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档案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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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保密制度

一、认真学习,严格遵守《保密法》等党和国家制定的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确保国家机密的安全。

二、不准向无关人员提供或泄露人事档案内容;不准在不利于保密的场合谈论具有保密性质的内容。

三、不准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普通邮政等形式传递人事档案信息和档案材料。

四、妥善保管尚未整理的档案材料,不准随意堆放、以免造成丢失和泄密。

五、不准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和查阅人事档案。

六、未经领导同意,不准擅自将借阅档案人员和来访者带入档案室。

七、未经领导同意,任何人不能擅自摘录、拍摄、复制人事档案内容。

八、提供查阅档案前,必须弄清查阅档案的用途或理由,查阅者与被查阅人员的关系,对不符合查阅手续和条件的,不予查阅;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亲属的档案。

九、人事档案原则上不借出人事档案室,对必须借出的档案,要经过领导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严格控制借出时间,严禁擅自转借他人。

十、未经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准擅自将档案材料带出档

案室。

十一、认真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对于存放具有保密性质档案的档案柜,要随时锁好柜门,下班前要关好门窗,切断电源和水源。

十二、对违反保密规定,故意或过失造成档案泄密的人员,按《保密法》《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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