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家庭暴力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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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原因及法律措施
【内容提要】本文主要论述了中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原因及法律措施。
【关键词】家庭暴力法律措施原因现状
【正文】
家庭暴力是一种社会和生物因素共同作用的现象,而暴力本身更趋向生物性,因为它毕竟是一种野蛮的行为。自人类组成家庭以来,就伴随家庭暴力的发生。家庭暴力中,中国家庭暴力发生率为29.7%—35.7%,受害者多半为妇女,而老人,儿童和男性的比例也有所上升。在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中,由于力量以及地位的悬殊,妇女和儿童经常处于家庭暴力的阴霾之下。全国妇联进行的抽样调查表明,有16%女性承认被配偶殴打过,还有5%和2.6%的女性表示受过精神伤害和性虐待。家庭暴力的原因是什么?预防家庭暴力的法律措施?对这些问题我们将作一粗浅探讨,旨在预防和消除家庭暴力,建设温馨和睦家庭。
一、中国家庭暴力的现状
所谓家庭暴力又称婚姻暴力、配偶虐待、妇女虐待等,是指发生在已婚或同居者的虐待行或暴力性行为。暴力包括口语上及非口语上的威胁对方的身体,或者是使对方精神上或情绪上受到伤害。具体的暴力形式包含推、挤压、打巴掌、掐、刺伤、被迫性性行为,或使用武力的威胁区控制另外一个人,其可能造成对方严重受伤或死亡。而中国家庭暴力的现状主要来自的三个方面:
(1)对老年人的虐待。在我国,老年人的权益也并没有得到社会足够的重视和保护,这导致受尽子女虐待的老人无处避难,尤其是那些身处农村,没有文化又缺乏维权意识的老人,往往以自杀来寻求解脱。即便是在社会福利保障各方面相对好些的城市,家庭暴力仍威胁着老年人。随着老龄化社会的逼近,如何让老人远离家庭暴力已成为刻不容
缓的问题。
(2)对儿童的虐待。童年本是一生中最无忧无虑的时光,然而,对于某些儿童来说,童年的时光却苦不堪言。在中国,西安儿童虐待防治中心自2006年初成立以来,所接待的儿童权益投诉案件中,因身体虐待和性虐待而接受治疗的占到了52%,而在施虐者中,家长则占到了50%。
(3)轻率恋爱结婚。不少青年人讲究激情,没有深入了解对方的品德、经济基础、性格等。(2)由于心理品德因素而发生的家庭暴力。可分为几种:无情型人格,妻子往往成为家庭暴力侵害的主要对象;偏执型人格,容易怀疑配偶不忠,并采取暴力行为、报复配偶;暴发型人格等人格。(3)不法和不良行为,例如男人的抢夺行为和女人的吸毒行为等,也是导致家庭暴力的原因。(4)因干涉妇女的婚姻自由而使用暴力。特别是因离婚不成或迫使对方不离婚而残害虐待妻子,还有的是离婚以后因子女抚养问题、房屋分配问题等而对前妻施暴。
家庭暴力之普遍、受害者人数之众已不容小觑,同时,家庭暴力引发的刑事案件、社会治安案件,如受虐妇女以暴抗暴杀害丈夫、逃离家园的青少年误入歧途并踏上违法犯罪的不归之路等,已经给社会的安宁蒙上了日益浓重的阴霾。
二、发生家庭暴力的原因
1、先天素质的影响。社会学家谢尔登和埃莉诺认为中胚层体型的人更具有攻击倾向,
这些人体格健壮,行动敏捷,他们发生犯罪的可能性最大。此外,由于染色体的差异,XYY型的男人更具有犯罪倾向,容易发生攻击行为。中胚层体型的人自恃身材高大,而无视其他人的孱弱,因此那些弱者常受到攻击,妻子自然也包括在内。而XYY型的男人往往智力低下而身材高大,他们在社会上可能受到种种限制,以致要通过攻击来发泄对社会的不满,妻子最常在身边,所以也最容易受到攻击
和暴力相待。心理学家班杜拉认为,人们可以仅仅通过观察别人的行为表现,就可以获得有关行为的概念,学习到这种行为。行为者一旦遇到某些情境的许可或主观表现需要等情况,学习行为就会表现出来。对有些男人来说,暴力侵犯可能在童年就学会,但真正释放出来是在婚姻当中。遇到法制不健全,社会约束较少,道德发展水平较低等因素,攻击行为就很容易表现出来。
2、文化观念的潜在影响
