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层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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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干部廉政谈话制度(试行)

为了加强对分局(公司)中层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廉洁自律意识,规范从政行为,根据《分局(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对象

1、永昌县局(营销管理部)领导班子,分局各科室、稽查支队、各专卖管理所(客户服务部)主要负责人;

2、新提拔任用的科级以上干部和调整配备的中层干部;

3、有违纪问题够不上党纪政纪处分的中层干部;

4、县局、欣大公司班子或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经考核民主测评不满意率较高的;

(2)职责范围内管理的对象发生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3)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纠正不查处,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受到通报批评的。

二、谈话内容

(一)对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谈话的主要内容:

1、了解部门领导干部本人及所在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市委、分局党组各项决议、决定,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等方面的情况,提出要求和指导性意见。

2、对群众有反映,或存在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澄清、提醒或者帮助教育的。

3、征求被谈话干部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建议。

(二)对单位部门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

1、要求部门领导干部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党性修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自觉抵制和克服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要求领导干部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不仅要对本单位、本部门分管的各项业务工作负责,而且要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责,认真履行好“一岗双责”;

3、要求领导干部带头遵纪守法,廉洁勤政,按照《党章》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经常对照检查,规范行为,严于律己,并管

好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

(三)对单位部门领导干部个别谈话的主要内容:

帮助被谈话干部认识所存在问题和错误的严重性、危害性,有针对性地进行批评教育,并根据具体问题,提出需要改进的事项、意见和要求。

(四)其他需要进行的党风廉政谈话。

三、谈话方式及分工

对永昌县、欣大公司、分局各科室、各专卖管理所(客户服务部)主要负责人的廉政谈话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也可结合中层干部每年的考核调整进行。对新任的领导干部和新调整配备的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的廉政谈话在其任命通知下发前进行,谈话采取集中和分散两种方式。需要个别谈话的随时进行。谈话按下列分工进行:

1、永昌县局、欣大公司、各科室含中层以上干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由纪检组负责进行;

2、其他需要谈话的中层(股级)分别由监察科、政工科科长负责进行;

3、股级干部廉政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或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进行。

四、谈话要求

1、开展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组织教育和监督。

2、谈话要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从关心、爱护干部的目的出发,督促告诫被谈话人纠正错误、改进不足,勤政廉政。

3、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回避问题,增强谈话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4、领导干部存在一般性问题的,要写出书面检查;对群众反映大,问题比较严重的,要求其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改正。

5、谈话结束后,纪检组织要定期了解谈话后干部的现实表现和思想状况。对认识端正,有明显改进的,给予表扬和鼓励;对思想上不重视,存在的问题没有明显改进的,将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下达诫勉通知书,建议组织调整或免职,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等相应的惩戒措施。

五、组织实施

1、县级部门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由分局(公司)纪检组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分局(公司)纪检组和分局(公司)办公室(政工科)负责承办。

2、股级以下部门负责人谈话的建议名单由所在单位提出,报分局纪检组和分局主要领导审定;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建议

名单由分局纪检组和分局办公室(政工科)提出,报分局党组领导审定;个别谈话的建议名单由分局(公司)纪检组提出,报分局党组主要领导审定。

3、谈话后填写《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登记表》,谈话材料装入中层干部廉政档案。

4、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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