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成都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九个变化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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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成都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九个变化点,一定要记牢

近日,市政府批复同意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文广新局、市工商局、

市体育局联合印发《成都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以下简称《设置指导

标准》),以进一步规范培训机构的准入门槛。其中,《设置指导标准》对培训

机构设立的硬性量化指标做出了明确要求。

《设置指导标准》出台后,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文广新局、市工

商局、市体育局、市建委等部门,就市民及行业内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了集中答

疑。

1

《设置指导标准》适用于哪些培训机构?

适用于民办非学历的学科教育、艺体教育、科普教育、营地教育、成人助学等培

训机构。即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行政区

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有学历教育资格,不颁发毕业证书,以学前、初等、

中等文化教育及成人助学为主的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

不包括市政府审批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即民办专修学院)、人社部门审

批的职业技能类(如技工、厨师、美容、美发、会计、育婴师等)培训机构、道

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的驾驶员培训机构、财政部门审批的财税培训机构、公安部

门审批的保安培训机构以及承担公务员培训、党团培训的机构等。

2

举办艺体教育的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

是否需要事先取得文化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批?

1998 年 12 月 18 日,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社会力量

办学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举办体育、卫生、法律、财经等培训的教育机

构应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核同意后再由教育部门审批。

2008 年 7 月 25 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四川省〈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举办非学历艺体等教育的

培训机构无须前置审批,可直接到办学所在地的区(市)县教育局或区(市)县

行政审批局提出设立申请;第三十六条规定本办法生效后《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

条例》同时废止。

3

培训机构的师资有何要求?

培训机构必须根据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配齐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

兼职教师,其中专职教师应当不少于 3 人。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培训机构的外籍教师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

资质(国内外的教师资格证或Tefl 、 Tesol 学资格证等)。

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及相关外教

、 Tesl 、 CELTA 、 TKT 等国际通行的教

培训机构的教师应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教

练员证》《社会体育指导员证》《艺体辅导员证》或相关专业技能资格证。营地

教育类培训机构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救生员和辅训师同时辅助培训,救生员应持有

《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证书》《现场救护资格证》或取得BLS 、ACLS 等国际认证。4

培训机构不得开展哪些培训项目?

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教育培训,不得超出培训对象所处年龄阶段的课程标准,学

前教育阶段的学科培训,不得实施小学化教育。

培训机构从事游泳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取得当地体育主管部门颁发的高危险

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从事在线教育,应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互

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ICP );提供在线教育课程,应取得《信

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5

班额有哪些限制?

培训机构同期最大班额不得高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的标准。

学前阶段的培训机构同期最大班额数:幼儿园小班学员25 人;幼儿园中班或混龄班学员30 人;幼儿园大班学员35 人。

中小学阶段的培训机构同期最大班额数:小学阶段45 人;中学阶段50 人。

6

核名有何规定?

《设置指导标准》规定:民政部门核准的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的名称一般由“成都

(市) + 区(市)县”或“ 区(市)县” 行政区划名称、字号、学校类别(培训、补习、专修、进修学校等)组成。

工商部门预核的营利性培训机构名称一般由“成都(市) + 区(市)县”或“县(市)”

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表述、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组

成。

7托管、早教机构需要办学许可证吗?

从事托管、婴幼儿看护的市场服务机构,直接在民政、工商或事业单位登记局进

行登记,不需要在教育部门办理前置许可,但不得从事教育(含早教)及教育培

训业务。

举办幼儿园(包括以学前教育为主的幼儿看护服务)和招收不足 3 周岁幼儿的学

科教育(如幼儿英语等)、艺体教育(如幼儿舞蹈等)、科普教育(如幼儿乐高

机器人等)培训机构,需要在教育部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再到登记部门登记。

8教育咨询公司以及经营范围含“课外辅导”“学科辅导”“教育”“培训”“教育

培训”等字样的主体,是否需要取得相关部门的前置许可后再办理营业执照?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等规定,经营范围含“课外辅导”“学科辅导”“教育

培训”“教育”“培训”等字样的主体,应取得前置许可。

教育咨询一般是指专业咨询人员或机构运用知识与技能向委托者提供智力服务的

科学调查与研究活动(如教育市场调查、教育信息咨询等)。不涉及教育培训活

动,不提供出国留学服务。故教育咨询公司经营范围仅含“教育咨询”字样,无

需前置许可,直接办理登记。

9

培训机构可自行决定并开设分校吗?有何后果?

不能。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民办学校擅自分立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三条、第二十

五条等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否则“由登记管理

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5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

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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