○1历史方面的原因。我国长期存在的封建夫权和“男尊女卑”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原因。封建夫权统治和男尊女卑、歧视妇女的思想至今仍影响着一些人特别是男性的行为,传统观念将打骂妻子视为丈夫的权利和正当行为,这一点在农村地区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表现的尤为突出。男权思想的封建伦理观念根深蒂固。男尊女卑、夫为妻纲、父为子纲、男人是天然的统治者、妇女和儿童应以服从为美德等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的一系列封建伦理观念由来已久,根深蒂固。毛泽东在《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指出,中国妇女受四种权力的压迫,这就是政权、族权、神权、夫权。在家庭中丈夫对妻子拥有权利,这种权利大到女人是男人的私有财产或奴隶,丈夫可以对妻子为所欲为,而妻子对丈夫只负有顺从的义务。“夫者,妻之天也”的男权思想虽然在新中国受到男女平等思想的校正,但男权思想的影响还很深。在男权思想支配下,很难把妻子和小孩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主体看待。同时受害人对家庭暴力的容忍和麻木,助长了施暴者的威风,也成为施暴者恶劣行为滋生、蔓延的温床。社会上存在的轻伤不追究和家庭暴力“邻居不劝、居(村)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理”的“四不管”现象就是受这种观念的影响。
○2婚姻当事人自身的原因。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婚姻基础不稳定和婚姻质量较差的家庭中,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大多综合素质低下,法律意识淡薄,视老婆为“娶来的媳妇买来的马,任我
骑来任我打”,而受害妇女由于缺乏法制观念,自我保护意识差,加上受“家丑不可外扬”观念的影响,在受到侵害时,不主动向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反映求助,致使家庭暴力行为不断升级。也有些男性受腐朽思想的影响,迷恋金钱和美色,缺乏对家庭的责任感和道德的自我约束,在外养情人、“包二奶”,更有甚者“包三奶”,为摆脱家中“糟糠之妻”,便对家中妻子施以暴力以达到离婚目的。
3、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
环境对一个人性格的塑造至关重要,同时对于行为的选择具有明显的导向作用。首先,社会舆论疲软无力,难以对施暴者施加足够的压力。家庭领域的私密性造就了社会公众对于家庭暴力的超强容忍度,导致施暴者“有恃无恐”。家务事向来与社会事务有着严格的界线,外人不得干涉他人的家务事就如同一国不得干涉别国内政一样,成为一条人人自明的社会规则。我国民间一直流传着“清官难断家务事”、“打是亲、骂是爱”等之类说法,即使科学文明高度发达的今天,还有相当多的人依然持有这种观点,认为家庭纠纷纯属自家常事,甚至把夫妻之间的打骂现象视为情感粘合剂。所以,很多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夫妻间的分内之事或是家庭内部的私事,外人不应过问或干涉,甚至还有人认为对他人家庭事务干涉是无道理的,也是不道德的。从而未能及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鲜有部门主动管理,产生了真空地带,在一定程度上姑息放纵了家庭暴力,使其愈发日益严重,许多不该发生的家庭暴力最终演化为犯罪。而往往也只有家庭暴力演化为犯罪时,才引起人们的关注。
经济方面的原因。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城市妇女因下岗或无业,造成夫妻间经济收入差距悬殊,而农村妇女普遍都缺少甚至没有经济来源,对丈夫的经济依附严重。妇女生怕离婚后失去经济来源,在受到丈夫的暴力时只能忍气吞声。
社会变迁所产生的社会压力因素。根据暴力发生的“压抑一诱发”模式,种种因素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