结清证明和抵押的他项权证。

第十三条单据传递岗
1、负责经办行与市、县公积金管理部门之间的账务核对、凭证传递等工作。

2、负责城区服务大厅窗口与市区经办行之间单据传递工作。

第十四条重要物品保管岗
1、负责住房公积金业务中抵质押品的保管工作。

2、负责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资料、借款合同等信贷资料的保管工作。

3、负责与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相关的其他重要物品保管工作。

第十五条公积金专管员岗
1、完成总行交办的公积金业务相关工作。

2、负责本行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业务向总行沟通报备工作。

3、负责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等业务统计报表的编制与数据报送工作。

4、负责本行公积金业务的咨询、营销、受理工作。

5、负责本行与城区服务大厅窗口、县域公积金管理部之间客户归集业务的办理工作。

6、负责公积金业务经办行与联系行之间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衔接工作。

7、负责住房公积金系统及本行公积金系统操作员号的维护与管理工作。

8、负责协助贷款岗办理和领取客户房屋预告登记证/他项权证。

第四章公积金业务的受理与审批
第十六条公积金归集业务的受理
城区公积金归集业务的受理:城区所有支行均可进行客户的前期营销工作,营销成功后,由市中心城区大厅柜台办理归集业务
县域公积金归集业务的受理:县域支行负责本县域归集客户的前期营销工作,营销成功后,陪同归集客户前往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归集业务。

第十七条贷款业务的受理
城区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受理:
市区支行营销的公积金贷款零散客户,交城区服务大厅窗口办理贷款业务。

市区支行营销公积金贷款团购楼盘客户成功后,经总行审批同意办理后转交业务经办行办理贷款业务。

县域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受理:
县域支行营销的公积金贷款团购楼盘、零散客户,营销成功后,在本支行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十八条公积金业务的审批
支行办理公积金归集、贷款业务前应报信贷业务部住房公积金管理科批准后方可办理。

未经批准的不能办理公积金业务。

为防止支行之间交叉重复营销,支行营销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业务前应向信贷业务部公积金业务管理科进行备案,经公积金业务管理科确认无重复营销情况后方可营销,未经备案确认的
业务不得参与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考核。

超过营销期后仍未成功的业务,其他支行可继续备案后营销。

(备案要求见《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备案的说明》银济信发【2013】4号)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驻市中心城区综合服务大厅窗口、公积金经办行在办理公积金业务时有违规操作行为的,参照济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与我行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XX银行各分行可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信贷业务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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